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這家律所頻發律師費糾紛
——浙江龍劍律所與利德房開公司律師費糾紛案評析
文/本刊記者 陳偉
澎湃新聞2019年10月29日發表《企業遭前委托律所訴付168萬律師費,自稱曾在空白合同蓋章》,對浙江龍劍律師事務所(下稱“龍劍律所”)2018年1月3日訴請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責令平陽縣利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利德公司”)支付律師費168萬元及滯納金26.88萬元開始,歷時近兩年,歷經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龍劍律所都敗訴的情況做了詳盡報道。
龍劍律所訴稱,2015年11月16日,其與利德公司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合同》,代理江蘇某公司訴利德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約定后者按一審訴訟標的1.2億元的1.4%支付律師費,即168萬元。律所指派所主任朱敏玲律師承辦該案并獲勝訴,但利德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律師費。起訴前,龍劍律所曾向利德公司追討過律師費,但利德公司以律師費已按約定付清為由拒絕。
利德公司辯稱,其委托朱敏玲律師打官司,系由雙方共同的朋友王波介紹,委托雙方約定的律師費總額為40萬元,其中一審26萬元,二審14萬元。基于對介紹人和律師的信任,利德公司在龍劍律所提供的若干份空白《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和《授權委托書》上蓋了公章,沒有向律所索取合同,按約定全額支付了26萬元一審律師費,律所開具了金額分別為9萬元、9萬元、8萬元的收據。
利德公司在法庭上說,朱律師當時稱,因為王波的面子,律師費非常優惠,所以不開發票了,律師費直接打入朱律師個人的銀行賬戶。一審勝訴后,對方上訴,朱律師要求調整二審律師費,由14萬元增加到80萬元,雙方沒能達成一致,于是終止代理關系。利德公司以12萬元在杭州另行委托了律師,并在二審中勝訴。
龍劍律所據以起訴利德公司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上,雙方都蓋了公章,但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手人都沒有簽字。同時,該合同載明:“甲乙雙方先前簽訂的合同作廢,以本合同為準。”
一審法院認為,前述《法律服務委托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為“雙方簽字后生效”,因為雙方都未在合同上簽字,所以“案涉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并未成就”。而龍劍律所無法提供另一份“先前簽訂的合同”,故其“后簽”合同的真實性存疑。
介紹人王波出庭作證稱,其陪同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到龍劍律所與朱敏玲見面只有一次,利德公司在空白合同上蓋了公章,約定的律師費是40萬元,其中一審律師費26萬元,不存在168萬元律師費的約定,也不存在“先前合同”和“后簽合同”兩套合同的事情。針對龍劍律所提出的王波2015年11月15日曾陪同利德公司工作人員到龍劍律所簽訂“先前合同”的說法,王波提供了當天不在現場的證據。
據此,杭州市上城區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龍劍律所的全部訴訟請求。龍劍律所上訴,同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龍劍律所申訴,浙江省高院2019年6月28日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訴訟期間,利德公司和王波先后向杭州市律師協會、杭州市上城區司法局、杭州市國稅局稽查局、上城區公安分局等單位報案、檢舉。2018年10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向檢舉人反饋的查辦結果為:龍劍律所存在未按規定確認收入行為,補繳增值稅133.98元,罰款5026.01元,滯納金119.98元。杭州市律師協會(2019)23號決定對朱敏玲進行“公開譴責”。
從表面上看,本案似乎已經塵埃落定,實則不然。
據利德公司和王波反映,在利德公司之前,受到龍劍律所追索律師費的委托人還有方優蘭(化名)、董華東等人。這3個案件有明顯的共性:
一是承辦律師為朱敏玲,或者為朱敏玲及其助理律師仲某;
二是付款方式都是部分匯入龍劍律所銀行賬戶,大多數直接匯入朱敏玲個人銀行卡或直接交付現金給朱敏玲;三是委托合同都明確約定律所“應當向甲方出具發票”,但委托人無一收到過律所開具的正式發票;
四是委托人都稱曾在空白《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和空白打印紙上簽字捺印或蓋公章;
五是被追索的律師費數額都比當初約定的數額高出數倍,且原告都稱前期只收取了交通費等“直接費”,律師費按實現權益的百分比收取,尚未收取,即“風險代理”;
六是原告提供的證據中都涉及一份或多份“先前合同”,或有被告簽字捺印的增加律師費數額的“補充合同”,但與利德公司之間的“先前合同”已經找不到了;
七是委托人即被告都沒有拿到過自己簽署過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八是以現金方式交付的代理費都沒被原告認可收訖,甚至通過銀行轉賬、匯款的,也有部分被否認;
九是朱敏玲對采取這種收費方式所做的解釋都是因為“朋友介紹,收費太低”“需要合理避稅”;
十是無論是“先前合同”,還是“后來合同”,都特別約定了“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解除合同”的條款,委托方單方解除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訴,應向龍劍律所支付100萬-300萬元不等的違約金;遲延支付律師費,應向龍劍律所支付20萬-100萬元不等的違約金。
