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德國商會
商會在德國具有特殊地位
在德國,商會、協會在整個社會經濟秩序中具有重要地位,這種地位是商會與協會在150多年左右的發展歷史過程中爭取得來的,商會、協會在德國的發展也經歷過挫折與反復,但又恰恰是政治的動蕩突出了商會和協會對政治、經濟、社會的穩定與促進作用.
商會在德國具有特殊地位,即公法法人地位,這一地位使得商會能在履行法律授權、政府委托任務的過程中具有如同政府一樣的權威,由此它能更好地履行這些任務。
德國商會的法律地位是由相關商會法加以保障的,另外,協會的存在也可以在憲法以及民法典中找到依據。商會與協會的存在以及它們的活動只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里,是不受約束的,乃至國家對商會的監督也只是局限于合法性的監督。
在德國,政府、議會認識到商會、協會作為一種社會力量的重要性,重視商會、協會這些利益團體的影響力,它們需要商會與協會的參與與協作,因為只有這樣,它們制定的政策才能貼近經濟界的實際情況,才能使這些政策和法律的實施得到商會和協會的支持。因此,商會、協會在參與立法、參與經濟決策中的地位是公認的、制度化的,而不是隨意性的,也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的。
而我國的商會、協會的獨立性相對比較弱,一方面我國并沒有專門的商會法或協會法,另一方面國家對商會、協會的監管還比較嚴格例如對商會、協會除了依法監督、管理外,還有專業監督、管理。由于政府職能尚未完全轉變,所以商會、協會的活動空間尚未完全打開,商會、協會的地位尚不明確,因此急需相關立法來確立商會、協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應有的地位與職能。但是,同時也必須看到,我國商會、協會體制中也有有利的方面,例如工商聯具有有效的參政議政功能,而且協會的代表也直接或間接地參予了政協的工作,這對于商會、協會發揮利益代表職能是一個很好的基礎。
在德國,商會與協會作為經濟界的組織具有高度的自治權,這種自治權體現在其活動的主要依據在于它們的章程,它們擁有人事權,例如依據全體大會通過的選舉條例選舉有關機構的組成。從德國商會、協會的內部機構來看,商會有全體大會并由全體大會選舉出主席團(名譽職位);協會方面也有會員大會,以及名譽人士擔任的理事會及其主席團。此外,無論在商會還是協會,由專職的經理層及其總干事長負責日常事務,所設立的各專業委員會作為議事機構由專職與名譽職位人員混合組成。同時,德國商會、協會的專職人員非常精干,專職人員中有許多是博士、工程師、律師等受過高等教育的專業人員,體現了較高的工作效率。
此外,德國的商會、協會可以自己決定自愿承擔的任務以及履行任務的方式方法,很重要的是它們的活動經費主要來源于會員繳納的會費,原則上只有當它們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時,它們才從政府那里得到資助,這使得它們能保持相對于政府的獨立性。這里必須指出,雖然商會與協會不同,具有公法法人地位,但是商會的宗旨也在于代表會員的利益,商會的獨立性并不因為它承擔了政府委托的職能而被削弱。
考慮到我國的商會、協會的領導人員的行政化,在將來,應該完善商會、協會內部的民主選舉機制,更多地由企業家來擔任商會、協會的理事會,而經理層由懂行的專業人士擔任,以此避免商會、協會職務的“官僚化”;另一方面我們應該注意加強商會、協會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加強他們的工作能力。在資金來源方面,商會尤其是協會應主要依靠會員繳納的會費,通過合理確定會費比例與會費結構來籌集商會、協會開展活動所需的經費,而不是依靠國家撥款,以此確保它們在財政上的獨立性,也只有有了財政上的獨立性,它們才能確保在人事上的獨立性。
德國商會的區域性經濟特點
目前,我國存在著工商聯、貿促會以及進出口商會等多個商會系統,而且我國也并不存在涵蓋所有經濟領域的、實行強制入會義務的德國意義上的商會,可以說,我國的商會更多具有協會的特征,因此,不僅商會系統之間而且商會與(政府部門下屬的)大行業協會之間存在著交叉、重疊,導致了明顯的競爭。
德國的商會具有區域性特征,協會則出現在各個層面和行業,凡是有利益的地方,也就有代表這種利益的協會。為了提高商會對全體經濟利益的代表性,為了保證商會在履行政府委托的任務上能有效行使行政職權,德國商會的強制入會義務是值得借鑒的,尤其在商會的發展初期,有必要使商會有足夠的會員、足夠的會費保證、足夠的利益代表性。
