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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范商業匯票管理風險企業先做好這些事

  • 責任編輯:新商業 來源: 中國商業期刊 2024-05-10 09:09:01
  •   文/范林維刁潔中國煤炭地質總局水文地質局

      商業承兌匯票不能解付的處理辦法

      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不僅是一種支付工具,還是一種重要的融資工具。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逐漸普及,具有交易效率高、運作成本低等特點。但是,商業承兌匯票的適用范圍相對較窄,缺乏強有力的兌付保障,市場主體對其接受意愿較低。商業承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不同,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并經銀行審查后同意承兌,具有背書擔保信用好、承兌性強、靈活性高等特點,被廣泛應用于商業交易融資。對申請企業而言,使用銀行承兌匯票需要承擔一定的管理成本。

      在實務中,原銀保監會承認的具有金融許可證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簽發的票據稱作“銀行承兌匯票”,實質上仍是商業承兌匯票。該票據的信用是“大型集團的信用”,而非銀行信用,出現不能承兌的商業風險的概率較高。通常,商業承兌匯票不能解付的解決方式有三種:

      磋商式,即與承兌人協商。目前,房地產公司和企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有較多的匯票都存在到期無法兌付的情況,但房地產公司的資金往往并不充裕,因此該方案的可行性較低。

      訴訟式,即以基礎合同關系為由,向付款方協商變更付款方式,或以基礎法律關系提起訴訟。此方案是否可行,取決于基礎合同關系中付款方的經濟實力。

      追索式,即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票據追索權,向若干前手追索。前手有若干家,總有某一家的經濟實力較強,因此該方案的可行性較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票據追索權訴訟時效比較短,國有企業務必要在權利保護期內及時提起訴訟。

      國有企業商業匯票管理存在的問題

      管理者對商業匯票業務的潛在風險認識不足。近年來,國有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完成經營發展目標的壓力也隨之增大。但國有企業管理者對商票業務的認識不足,存在對交易方的資信狀況盡調不充分等問題,故而無法對其資產負債與承受力水平作出有效評估。再加上管理者在出票或接受商業匯票后對票據管理缺少足夠關注,則進一步增大了商業承兌匯票的兌付風險。

      缺乏完善的商業票據內控管理制度。如今,票據結算已經成為企業間進行資金結算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不少企業并不具備健全的票據管理制度,即使發布類似規章制度,也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為企業對商業匯票的出具、接收、持有及管理缺乏經驗,并沒有制定事前風險評估及事后處置預案,存在較多的管理漏洞,因而敞口風險較大。

      票據信息難以掌握,票據流向不可控。和現金相比,商業承兌匯票的流動性較差。在票據較為分散的情況下,票據的背書轉讓過程不可控,致使企業往往無法及時、準確地掌握票據狀態和相關的資金流向,因此無法及時對票據進行管控,無形中增加了財務風險。處理票據糾紛必然會提及法院管轄,管轄會直接影響維權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選擇訴訟管轄地是企業設計訴訟方案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因為管轄地往往與維權成本相關。票據牽涉的主體眾多,因此在發生糾紛時難以選擇管轄法院。企業結合票據糾紛的類別、具體案由、適用情形、法律規定等確定管轄法院,能夠降低維權成本。

      國有企業商業匯票業務面臨的法律風險

      承兌風險。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出票發現承兌人存在資金緊張或惡意拖欠的情況,商業承兌匯票就無法實現到期兌付,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

      票據貼現風險。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國有企業出于資金周轉的需要進行票據貼現時,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貼現利息,這增加了國有企業的資金負擔。

      到期被追索的法律風險。《票據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國有企業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給其他企業之后,作為后手的持票人在票據到期無法兌付的情況下,可以向前面任何一手進行追索,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國有企業的資信狀況良好,往往被作為追索對象。

      國有企業如何防范票據管理風險

      提升票據管理水平。從某種意義上講,商業承兌匯票對國有企業而言是一把“雙刃劍”,它既能幫助企業加快資金融通,緩解資金壓力,但也會受商業信用的影響,存在到期無法兌付的風險。因此,面對快速發展的商業票據業務,企業的管理者必須切實提升認知,做到在充分發揮商業承兌匯票業務優勢的同時,更好地規避各類風險,進而保障國有企業穩健發展。