從相關法律資訊網不難搜到,龍劍律所追索律師費的民事糾紛生效判決或裁定文書涉及的被告遠遠不止利德公司一家,董華東、李勇等人都分別與龍劍律所發生了圍繞律師費收取的委托合同糾紛訴訟。
董華東案的訴訟證據材料表明,龍劍律所與董華東之間分別于2013年1月7日和2014年5月19日、2014年10月9日簽訂過3份《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第一份合同載明的法律服務范圍是董華東與方某成、戴某琴、杭州臨安某食品有限公司、黎某梅等4個民間借貸案件的第一、二審訴訟代理和訴前調查、生效判決申請執行、非訴訟調解;約定的律師費計算支付方式為,“按收到訴訟款的15%支付律師費”,預付5萬元,一審勝訴時“按勝訴標的15%的30%預付律師費,其他的到案件結束結算”;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是,“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訴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
第二份合同載明,法律服務范圍為董華東與臨安市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黎某梅、伍某松、張某平等4個民間借貸案的第一、二審訴訟代理和申請再審代理,以及訴前調查、生效判決申請執行代理、非訴訟調解;約定的律師費支付方式為預付一審、二審、再審、執行4個階段的費用10萬元,“本案申訴申請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的,則甲方董華東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20萬元,通過申訴伍某松、張某平等被判承擔還款責任的,則甲方董華東再按勝訴標的35%支付律師費”;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是,“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訴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甲方遲延支付乙方律師費,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
第三份合同委托代理的是其與戴某琴、朱某鋒、某閥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訴訟;律師費支付方式為,“按一審判決書確定的甲方勝訴標的額的18%支付乙方律師費”,交通費用10萬元乙方包干使用;特別約定,“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訴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300萬元”“甲方遲延支付乙方律師費,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100萬元”。
此外,龍劍律所與董華東之間還有一份簽訂于2013年3月3日的《補充合同》,主要內容是董華東按收到訴訟標的3%向龍劍律所增加代理費,在董華東收到訴訟標的物時支付。
董華東稱,戴某琴夫婦及其某閥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案件先開庭,因對朱敏玲的代理行為不滿,原先約定請朱敏玲代理的案件都另行委托了他人,但其先后已按事先約定的總律師費數額,實際支付給朱敏玲律師費5萬元、10萬元,合計15萬元。
龍劍律所2017年2月27日向杭州市上城區法院起訴董華東,要求法院判令董華東支付律師費447.9萬元,滯納金35.3萬元等。法院審理查明,龍劍律所律師朱敏玲作為董華東的代理人僅僅參加了其與戴某琴、某閥門有限公司、朱某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該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一審訴訟標的額為1594萬元,執行標的額為1850.5萬元。最后,法院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判決被告董華東應支付律師費48萬元。對董華東主張的其已通過銀行轉賬實際支付給朱敏玲的15萬元的費用,因性質不明,證據不足,未準予抵扣。龍劍律所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杭州市中院2017年10月11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方優蘭把其與吳某分割同居期間房產一案的民事訴訟代理委托給朱敏玲后,與龍劍律所簽訂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約定,“按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勝訴標的財產價值(市場價)的20%支付律師費”,預付費用3萬元,“生效文書下達后,甲方向乙方按勝訴標的市場價值的5%支付律師費,余下的15%執行完畢支付”,“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訴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120萬元;甲方遲延支付律師費的,支付違約金20萬元”。
方優蘭委托朱敏玲代理的分割財產案的爭議標的為350萬元,最初約定的律師費數額為30萬元,預付3萬元。一審后,朱敏玲把律師費數額調整為勝訴標的額的20%即70萬元,并以方優蘭違約為由,威脅要提起訴訟。迫于壓力和減輕社會影響面的顧慮,方優蘭不得不分13次把66.5萬元通過銀行轉賬匯款到朱敏玲個人賬戶上,加上前期已支付的現金3萬元,實際支付律師費69.5萬元。心有不甘之下,方優蘭向有關部門舉報了龍劍律所及其朱敏玲律師違法多收其39.5萬元律師費的問題。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編號為“(2018)浙0102民初6540號之一”的民事裁定書載明,龍劍律所訴被告李勇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龍劍律所于2018年11月23日申請撤訴,獲法院準許。案件受理費2178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龍劍律所承擔。按現行的法院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倒推,其律師費爭議標的約為190萬元。
