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詹祥山溫州中源立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破產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將資產變現以償還債務的行為,通常是通過拍賣或協商轉讓的方式來實現的。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企業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此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并確保資產變現公平、公正、合法。同時,企業也需要合理安排資產處置的順序和方式,最大限度地獲取資產的價值,以便盡快清償債務,完成破產清算程序。破產資產處置對優化資源配置有積極作用,企業如果沒有做好破產資產處置工作,將會對債權的公平受償造成不利影響,導致破產程序的執行過程陷入混亂。因此,如何進一步優化破產資產處置工作,促使利益最大化,已經成為大眾的關注重點。
如今,執行破產程序已經成為企業降低債務風險的一種有效辦法。這種方法不但能較為公平地清理破產債權,也能妥善解決資源配置不合理的問題。破產資產處置作為破產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其主要作用是提高破產資產變價率。但當下的破產資產處理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破產企業如果無法盡快解決好破產資產的相關問題,將會影響后續工作的效率,并對資源配置造成負面影響。在此背景下,企業有必要從破產資產處置的角度切入,了解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與特征,以及破產資產處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為提升資產變價率做好準備。
破產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破產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在破產清算或破產重整過程中,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管理和處置的行為,其中,企業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存貨、應收賬款、無形資產等。企業執行破產程序的目的是將資產價值最大化,以此償還債務和承擔對債權人的經濟責任。
破產資產處置方式固化。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都o要》的第26條規定,破產還可以采取作價變賣或實物分配的方式。但在實踐中,處置破產資產往往只會采用拍賣這一種方式,由此可見破產資產處置的方式單一、固化的現象比較明顯。當前,很多破產企業都會有無形資產,對于此類資產而言,采取拍賣方式是合理的。但特殊機器設備、地處偏僻位置的不動產等資產,因為難以產生較高的經濟效益,且受眾群體規模較小,所以采取拍賣的方式處置是不合理的。如果采用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置,就會頻繁出現流拍的情況,導致資產增值率難以達到管理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理想狀態。
破產管理人制度不夠完善。破產資產處置較為復雜,主要執行者為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制定的資產處置方案如果存在問題,就會對破產資產處置工作的效率及質量造成影響。當前,我國的破產管理人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例如,對管理人的監督不夠深入、監督方式不夠客觀,以及監督內容不夠全面等。
破產資產處置信息化水平不足。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分析,大部分法院處理破產案件的切入點和執行方式都較為相似,通常都會以國家級平臺為載體,但國家級平臺涵蓋的內容并不全面,于是,有些地區逐步將探索地方信息平臺建設納入日程。部分地區的信息技術的發展速度緩慢,在開發地方信息平臺時仍存在不小的劣勢,不僅是缺乏相關技術,而且信息化設備的數量也并不充足。因此在處置破產資產的過程中,這些地區的人依舊通過國家信息平臺完成工作,在處理大量資產時,很難保障工作的針對性。
