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建超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財務總監委派制作為一項對企業財務支出活動進行組織與監控的經濟性監督制度,逐漸成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經濟運行情況實施監督與控制的工具。在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出資人向企業委派財務總監,以直接參與企業財務管理與戰略決策過程。此舉不僅對于完善企業財務監督機制具有顯著意義,更有助于解決因利益驅動導致會計監督權力邊緣化的問題。通過財務總監委派制,企業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我們對財務總監委派制完善企業財務監督機制所面臨的問題進行討論與分析,以期為企業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與指導。
財務總監委派制完善企業財務監督機制的總體思路
財務總監委派制作為企業財務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較強的約束性、監督性,對于確保企業財務活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具有關鍵作用。為提高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執行效能,并有效強化企業的財務監督機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通過優化財務總監委派制中有關任期與考評機制的內容,確保委派人員能夠穩定、持續地履行其職責,同時依據科學的考評標準,對其工作績效進行客觀評價。其次,企業要加強財務監督指標評價的建設,明確監督重點,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最后,企業還要完善薪酬與激勵制度,該制度有利于調動委派人員的能動性、積極性,為完善企業財務監督機制奠定堅實基礎。
財務總監委派制完善企業財務監督機制的具體路徑
優化財務總監任期結構。目前,我國財務總監任期普遍設置為固定期限,這種單一的任期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業財務監督效能。為此,我們建議對財務總監的任期彈性調整,可設定任期為3—5年(最多不超過5年)。將剛性制度與彈性機制有機結合,旨在優化財務總監的任期結構,為其履行職責提供良好環境。此外,任期調整也將促使財務總監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更加注重長期視角,并通過加強統籌規劃工作,將長期目標與短期目標融合。
優化相關法律法規。從現有《公司法》和《會計法》的規定內容來看,均明確要求企業設立總會計師崗位,但尚未對財務總監崗位設置進行規定。目前,財務總監委派制多根據地方性法規進行設置,但地方性法規要求存在差異性。若企業省略了總會計師的職位,則可能引發沖突。但如果實施總會計師與財務總監雙軌并行制,因財務總監委派制缺乏完善法律法規保障,勢必會導致財務總監監督職能的剛性缺失。長此以往,財務總監的工作可能會流于形式,無法對企業形成有效監督。因此,有關部門應積極完善有關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法律法規,圍繞財務總監的職權行使,強化其在企業中的監督職能,有效彌補因法律法規缺失而導致監督力度不足等問題。此舉對于促進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優化財務總監的履職機制。為優化財務總監的履職機制,確保財務監督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性,企業可以推進“零距離”監督機制并構建“雙向”反饋機制,以期實現更為高效的監督與信息流通。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普遍采用召開財務總監例會的形式,通過定期組織橫向專題會議,對企業“清收清欠”“資金及項目成本管控”“財務信息化”等業務進行定向討論,并對重大財務事項進行定向報告。財務總監應及時向企業就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交流,企業也要積極調查財務總監提供的信息,確保雙向交流反饋的順暢進行,不斷完善企業財務監督機制。此外,為強化財務總監工作的能動性,應針對財務總監可能出現的“知情不報”“故意隱瞞”“拖延”等問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同時,相關業務部門應切實履行其職責,支持、指導與反向監督財務總監的工作,確保溝通渠道的暢通,為企業財務管理提供堅實的保障。
改善財務總監評價與考核機制。為了優化財務總監評價與考核機制,確保財務監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準確性,企業可對傳統“一刀切”的固定化考核指標與評價機制進行改革。新的考核機制將采取綜合考核的方式,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標準,科學合理地設置評價與考核指標。以某大型國有企業為例,該企業已通過財務總監委派制對子公司財務運行進行監督。在構建財務總監評價與考核體系時,該企業充分考慮了集團企業與子公司之間的權重分配,即以集團企業考核權重為主,子公司反饋為輔,將權重設置為集團企業60%、子公司40%。在考核內容上,該企業通過對財務總監委派制工作的細致量化分解,并緊密結合企業財務監督的剛性要求,制定了具體、明確的考核指標,以確保財務總監能夠全面、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責。具體指標設置如下:
戰略規劃能力。觀察財務總監能否對企業經營環境、市場趨勢進行有效分析,并據此制定財務戰略,從而提出切實可行的財務策略。
財務控制、風險管理能力。對財務總監財務控制、風險管理意識進行分析,構建完善、高效的財務控制體系,以確保及時發現并解決財務風險。
財務報表分析能力。觀察財務總監能否對財務報告進行編制,并確從財務報表中分析出企業發展存在的問題,以便為企業提供決策和數據支撐。
財務績效指標。觀察財務總監對資產負載表穩定性、現金量狀況等指標的判斷,評估財務總監在財務監督方面的能力表現。
優化財務總監薪酬與激勵制度。目前,在財務總監委派制的相關規定中,對財務總監利益,特別是長期利益的保障不足。對此,積極優化財務總監薪酬與激勵制度,是進一步提高企業財務監督效率與質量的關鍵。具體而言,可通過科學方法調整財務總監年度薪酬結構比例,構建“年薪最低保護線”,激發其能動性與積極性。其次,企業還可以讓財務總監的薪酬與工作業績掛鉤。例如,在財務總監任期輪換階段,按照企業規模、財務管理難度等因素,對財務總監年度工作進行客觀考評,對表現優秀的人員進行原則輪換,并優先選派優秀財務總監到大型企業任職,調動財務總監的能動性與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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