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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質檢總局遭遇反壟斷法第一案

  • 責任編輯:cbmag 2008-08-05 08:00:00
  • 國家質檢總局遭遇反壟斷法第一案

        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的第一天,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監督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就遭遇了反壟斷法的第一起訴訟。

        北京4家防偽企業,將國家質檢總局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國家質檢總局大力推行的“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以下簡稱電子監管網),他們請求確認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強制要求企業對產品賦碼交費加入電子監管網的行政行為違法。

        北京市一中院向原告方出具了立案材料收取清單。

        4名原告分別為,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東方惠科防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中社網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恒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4家企業認為,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強制要求企業對產品賦碼交費加入電子監管網的行政行為涉嫌違法,并且已經損害到了全國防偽行業的利益。

        訴狀稱,從2005年4月開始,國家質檢總局不斷推廣電子監管網。截至目前,國家質檢總局單獨或聯合其他國家機關掛名,發布了近百個文件,同時還多次召開現場會、片會,督促各地企業對產品賦碼加入電子監管網,同時要求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賦碼加入電子監管網,供消費者向該網站查詢。

        2007年12月,國家質檢總局又發布了《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實施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的通知》,要求從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電器、人造板、電線電纜、農資、燃氣用具、勞動防護用品、電熱毯、化妝品9大類69種產品要加貼電子監管碼才能生產和銷售。

        據了解,電子監管網是由一家名為“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國檢)的企業經營,入網企業需繳納數據維護費,消費者查詢需支付查詢信息費和電話費。原告4家防偽企業認為,該公司同國家質檢總局存有利益關系,涉嫌壟斷行為。

        “國家質檢總局推廣中信國檢經營的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使中信國檢在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形成獨家壟斷的地位,嚴重損害了原告及防偽行業其他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4家防偽企業的代理律師周澤認為,國家質檢總局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剛剛實施的反壟斷法的規定。

        同時,這4家企業認為,國家質檢總局還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和《招投標法》中的相關規定。恒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經理郭勝地指出:“政府可以監管企業,可以出資建網,我們支持;但政府應通過法定程序,進行招標,選擇企業代理。”

        “中信國檢獲得良好收益的同時,其他的防偽企業日子過得卻不怎么樣。恒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由原來的70多名銳減至現在的七八名;曾經在防偽行業中一直處于前列的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業務量也急劇縮減;一些小型的防偽企業已經倒閉?!?BR>
        
        北京某超市工作人員在指導顧客使用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碼網查驗系統 CFP供圖

        一張貼在產品背后的電子監管碼引起了爭議。

        7月25日,全國法律委員會組織了一次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論證會。會上聚集了政府官員、法學專家和知名食品企業。

        會上,可口可樂、瑪氏德芙、燕京啤酒等國內外知名食品企業,幾乎一邊倒地抵制電子監管碼。

        作為一種全新的產品質量監管模式,電子監管碼、電子監管網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自2005年起推行的業務。自推行以來,來自社會各界的質疑聲音就不曾停止。

        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偽企業將國家質檢總局訴到法院,成就了反壟斷法第一案。

        是什么引起了這一連串的爭端乃至訴訟?

        電子監管網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是產品質量監管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面向全社會建立的公共服務網。

        列入電子監管網的產品都是行政許可管理的產品。實施電子監管是對這一類產品標志標識的進一步規范。按照入網要求,生產企業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統一標識的電子監管碼。電子監管碼一般是一品一碼,具有惟一性,相當于產品的“電子身份證”。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掌握產品流通信息;消費者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網絡、終端機查詢等途徑查詢產品信息;執法部門對產品可以隨時監控,發現有問題的產品迅速溯源和召回,對假冒偽劣行為予以快速查處。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現在請和我一起相信……因為有了電子監管碼。”點擊國家質檢總局的官方網站,可以看到劉德華作為電子監管網形象代言人的一段視頻。

        政府機關邀請明星來做形象代言,并不多見。國家質檢總局對電子監管網推行的重視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按照官方說法,從3年的推進情況看,該網在5個方面發揮了作用:一是有利于消費者快速了解產品信息,輕松識真辨假,對假冒偽劣產品方便投訴舉報,維護合法權益。二是有利于經銷企業建立健全正規的進貨渠道,規范和提高索證索票效率,對有問題的產品進行溯源和召回,促進經銷企業進真貨、賣真貨,擴大銷售量。三是有利于生產企業和執法部門快速準確發現假冒產品、快速舉報、快速打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四是有利于政府質量監管部門提高監管效率,同時發揮扶優扶強的作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五是有利于推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為什么這么好的措施,卻受到了有關方面的質疑?