目前我國的工商聯(商會)雖然依據章程可以吸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但是,它的會員主要對象還是民營、私營企業,約占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在實踐中,商會應該真正打破所有制界限,涵蓋整個經濟領域,代表整體經濟利益,這樣也就能與代表行業特殊利益的協會分清活動領域。
為了增強商會運作的有效性,德國只在地方上有商會,這些地方上的商會在全國組成的是聯邦協會,而我國卻存在著多個商會層次,例如縣商會、市商會、省商會、全國總商會等,這不僅使上層商會更加具有協會特征,而且也不利于基層商會獨立地開展活動。由于每一層商會都可以吸收會員企業,由此,下層商會與上層商會也部分存在著會員之爭,鑒于上層商會更加接近于政治決策層,導致基層商會的會員基礎受到了威脅。
{分頁}德國商會為了體現各個區域的經濟特點,把商會轄區分為相應的選區以及選舉小組,這也是我們在商會的人事制度上可以借鑒的。與商會不同,協會代表著行業的特殊利益,必須是自愿加入的,否則協會就行政化了。在德國,承擔了政府委托任務的手工行業同業公會雖然是公法法人,但由于它是行業性專業協會,所以,仍然具有自愿入會的特征。是否給予業已成立的協會在相關地區與行業的壟斷性,也是值得思考的,例如業已存在的同業公會在該轄區就具有壟斷權,而在工商領域沒有這種“先占性”。
目前我國在建立協會時基本上奉行同一協會在一個區域內不重復設立的原則。至今為止,我國的大行業協會、企業家協會、個協與私營企業協會得到了較好地發展,但是有影響力的協會還不多,而且協會體系還不合理,存在著重疊、交叉或是空白地帶。
德國存在著二種模式:工商領域里行業協會與商會之間沒有直接隸屬、監督關系,手工業領域里商會對手工行業協會(同業公會)擁有監督權。根據我國工商聯章程,行業協會可以成為工商聯會員,而且若干商會已經在其下面建立了若干個行業協會(甚至稱行業商會),這樣商會如何在總體經濟利益與行業特殊利益之間進行均衡就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同時,這些行業協會也只有民營企業、私營企業會員,并不具備完全的行業代表性。由于企業沒有加入這些行業協會的義務,而這些行業協會也沒有加入商會的義務,因此,商會的會員基礎是不穩固的,更何況其他商會乃至大的行業協會也會吸收走他們的會員。
德國商會管理經濟的自律功能
在德國,所有的商會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都設立了調解糾紛的調解處,而且有專門的《關于調解競爭糾紛的調解處法規》規定了調解處的程序等內容。此外,大多數商會針對顧客的投訴也設立了調解處。倘若商會會員與顧客之間導致了糾紛,例如關于一家企業是否按規定提供了服務,或者修理價格是否合理,企業主與顧客可以在商會進行調解會談,以便糾紛在告上法庭前就得到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調解的途徑比告上法庭的途徑更加快捷、更加成本低廉。
由于商會被公認具有客觀性、權威性,所以這種調解大多是成功的。為了給那些通過這種無固定形式的調解不能解決的事件有進一步協調的可能性,大多數商會都為此設立了機構化的、有特定程序的調解處,申請調解處調解是自愿的,但調解處只能給予建議,不能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
越來越多的工商會也就商法方面的糾紛設立了調解處。部分工商會設立有仲裁庭,例如科隆工商會從1997年10月1日起設立了自己的仲裁庭。若企業之間事先約定在出現爭議時由商會的仲裁庭負責,商會仲裁庭就可以對此作出裁決。若商會設立了仲裁庭,屬于商會的服務內容包括在仲裁程序的準備方面提供幫助、解釋仲裁條款,以及在選擇適宜的、由國內或國際組織制定的程序規章方面給予咨詢,直至在選擇合適的仲裁法官時給予幫助等。
所有的工商會都參與了德國仲裁審判機構(DIS)(注冊協會),因此,若工商會未設立自己的仲裁庭,爭議雙方可以將案件提請該機構仲裁。同樣,德國的協會也有對內、對外的中介、調解乃至仲裁功能。之前,德國法院的審理程序進行了改革,據此,價值1500馬克(含)以下的糾紛,都必需經過調解程序,由此也強化了商會、協會的調解功能。
在德國,商會、協會有權監督非道德行為,倡導誠實信用之風,促進公序良俗的建立。自由職業者商會及其聯邦協會也對從業者的專業與道德條件進行審核與監督。商會、協會是經濟界的自律組織,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它們的自律管理作用,這種自律是可以通過多種形式來實現的,例如通過:章程、行業公約、行業服務規范、行業交易規則或慣例、行業質量標準、行業規范經營示范條例、違反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懲戒規則、商業爭議處理規則等。