      健全完善商業匯票的管理制度、流程。國有企業應依據《票據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則,并結合自身實際,完善商業匯票管理制度。其中,國有企業要規范商業匯票的接收、出具、登記、保管、審批、使用、背書、貼現等工作,并將“三重一大”決策機制應用到該項工作中,對于出具、接收一定金額或特定用途的商業票據,必須經黨委會(黨組)前置研究和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

      強化商業匯票風險預警能力。在接收商業匯票前,國有企業應調查了解項目(業務)情況、出票人資信情況等內容,對于能否接收商業承兌匯票做好風險評估和預判;接收過程中,對票面信息進行充分審核,確保票據記載的各要素完備有效;接收后,國有企業要加強票據跟蹤管理,建立風險事項清單及臺賬,對于即將到期或突發風險事項及時進行預警。

      加大交易合同審核力度,從源頭上防范風險。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支付方式,盡量約定采用銀行轉賬、銀行承兌匯票等風險低的支付方式,規避商業匯票到期無法兌付引發風險。

      做好有關出票人的背景調查。在面對商業匯票出票人時,國有企業應該對其進行背景調查,堅決拒絕接受資信能力差、涉及多起票據糾紛且被列為失信執行人的企業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

      要求商業匯票出票人或背書轉讓人提供相應擔保。國有企業在交易實踐中,不得不接受具有潛在風險的商業承兌匯票,或是為規避商業匯票到期無法兌付引發的財產損失。因此,可以在接收票據前,要求出票人或背書轉讓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這樣可以保障國有資產不受損失。

      合法依規進行票據貼現。當國有企業接收商業承兌匯票后,為降低風險,往往會選擇對票據進行貼現。為防范票據貼現業務過程中出現風險,國有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應在合法的金融機構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對能夠辦理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出了具體規定,有資質辦理票據貼現的金融機構必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否則會被視為非法開展金融業務活動。二是應對辦理貼現業務繳納的手續費損失做好預判和應對。由于出票銀行、到期日及貼現金融機構存在差異,導致貼現業務的手續費收費標準不同,作為國有企業要對能否承擔貼現手續費損失進行預判。

      國有企業應對票據訴訟的注意事項

      《票據法》第十七條對票據訴訟中起訴出票人和承兌人、行使追索權、行使再追索權三種情形的訴訟時效,分別作出了“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的不同規定。無論是起訴還是應訴,國有企業首先都應該充分考慮訴訟時效,這樣才能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的出具與接收、背書與被背書都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基本前提,而票據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要有真實的、合法的交易關系為基礎。因此,在票據訴訟中,要重點審查出票人與持票人之間、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然后再作出相應的抉擇。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如果票據背書不連續,就喪失了票據權利。

      對于提示付款的期限,《票據法》第五十三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如果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就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當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國有企業在起訴前,必須查詢商業承兌匯票的最新狀態。實踐中,系統顯示票據狀態多為“提示付款拒付”或“提示付款待簽收”兩種。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構成了事實上的拒付,都可以作為起訴的重要前提條件。涉及商業承兌貼現的,還要對票據貼現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有證據證明票據存在貼現情況的,國有企業應審核辦理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否具備相關經營資質,即是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設票據貼現業務,如果未經批準,則構成違法貼現,將會直接導致票據背書轉讓過程喪失合法性,違法貼現的一方或雙方不能再向前手行使票據追索權。如果持有票據的企業沒有遵照《票據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或各匯票債務人,雖然各企業仍可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延期通知給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損失。

      當國有企業因背書轉讓票據,被法院判決與出票人及其他背書人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時,甚至因出票人賬戶沒有可供凍結的資金或提出凍結異議而被凍結賬戶時,要依法依規積極開展工作,與執行法官保持良好溝通,協助法院提供出票人其他可供凍結賬戶等財產線索信息,為受案法院提供工作支持,盡可能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隨后,可以依據判決結果和合同等證據向票據付款義務人主張權利。

      商業匯票業務對于國有企業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國有企業應當加強票據業務風險管理,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在借助其優勢推動自身經營發展的同時,從源頭上做好票據風險的防控,切實提升抵御風險的能力和水平,為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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