        原來,有企業認為:若以現在的技術來實現每個最小包裝都附上電子監管碼,勢必會造成生產效率下降,生產成本增加。

        而從事防偽技術的企業則擔心:電子監管網被指定由一家企業運營,未經招投標,不公平。

        運營模式

        據知情人士透露,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內部曾傳出一份尚未發出的文件———國質檢辦函(2005)183號《關于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推廣應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這份日期標示為“2005年4月4日”的紅頭文件,將電子監管網描述為“國家質檢總局與中信集團、中國電信聯合建立的對生產產品實行電子監管的全國性電子網絡系統”,要求“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充分認識運用電子監管網對履行產品質量監管和從源頭打假職責的輔助作用”,“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支持電子監管網的建設”。

        在當時,這份流出的文件立即引起了防偽行業的震動,眾多防偽企業覺得自身將面臨不公平的對待。20多家企業聯名向中國防偽行業協會反映并上報給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曾召集國內領先的5家防偽企業召開座談會。

        上述人士透露說,在會后,國家質檢總局正式對外公布的183號文,有所修改。文中沒有了電子監管網的介紹,將此前的表述改為“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充分認識運用電子監管網及其他類似網絡對履行產品質量監管和從源頭打假職責的輔助作用”,“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支持電子監管網及其他監管方式、減輕企業負擔類似網絡的建設”。

        雖然此表述將監管網絡不再限定為電子監管網一家,但眾防偽企業還是表示出一定的擔心。

        2007年12月份,國家質檢總局又聯合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發文,要求家用電器、人造板、食品、化妝品等九類69種重點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加入電子監管網,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統一標識的電子監管碼后,方可出廠銷售。

        2008年2月21日,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實施情況發布《關于2008年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推進工作部署的通知》,對賦碼方式和上市時間進行了調整。

        正當政府大力推行電子監管網業務時,有企業發現電子監管網實際上是由一家合資企業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國檢)經營。

        關于中信國檢的猜疑越來越多。

        質疑聲中的公司

        中信國檢是家什么樣的公司?

        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披露的公開信息顯示,中信國檢的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于2005年1月20日組建。最初股東包括:中信21世紀電訊公司、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中國華信郵電。

        合資公司由中信21世紀電訊擁有50%權益,另30%權益由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擁有,其余20%權益則由中國華信郵電擁有。

        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其中五名由中信21世紀電訊委任,兩名由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委任,其余兩名則由中國華信郵電委任。董事會主席及副主席分別由中信21世紀電訊及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委任。

        公開信息中還披露,應由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現金出資的1800萬元,由另外一家公司墊付,并且不收取利息。承擔墊資義務的這家公司叫中信21世紀有限公司,是中信21世紀電訊公司的母公司,注冊于百慕達群島,在香港上市。

        中信國檢合資協議中記載,“由于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持有數據庫之擁有權,且鑒于其行業政策之顧問角色,故董事相信營運合資公司乃絕對需要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之參與”、“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有責任(其中包括)就行業政策及業務方向為合資公司提供決策咨詢,以及支持合資公司之發展”,并且要求“訂立合資協議之三方將不會在中國從事任何或會對合資公司構成競爭之業務”。

        “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參股其中,合適嗎?”一家防偽企業的高層對本報記者說。

        參股撤股

        據防偽企業介紹,電子監管網的營利模式是:在質量監管平臺中,每件產品均會獲發一個獨有編碼,而該產品之物流信息將實時送回中央數據庫;消費者如對產品有懷疑,可通過移動電話、固網電話或互聯網等不同渠道驗證真偽。

