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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壟斷第一案——訴狀原本

  • 責任編輯:cbmag 2008-08-07 08:00:00
  • 行政訴狀:

    原告: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軍,職務:董事長
    住所:北京市昌平區白浮泉路21號富泉花園78號樓
    訴訟代理人:周澤,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01297271
    原告:東方惠科防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昌林,職務:董事長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7號大地科技大廈716
    訴訟代理人:周澤,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01297271
    原告:中社網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亞林,職務:董事長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69號中國兵器大廈12層
    訴訟代理人:周澤,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01297271
    原告:恒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職務:董事長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北洼路甲28號
    訴訟代理人:周澤,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01297271

    被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法定代表人:李長江,局長
    電話: 82260114   郵編:
    100088
    訴訟請求
    1、                    
    請求確認被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推廣“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強制要求企業對產品賦碼交費加入電子監管網的行政行為違法。
    2、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措施消除因其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影響。
    事實和理由
    從2005年4月開始,被告國家質檢總局不斷推廣一家名為“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國檢)的企業經營的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下稱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業務,要求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賦碼加入電子監管網,供消費者向該網站查詢。入網企業需繳納數據維護費,消費者查詢需支付查詢信息費和電話費。
    為了推廣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業務,被告國家質檢總局從2005年4月到目前為止,單獨或聯合其他國家機關掛名,發布了近百個文件,同時還多次召開現場會、片會,由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領導出席會議,發表講話,督促各地企業對產品賦碼加入電子監管網。另外,被告國家質檢總局還通過由該局領導接受媒體訪談、到地方檢查等方式,推廣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業務。讓人難以理解的是,為了推廣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國家質檢總局還邀請香港著名藝人劉德華擔任電子監管網的形象代言人——一個中央國家機關行政措施竟然需要靠明星來號召推廣!?
    2007年12月,被告國家質檢總局又發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實施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的通知》,要求,從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電器、人造板、電線電纜、農資、燃氣用具、勞動防護用品、電熱毯、化妝品9大類69種產品要加貼電子監管碼才能生產和銷售。
    基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
    一、被告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的行政行為,嚴重違法、違規,應堅決予以制止。
    首先,被告國家質檢總局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規定。
    1993年底即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分別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中信國檢經營的電子監管網產品監管技術,是一項在防偽行業運用多年的防偽技術,其基本原理是:為每一件產品生成一組唯一的、加密的數字身份編碼并存儲在計算機數據庫中,消費者通過電話、短信、互聯網同計算機數據庫建立通信聯系,輸入數碼核驗產品的真偽。
    自1996年起,全國防偽行業都在普遍使用該技術為生產企業提供產品防偽服務。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業務,要求產品生產企業對產品賦碼交費加入中信國檢經營的電子監管網,并與國家質檢總局推行的同樣屬于違法的中國名牌、免檢產品評選掛鉤,強制企業對產品賦碼入網,對一些產品規定不賦碼入網不得銷售。這實際上是在確立經營電子監管網的中信國檢在與其經營同類業務的公司中的壟斷地位,明顯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上述規定。
    其次,被告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要求企業對產品賦碼入網接受監管的作法,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對于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責任和義務,產品質量法只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生產者應當對產品質量負責”,“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查詢”。而對于產品標識,產品質量法只規定,在產品包裝上標明如下內容——產品檢驗合格證明;中文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的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的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就行了。法律并未規定產品需要賦印電子監管碼并加入一個政府指定的網絡。
    顯然,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生產企業在其產品包裝上賦印電子監管碼并加入電子監管網的作法是對生產者和銷售者強加義務和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一種違法行為。
    對于產品質量的監督,產品質量法作了具體的規定,即“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
     或者由“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顯然,國家質檢總局以要求生產企業在其產品包裝上賦印電子監管碼并加入電子監管網以供消費者查詢,然后根據消費者查詢發現假冒產品情況進行查處的方式,進行產品質量監管,違背了《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的做法,實際上是將其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職責轉移給消費者,由消費者去查詢從而實現對產品質量的監督。而且,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的作法,實際上也是《產品質量法》禁止的“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的情形。
    再次,被告國家質檢總局推廣中信國檢經營的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也違反了該局自己的規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的建設,“必須進行招標”。