據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披露,該院2014年以來共受理、審理律師費爭議案件9個,原告都是龍劍律所。
闔上前述這些材料,記者的心頭沉甸甸的。
龍劍律所和朱敏玲律師的收費方式是否合法
《律師法》和司法部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全國律協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不得私自收費。
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更加明確,“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可見,法律、行政規章對律所和律師的收費行為都有強制性規范。這些強制性規范對律師執業行為劃下了兩條“紅線”,一是收費權集中于律所,律師未通過律所賬戶收費,即為私自收費;二是風險代理民事案件的最高市場調節收費標準為約定標的額的30%。毋庸置疑,朱敏玲的行為構成了私自收費,龍劍律所與董華東之間約定的“按勝訴標的支付35%律師費”的約定違法、無效。對這種公然違反法律和行政規章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該按照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給予嚴肅處理。
龍劍律所不向委托人交付《法律服務委托合同》是否合法
當事人委托律所辦理法律服務事務,應該與律所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這是《律師法》的強制性要求。利德公司、方優蘭、董華東的一致說法是,出于對律師的信任,他們都是在空白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和空白打印紙上蓋章或簽字的,都沒有拿到與當初約定內容相統一的正式合同文本,也不知道簽了字或蓋了公章的空白打印紙的具體用途。這就為龍劍律所惡意增減、修正合同條款或偽造《補充合同》創造了條件。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平公開、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和《律師法》也都把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當事人輕信律師、不設防的疏忽是難免的,律師利用當事人的信賴牟取不義之財,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是不可原諒的。從龍劍律所如此頻繁、如此集中于個別律師的律師費糾紛訴訟案件來看,人們不能不懷疑,這不是偶然現象,而是一種與誠信原則相悖的坑害委托人的慣常手法。普通公民這樣做,都會受到社會大眾的譴責,何況專業從事法律服務的律所和律師。
《律師法》和有關行政規章都強調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十五條列舉的“律師不得為以下行為”中包括: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有損律師行業聲譽的行為;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協會行業規范及職業道德的行為;其他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雖然誠實信用原則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社會公德、職業形象都沒有標準化的指數和指標,但它們是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業規范的指導性原則。公民或組織的行為一旦違背了這些原則,也就構成了違法。
龍劍律所通過合同限制委托人任意解除權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也就是說,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就委托事項都具有任意解除權。這種任意解除權是法定的,是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書》屬于典型的委托合同之一。龍劍律所與前述委托人之間簽訂的委托合同,封面上標注的是“浙江省司法廳監制”的定式合同,實際上是律所自行擬定的定式合同文本,其“特別約定”或“其他約定”中“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訴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干元”的條款,是本末倒置的“霸王條款”,它剝奪了委托人依法享有的任意解除權,也限制或剝奪了委托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權。其條款中設定的違約金,與《合同法》關于任意解除權的規定相違背,顯然是違法的。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職責。龍劍律所利用當事人的信賴,肆意修改、提高律師費數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維權人轉換成了侵權人,這對律師行業聲譽的破壞是致命的。一個“公開譴責”,足以平民憤?足以警示和杜絕私下違法收費?足以改良律師行業形象?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據業內人士透露,朱敏玲擔任龍劍律所主任前,是浙江省司法廳律師工作管理處的干部。
提示:文章內容僅供閱讀,不構成投資建議,請謹慎對待。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