        按照現時計劃,電子監管網會向制造商收取數據管理、編配獨有編碼的入網費用及可能收取會員費用。

        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曾經對媒體透露,截至2008年6月30日12時,電子監管網的入網企業已達58465家。按照電子監管網入網收費標準每家企業600元/年,1年,電子監管網就有3500多萬元的收入。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9類69種重點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加入電子監管網,粗略估算,這69種產品共涉及企業約8.7萬家。若全部入網,電子監管網每年將有5000多萬元的收入。

        在香港上市的中信21世紀有限公司,2008年的年報中如此表述:我們已經清楚地看到,電子監管網/PIATS在全中國的推廣,正在為中國帶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而我們的公司也會獲得良好的收益。

        中信國檢獲得良好收益的同時,其他的防偽企業日子過得卻不怎么樣。恒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由原來的70多名銳減至現在的七八名;曾經在防偽行業中一直處于前列的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業務量也急劇縮減;一些小型的防偽企業已經倒閉。

        這些防偽企業不斷地追問:政府部門在中信國檢參股,合適嗎?

        國家質檢總局很快作出了回應,于今年4月17日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宣布所屬事業單位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將退出在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的股權。

        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在會上解釋說,當初之所以持股,是因為在電子監管網研發階段,信息中心參與了研發和技術平臺設計等工作。而現在之所以又退出,是因為隨著研發階段的結束,監管網進入實際運行和推廣階段,信息中心不再參與相關工作??紤]到電子監管網已經進入正常運作,質檢總局不再參與日常事務,已經將股份轉讓給中信集團。國家質檢總局表示:“電子監管網和電子監管碼不是防偽產品,而是中國政府為加強對產品質量全過程監管而建立的產品質量追溯平臺,是質檢總局等部門按照國務院要求,建立產品質量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的重要舉措?!?BR>
        招投標

        “政府用30%的股份來和企業合作,并且大力推行該企業的業務,恐怕不合適,容易導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等諸多問題。國家質檢總局這次的退股行為,還是比較明智的?!敝袊ù髮W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說。

        馬懷德教授指出,在建設電子監管網的過程中,政府有兩種選擇,要么是100%出資持股,履行政府的監管義務;要么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招投標委托一家企業來接手。

        同時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的文件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行業牽頭單位使用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對某類產品實施統一防偽管理時,應當進行招標。

        在中信國檢接手之前,國家質檢總局是否面對社會進行了招投標工作?

        記者采訪了北京四家知名的防偽企業,分別是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東方惠科防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中社網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恒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四家防偽企業均表示未得到任何公開招標的信息。

        “我們公司在國內防偽行業中處于龍頭地位,我們的技術都沒問題,相信招投標的話也有很高的贏面。但遺憾的是,我們卻沒有聽到過任何信息。”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龍剛說。

        “顯然,國家質檢總局并沒有就電子監管網的經營向社會公開招投標?!彼募曳纻纹髽I的代理律師周澤認為,“同時,中信國檢是以國家質檢總局所屬事業單位參股的形式專為電子監管網而成立的合資公司,由此可見,政府并沒有選擇招投標來委托企業,而是選擇了參股的形式來管理”。

        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教授認為,電子監管的技術還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引入新的技術會增加成本,也會增加收益。當收益大于成本,并且政府在發文強制推行的前提下,就會產生兩個法律問題:

        一、一種新技術的引入,國家機關在提供準入的門檻上,如果沒有采用一種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就不符合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原則;

        二、監管部門不能和被監管的部門存有利益關系。

        收費性質

        記者采訪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得知,在一份發給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食品企業對實施電子監管碼有關意見的函中,食品企業普遍質疑中信國檢向每家入網企業收取的入網年費性質不明。是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是服務性收費?是否經過法定程序審批?

        一家不愿具名的食品企業負責人說,如果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國家有關文件列舉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并未提及該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而在政府的文件和電子監管網中,也均未對其收費是否經過審批有過說明。

        馬懷德教授參加了7月25日全國人****律委員會組織的關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論證會。馬懷德教授認為,如果在國家相關規定中沒有該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且又未經過法定程序審批,那么其就不應該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

        若是服務性收費,政府通過發文要求企業到指定企業繳費,涉嫌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剛剛實施的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李亮廖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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