    被告國家質檢總局在推廣電子監管網的過程中宣稱,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的建設是事關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這一關系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項目。如果真是這樣,對該項目的建設就應該進行招標,而不應該直接就交給中信國檢去建設和經營。(否則,國家質檢總局不遺余力地推廣電子監管網,動因就值得懷疑了。)
    2002年11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7號公布的《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行業牽頭單位應用防偽技術對某類產品實行統一防偽管理的,須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招標,擇優選用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質檢部門對企業產品賦碼入網查詢發現假冒產品而進行產品質量監管的作法,就是用防偽技術進行防偽管理,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理應進行招投標。國家質檢總局未經招標,徑行推廣電子監管網,顯然違反了自已作出的規定。
    二、被告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業務,實質上是官商勾結,出賣國家公信力,為利益集團謀取不法利益。
    經營電子監管網的中信國檢有限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紀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中信21世紀電訊與被告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及中國華信郵電,“為透過經營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平臺從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中國制成品數據庫取得資料,為目前在中國制作之商品提供驗證真偽服務”,于2005年簽訂協議合資成立的。合資公司的營利模式就是:在質量監管平臺中,每件產品均會獲發一個獨有編碼,而該產品之物流信息將實時送回中央數據庫;消費者如對產品有懷疑,可透過流動電話、固網電話或互聯網等不同電信渠道驗證真偽。按照現時計劃,合資公司會向消費者收取查詢費用,另向制造商收取數據管理、編配獨有編碼及可能收取會員費用。
    中信21世紀對成立合資公司的公告表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0,000元的中信國檢由中信21世紀電訊擁有50%權益,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擁有30%權益,其余20%權益則由中國華信郵電擁有。合資公司中應由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以現金出資的人民幣18,000,000元是由中信21世紀墊付的。(中信用21世紀的墊款以日后從合資公司收取之股息償還,不收取利息,還款方式為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將應用其于合資公司每次溢利分派之30%償付有關墊款,直至清還全部墊款為止。倘根據合資協議終止合資公司,而倘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又未償還所有墊款,則于合資公司清盤時,其不得索償合資公司之剩余價值,而其亦無須支付未償還之資本墊款。中信21世紀之所以給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墊款成立合資公司,是“由于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持有數據庫之擁有權,且鑒于其行業政策之顧問角色,故董事相信營運合資公司乃絕對需要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之參與”。)根據合資協議,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有責任(其中包括)就行業政策及業務方向為合資公司提供決策咨詢,以及支持合資公司之發展;及中國華信郵電有責任(其中包括)與中國電信協調,為合資公司提供優質、優先及優惠之電信服務,并為合資公司提供代收費用服務。協議明確,“訂立合資協議之三方將不會在中國從事任何或會對合資公司構成競爭之業務”。
    顯然,中信21世紀通過其旗下的中信21世紀電訊與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與中國華信郵電成立合資公司,就是為了經營國家質檢總局的產品質量監督權力。
    國家質檢總局通過其所屬的信息中心不出錢而與中信21世紀和中國華信郵電“合資”成立公司,然后以產品質量監管之名,推廣合資公司經營的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業務,還專門成立了由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蒲長城任組長、中信21世紀董事局執行主席、中信國檢董事長陳曉穎任領導組成員的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電子監管推進領導小組”和國家質檢總局黨組成員宋明昌任主任,中信21世紀董事局執行主席、中信國檢董事長陳曉穎任副主任的“產品質量電子監管推進工作辦公室”,以大力推廣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業務。將一個企業的負責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一起作為“領導”來號令全國生產企業,推廣本企業的經營業務,這完全是明目張膽地官商勾結,經營國家公權力,為利益集團謀取不法利益。
    據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向新華社記者透露,截至2008年6月30日12時,入網企業已達58465家,按照電子監管網入網收費標準每家企業600元/年,電子監管網僅企業入網收費一項就十分可觀。如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產品生產企業全面入網,電子監管網僅從企業收取的入網費就是一個天文數字。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在香港上市的公共公司,中信21世紀一直在把與國家質檢總局合資成立中信國檢及由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的信息作為重大信息在香港聯交所披露。這樣的“題材”,無疑會極大地拉升中信21世紀的股價,從而為其股東謀取巨額利益!
    三、被告國家質檢總局推行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的作法,破壞了市場秩序,直接損害了原告的利益,也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聲譽。
    原告作為與中信國檢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與防偽行業的不少企業一樣,都已經從事多年企業防偽服務,并有大量客戶對產品賦碼加入相應防偽企業經營的網絡。國家質檢總局推廣中信國檢經營的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使中信國檢在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形成獨家壟斷的地位,嚴重損害了原告及防偽行業其他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目前,已經有一些小的防偽公司因此倒閉,原告的經營業務也受到了了嚴重沖擊,近于停業。如果國家質檢總局的違法行為不能得到及時制止,原告及已經存在了12年的整個防偽行業所有企業都將面臨倒閉的命運。
    據了解,被告國家質檢總局的行為也受到了食品行業、化妝品行業等多個行業眾多企業的抵制。這些行業均認為被告國家質檢總局的行為是違法的,也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負擔。企業的巨大負擔最終都將轉嫁給消費者。而被告國家質檢總局的行為遭到眾多行業的抵制和質疑,無疑也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聲譽。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原告特訴請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國家質檢總局推行電子監管網的行為違法;判令被告國家質檢總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措施消除因其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影響,同時請求法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制止國家質檢總局的違法行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東方惠科防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中社網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恒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2008 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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