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士偉中國煤炭地質總局水文地質局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活動中常見的交易票據,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常常利用自身的市場優勢地位,將其作為付款方式強制寫入合同,以達成延期付款的目的。近年來,受諸多因素影響,部分出票人、付款人的資金鏈斷裂,導致匯票到期后無法兌付,持票人因此會產生經濟損失。為保障資金安全,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電子商業匯票流轉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
匯票、電子商業匯票及其信用風險
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作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的行為。匯票承兌與否是確定付款責任人的關鍵,匯票在承兌前,出票人是付款責任人,匯票在承兌后,承兌人是付款責任人。
根據付款責任人的信用情況,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在接受匯票前,企業應全面調查出票人、付款人等主體的信用狀況,并對其支付能力作出準確評價,確保能夠有效防控匯票法律風險。電子商業匯票具有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便捷性等優點,已成為商業匯票的主要形式,是防控匯票法律風險的重點關注對象。
電子商業匯票追索權的分類
票據追索權分為拒付追索權和非拒付追索權?!镀睋ā返诹粭l規定,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即拒付追索。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即非拒付追索。相對于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屬于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請求權,直接行使追索權提起訴訟,法院不予支持。
《票據法》規定了幾類權利期限,即票據權利在規定期限內不行使就會消滅。一是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是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是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是被追索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追索權的法律依據是《票據法》第六十一條,持票人行使拒付追索權的對象,包括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隨著票據市場的發展越來越規范,信用惡化、支付能力不足成為引發追索權糾紛的主要原因。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均屬于票據債務人。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持票人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是匯票獲得兌付的關鍵。匯票到期后,持票人首先應請求票據承兌人(付款人)按票據記載的金額付款。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就會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根據《票據法》規定,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應在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但為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財產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持票人往往會不通知前手直接起訴,依法應在匯票金額范圍內承擔延期通知造成的損失。
與票據追索權糾紛有關的訴訟
準備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證據
以票據追索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除提交記載事項齊全且合法有效的匯票外,還應提交拒絕付款證明,以及能夠證明背書連續和票據取得合法性的證據。
電子商業匯票。依法取得票據是享有票據追索權的前提條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需要核實電子商業匯票的相關信息及其真實性。如果當事人對此爭議不大甚至是沒有爭議時,有關證據可以互相印證,即可確定票據事實;如果分歧很大,持票人的舉證責任和難度則大幅上升。根據《管理辦法》規定,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記錄為準,但電子商票上的簽章均為電子簽名,直接打印、截圖等無法顯示數據電文,不利于核實電子商票的真實性。為保證訴訟效果,當事人必須以合理方式展示或固化證據。
證明背書連續的證據。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連續指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前后依次銜接。訴訟中,持票人可提供連續背書的轉讓記錄證明自己享有匯票權利。在形式上,背書連續表現為一個證據鏈。實踐中,由于銀行系統出現問題,可能會導致電子商業匯票無法被完整記載,相關責任主體應及時聯系開戶銀行調取流轉記錄,以確認背書轉讓的連續性。
