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獲悉,關于吉林大成集團與日本味之素公司關于賴氨酸產品在美國銷售的經濟及技術糾紛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行政法官做出裁決,裁定大成集團可以繼續向美國銷售賴氨酸產品。這是我國企業在對美貿易“337調查”中的首次初裁獲勝。
據大成集團助理總經理李維剛介紹,美國味之素哈特蘭德公司和日本味之素公司于2006年4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指控大成集團向美國出口和銷售的飼料及賴氨酸產品侵犯其在美國注冊的兩項專利。
經過27個月的調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裁決,裁定味之素公司由于沒有披露最佳模式等原因,其在美國注冊的兩項專利的權利要求無效。因此,沒有發現大成集團違反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款。目前為止,這是中國企業在這項著名的反不公平貿易調查中的首例初裁勝訴的案件。
有關專家介紹,相比反傾銷,“337調查”對中國產業的影響更為嚴重和深遠。其制裁結果不僅殃及特定行業的產品,而且可以延伸到其上下游產品。反傾銷在5年后可借“日落復審”程序來翻盤,而“337調查”則可能將被訴產品永遠被排除在美國市場外。
“337調查”源自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款,該條款明確授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企業提出申訴的前提下,對進口中的不公平貿易做法進行調查和裁處,有權禁止這些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本文來源:北京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