法院監管邊界并不清晰。《企業破產法》針對破產案件的相關問題提出了法律層面的要求和處置方式,也明確告知了管理人中心主義。破產案件屬于非訴案件的范疇,法院起到的實際作用主要是引導,以及監督破產案件的處理是否合法合規。在解決破產資產相關問題的環節,依舊遵循以管理人為本的原則,掌握主要裁決權的主體并非法院。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法院成為主體處置破產資產的現象比較常見,其采取的措施往往超越了自身權限,和獨立行使審判職能的要求不一致,不利于確保處置資產的價值。企業的破產資產處置工作十分復雜,不僅與資產權密切相關,也與稅務問題有一定的關聯性,特別是國有企業破產資產的處置則更為復雜。在處置破產資產這一環節,很多部門的工作內容都是環環相扣的,各部門要考慮到現實因素積極開展合作。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其他部門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處置債務人財產的現象比較普遍,而當法院函告相關部門解除強制措施時,政府部門卻有不同做法,或者是錯誤地認為法院才是唯一負責此項工作的主體,而自身無須在破產資產處置環節中有作為,面對法院提出的要求并未予以配合。
解決破產資產處置問題的對策
創新資產處置方式。今后,在處置破產資產的過程中,需要摒棄單一的處置理念和方式,遵循綜合處置的原則,注重對破產資產類型的分析。首先,要利用“搭售”的方式處置破產資產。破產企業資產的類型各不相同,管理人需了解各類資產市場需求的大小,并明確其受眾范圍。又或者是通過拍賣“搭售”和協議“搭售”的方式,開展破產資產的處置工作。其次,處置破產資產需要認識到網絡拍賣方式的優勢,并借助這一優勢創新工作方法。《紀要》第47條明確了網絡拍賣的特點、流程,認為采用此種方式是有益的,但相關的詳細內容卻比較模糊,其他法律規范也并未提及。要在著眼司法網絡拍賣的基礎上,拓展破產資產網絡拍賣的新渠道。由于破產拍賣的主要執行者為破產管理人,因此需要遵循以管理人為本的原則,使其及時參與網絡拍賣,避免破產資產處置進程停滯。
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破產管理人發揮著極為關鍵的作用,會在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圍繞破產資產進行干預,為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作出公平的裁決,管理人能力的強弱與破產程序執行效果呈正相關?;诖?,需采取科學化方式完善管理人履職保障制度,具體可以構建管理人自律監督與人民法院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管理人自律的作用不可忽視,為此,管理人所在單位內部可以建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管理人協會也可以依據其單位內控制度、行業自律規范,提升管理人行為的規范性。在外部監管中,人民法院扮演著主力軍的角色,需要清晰界定監督的要求和原則,為管理人履職提供參考依據,使管理人處理破產資產的過程更加科學、合理。同時,對于債務人資產處置和其他履職行為的監督力度也要不斷加大,并引導債務人樹立較強的監督意識,以有效解決破產資產處置監督效果較差的問題。
提升資產處置信息化水平。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破產資產處置信息化成為必然趨勢,這是確保管理人高效處置資產的前提。從建設數字平臺的角度來看,管理人需將更多注意力集中在信息化程度較高的區域,遵循以點帶面的基本原則,積極制定符合信息化要求的方案,不斷加大推廣力度,力爭在更大范圍內形成建立破產資產處置平臺的趨勢,確保破產資產處置工作與時俱進。同時,管理人還需要對開發此類平臺的主體進行鼓勵,以便提升資產處置辦法的先進性。資產信息化系統能夠整合各類資產數據,以此提供全面的資產信息,并借助算法分析的方法,輔助決策者進行資產評估、定價和處置。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應了解當前司法拍賣網絡服務供應商的名單,并明確破產拍賣網絡服務流程,將競爭性要求放在首位,積極構建考核機制,對名單展開全方位的判斷。最后,就是要形成現代化的拍賣信息宣傳理念,借助多種渠道宣傳破產拍賣,目的是有效解決信息透明度不足的問題,確保更多主體了解拍賣信息。
嚴格界定府院的職能范圍。司法謙抑論對法院處置資產破產提出一定要求,認為過程中應做到謙抑、被動。在處置破產資產時,法院要認識到能動司法的重要性,借助此形式融入社會治理,盡可能地適應社會現狀。但在破產資產處置中,不可借由能動司法較大地擴張權力,而是應考慮到司法權參與的基礎,將債權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并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在府院聯動的機制下,能動司法建設需在多個方面進行調整,使外界清晰地認識法院權力的邊界。法院應當借助資產處置程序,及時發現資產處置中的錯誤行為,并對此進行解決,以此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成為債權人、債務人權益的支持者和保障者。出于對不完備法律理論的考慮,為了進一步提升破產資產的價值,需從剩余立法權入手,促使相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政府部門要高度重視破產資產的處置問題,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制定更多行之有效的財政稅收政策,鼓勵破產企業采用這些政策處置資產,避免處置工作陷入停滯。
提示:文章內容僅供閱讀,不構成投資建議,請謹慎對待。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