之所以商會、協會適合于進行自律管理,這是因為一方面商會、協會具有專業知識,另一方面,它們作為自律組織在會員當中具有權威和號召力,能貼近企業實際地制定這些行規、準則等,又能更好地督促會員企業自覺遵守它們自己(例如通過全體大會)制定出來的規范。德國汽車工業聯合會制定的汽車工業的質量標準VDA體系就是一個很好的范例,而且該標準已經成為了汽車工業全世界性的質量體系標準。
必須指出的是,商會尤其是協會的自律職能并不意味著它們可以諸如規定價格或發布強制命令,當然,若企業不遵守這些自律規范,在涉及法律糾紛時,例如消費者可以以法律途徑來起訴這家企業,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這些準則與行規對于相關企業也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
我國的商會、協會雖然也有規范、調解功能,例如有個別商會、協會設立了法律事務所、調解處乃至仲裁處等,但是,這種功能有待進一步完善,它們的威信也需要得到提高。商會、協會對經濟自律管理的職能也沒有得到有效發揮,這一方面與商會、協會體系的不完善、代表性不夠有關;另一方面,我國尚在進行政府職能轉變,許多應該由商會、協會自律經濟管理的職能有待進一步交還給商會與協會。
擴展商會與協會的職能與服務內容
在德國,商會所承擔的法律委托、政府委托以及自愿的任務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從咨詢、鑒定、培訓、中介到調解、仲裁等。協會的對外、對內職能也是非常廣泛的,每個任務領域本身也是非常寬廣的。例如咨詢服務包括創業咨詢、信息咨詢、政策咨詢、行業咨詢、法律咨詢等等。
德國的商會是職業教育的主管機關,由它統一負責考試事務。在德國,無論是商會、協會,培訓與繼續教育工作是它們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的重要一環,例如商會、協會經營有跨企業的培訓中心,定期舉辦各類培訓班來培訓學徒、雇員以及企業主等。在德國,其實除了職業教育任務以外,商會和協會所提供的各類服務是可比的、相互補充的乃至部分相互競爭的。而且,商會、協會的職能與服務內容并非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政府機構的改革、政府管理模式的變化以及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德國商會、協會建立有完整的會員數據庫,這是商會、協會開展有效活動的必要基礎。德國商會、協會在出口咨詢、介紹國外業務伙伴等方面也積極開展工 作,包括通過駐外商會以及各類專業委員會。德國商會和協會也設置了許多有償服務,例如提供辦公室服務、某些咨詢服務、舉辦繼續教育研討班、設置合作交流庫、召開企業主碰頭會、舉行博覽會與展覽會、發行出版物等。商會(如果未實施強制會員義務)、協會對于企業有無吸引力取決于它能否很好地代表會員的利益以及能否向會員企業提供它們所需要的服務,這種代表性又是與服務的提供直接聯系起來的:服務越好,也就有越多的企業加入成為這個組織的會員,這個組織也就越有代表性。
商會和協會擔當了中介、調解乃至仲裁功能,為了能中立地履行這些職能以及為了能有效地在政治決策機構那里代表經濟界的利益,商會和協會必須在財政上獨立。商會和協會對國家的補貼依賴越少,那么它們的獨立性也就越大。
爭取新會員的有效手段在于,把一項服務的收費或價格根據會員和非會員加以區分。這個基本方案對于商會和協會所提供的所有服務內容都是適用的,非會員應比會員多支付50%到100%的費用,以便保持成為會員的明顯的吸引力。
建立創造收入的服務也可以給商會、協會的日常業務帶來積極的作用與影響。引入一項新的服務內容是一項具體的、復雜的任務,讓相關員工輔導這個項目過程,可以對他產生激勵促進作用,同時也是對員工能力的一種培訓方式。無論是收費服務還是免費的基本服務,重要的是提供企業所需要的服務,所以有必要定期對企業的服務需求進行了解與測定。
我國商會、協會目前提供的服務內容還比較單一、隨意和被動,而上述德國商會、協會的做法值得借鑒。當然,德國的商會、協會及其組織體制、活動方式等都是有其歷史與社會背景的,只能借鑒,不能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