合法取得票據的證據。根據《票據法》規定,取得票據應基于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可提供與前手簽訂的合同等加以證明。提出基礎關系抗辯的,也只能是存在直接交易或債權債務關系的相對方,其他票據債務人不能以此為由對抗票據權利。《票據法》規定了否定票據權利的情形,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拒絕付款證明。根據《票據法》規定,承兌人拒絕承兌,或者是付款人拒絕付款,應向持票人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電子商業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持票人應及時固定證據。票據到期日前十日,持票人即可通過ECDS(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提示付款,但票據未到期尚不符合追索權法定要件,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進行拒付追索)”;票據到期后,持票人應重新在十日內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內,持票人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絕的,依法享有票據追索權,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期滿后如再次進行提示付款操作,票據狀態變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如果沒有在提示付款期內進行提示付款操作,那么逾期后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兌人及其保證人,持票人喪失對其他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票據狀態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兌人及其保證人)”。
付款人為拖延支付票款經常長時間不簽收票據,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待簽收”。根據以往生效判決,持票人提示付款,承兌人怠于簽收且未付款,過錯在承兌人,法院為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可認定承兌人客觀上不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構成實質性拒付,作出支持追索請求的裁判結果。
合理選擇追索對象和起訴法院
持票人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內有效地提示付款,被拒絕后是否取得拒絕證明,是確定追索對象及起訴法院的重要依據。持票人按規定提示付款并取得拒絕證明,可依法追索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匯票債務人。同時,法律賦予持票人選擇追索對象的權利,可以不按先后順序,從中任選一人、數人或全體人員進行追索,也不影響之后對其他匯票債務人的追索。但如果持票人不能提供拒絕證明,依法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兌人(付款人)及其保證人。為此,我們建議持票人應當建立票據臺賬,以此保證按期提示承兌、提示付款,避免票據權利受限。
盡快收回票款是持票人追索的最終目的,為了方便提起訴訟,持票人應選擇距離較近的追索對象,以此降低訴訟成本;為提高訴訟效率,持票人應避免在案件多、審理時間長的法院起訴,可以選擇審理期限有保障的法院;為避免公告送達延長訴訟期間,持票人應盡量不選擇沒有準確聯系方式的票據債務人。同時,追索對象應具備良好的支付能力,確保判決事項得到及時履行。在起訴前,持票人應對票據債務人、法院等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綜合評估各種因素,選取最優的追索對象起訴,以降低訴訟工作的復雜性和提高審判效率。
票據追索權案情簡單、舉證責任較輕,審判效率高,如果債權請求權和票據追索權競合時,建議持票人優先選擇票據追索權訴訟。除非是票據權利時效存在瑕疵等,否則不要選擇基礎關系訴訟;在票據無法有效返還、自身權益難以保障的情況下,被告方會極力對抗,如已通過票據支付債務、返還票據等抗辯或反訴,原告方應當對這一情況作出充分預測。
電子商業匯票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措施
為有效管控法律風險,防止無法按期足額收回票款造成經濟損失,企業面對商業匯票應保持高度警惕,規范操作、審慎應對。
持票人在接受商業匯票前,應對出票人、承兌人(付款人)進行調查,根據信用情況、經營狀況評估其預期支付能力。在沒有支付保障的情況下,應及時駁回或要求前手撤銷票據;兌付前應持續進行動態監測,一旦承兌人支付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則要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接受、轉讓電子商業匯票時,應全面審核票面記載事項是否符合規定,而后應及時核實票據狀態,確認操作成功。
期間,持票人應高度警惕異常的電子商業匯票,例如,票據狀態為“保證待簽收”“出票已登記”,或者是票據號碼第一位數字是“2”但承兌人是銀行的匯票。面對這些情況,持票人應在核實后再審慎處理。不可轉讓匯票無法流通,導致資金沉淀,可要求背書人重新背書可轉讓匯票。被背書人應核實匯票是否已完成承兌,未承兌的可要求前手提示承兌后再重新背書轉讓;如已接受匯票應及時提示承兌。
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后,持票人應通過ECDS系統在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付款人)提示付款,但到期前進行的提示付款操作無效,到期后應重新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后,超出合理期間仍不簽收的,持票人應立即聯系承兌人(付款人),督促其簽收兌付,否則應說明原因出具拒付證明;持票人應在被拒絕付款后三日內,將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前手。電子商業匯票被拒付后,應通過ECDS系統在拒付追索時效內行使追索權,即“線上追索”,同時可啟動“線下追索”。承兌人(付款人)拒不提供拒付證明,可發送催款函、律師函督促承兌人足額兌付,或者委派專人核實情況并收集證據。在承兌人逾期未付初期,持票人可抓住有利時機積極協商解決,避免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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