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文/凌云
有法律界觀察家指出,一名優秀的刑辯律師,不僅要有專業的知識和公正的品行,更應兼具細致入微的觀察力和果敢的魄力,唯有如此,才能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位長期為民營企業家及企業高管提供法律辯護的知名刑辯大律于興泉對此深有感觸。他不僅贊同上述觀點,還更進一步提出,具備企業管理經驗將對律師的工作大有裨益。于興泉在投身法律事業之前,就曾在制造業企業擔任過多個職位,涉及生產技術、設備管理、行政管理以及經營銷售等,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經驗。在其近30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于興泉憑借其深厚的企業背景和熱情正直、無所畏懼的職業精神,常年奔走于祖國的大江南北、法庭內外,為眾多企業高管,尤其是民營企業家捍衛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他深知企業管理的挑戰與發展的艱辛,對于當事人的處境總能感同身受。
于興泉,資深刑事辯護律師,現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總部刑事業務部主任。多年來,他一直專注于經濟類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的預防與辯護工作。于興泉對企業高管犯罪現象給予了特別關注,并成功辦理了多起企業高管涉罪案件。在學術研究方面,于興泉也頗有建樹,陸續發表了《股東失權制度刑民風險研究》《招投標領域中機械定罪,可能罰不當罪》《企業家應遠離刑事犯罪》《企業高管與商業賄賂犯罪》《企業潛規則多與違法犯罪伴生》《企業經營與單位犯罪》《警惕政商感情投資》《高管內斗或導致刑事犯罪》等多篇專業文章。
秉持專業精神,以責任心捍衛當事人合法權益
刑事案件少有回頭客,于興泉并不贊同這一觀點。在其豐富的執業經歷中,他時常接收到多年前服務的當事人所介紹的新客戶,原因就是,他秉持公義、富有責任心,且工作勤懇。在每一起案件的代理過程中,他所展示出的敬業精神讓當事人銘記在心。
正如于興泉所言:“我代理的案件,就是以當事人滿意為基本要求。”寥寥數語,彰顯了其優秀的職業操守。
作為一名專注于經濟類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研究的辯護律師,多年來,于興泉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承辦了眾多標志性案件。其中包括某大型數碼企業業務團隊虛開發票窩案、某知名證券公司單位行賄案、上??炻辜Y詐騙案、山西某企業家涉黑案、湖北某公司主管騙取貸款案、山西神木1.12礦難案、河北某企業負責人騙取貸款高利轉貸案、湖南某專家侵犯商業秘密案等。案件涉及證券、金融、電子、新能源、工程建設等重要領域,其案例被人民網、法制網、新浪、財新等多家媒體報道和轉載。
在這些案件中,不乏代表性案例,它們能夠深刻反映出某一行業領域的現實問題,或具有某一方面明顯的典型特征。
如某知名證券股份公司高管單位行賄案。該公司的主管領導被指控犯有單位行賄罪,但他堅稱自己冤枉。于興泉在接手此案后,通過調閱卷宗,發現案卷里確實存在收送款項的記錄。初步看來,紙質案卷材料似乎指向了單位行賄和受賄的罪名成立。然而,于興泉經過深入研究和不懈努力,很快便厘清了該公司主管的冤情所在。他依照程序向辦案機關反映了這一情況,并與辦案人員進行了多次溝通。最終,該案在開庭后以檢察院撤回起訴而告終。
在談及辦案過程時,于興泉表示:“我首先詳細詢問當事人本人關于案情的描述,再從在案的證據和同步錄音錄像入手進行分析。在此過程中我發現,很多細節不能對應,證供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比如,在針對行賄一方的調查中,我們需要明確資金從哪里來、是誰安排批準的、送錢的理由是否充足必要、具體的送達日期、送錢時雙方的交流情況、錢的包裝方式等細節。而對于受賄一方,我們則需要了解他們和行賄方之前的交流情況、聯系的時間和地點、收錢時的對話內容、錢款的接收方式和去向等信息。”
于興泉進一步表示,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要對同一案件事實的被告人及證人的多次筆錄進行分析對比,不僅包括行賄方和受賄方的對比,還需要對同一當事人的前后幾次筆錄進行縱向對比。同時,對同步錄音錄像的審查分析也不可或缺,此外還需要對相關證人的筆錄做對比。通過多維的對比和分析,于興泉發現了該案在細節上存在諸多重要差異,從而為當事人洗清了冤屈。
作為辯護律師,要把案件的瑕疵問題一一列出,并進行細致對比分析,一旦發現前后筆錄不一致,或證供之間存在矛盾,這些證據就無法滿足相關的認定標準。當案件進入庭審階段,這些問題將會在法官面前暴露無遺。在此過程中,律師提的意見很重要,如果觀點準確到位,將引起法官的重視,并有可能促使其采納,最終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在這種情況下,會出現兩種結果:要么法院直接宣判被告人無罪,要么經過與檢察院溝通,由檢察院撤回起訴。
“如果宣判無罪,檢察院和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可能會被問責,因為這意味著他們辦理了一起錯案。”于興泉解釋道。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避免直接的責任追究,一種常見的委婉做法是由檢察院撤回起訴后作出不起訴處理。然而,近年來也有律師指出,某些案件在法院判決時“實報實銷”,也被視為對實質無罪案件的一種無奈處理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做法已明顯偏離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于興泉指出,涉及民營企業家或企業高管的案件往往比較復雜,除了與普通案件相似的訴訟程序外,這類案件的案發原因以及與之相關的公司管理事項處理都會增加案件的復雜性,從而導致訴訟程序延長,通常需要1—2年甚至更久才能結案,工作量巨大。為了辦理上海一起集資詐騙案件,于興泉曾往返于北京上海之間近40次。該案的案卷多達幾百本,需要他多次仔細分析。在辦理山東青島一起監委指定的案件時,恰逢疫情防控。期間,于興泉會見涉案當事人超過50次。在疫情防控最緊張的時候,他為了及時會見當事人,不惜冒險出行,隨時面臨被“防控隔離”的風險。當下,他正在辦理云南省一位企業家的案件,截至目前他已往返北京昆明航線超過33次。
“作為一名專業刑辯律師,必須有責任心和耐心,還需全身心投入,三者缺一不可。我們要用專業和責任心,不遺余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于興泉認為,這才是刑辯律師該有的素質。
以勇氣和擔當為民營企業家發聲
近年來,于興泉承辦了大量涉及民營企業家和企業高管的刑事案件,在此過程中,他觀察到司法實踐中對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保護存在諸多不足,甚至出現侵犯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情況。
基于對民營企業及營商環境中刑事法律問題的深刻思考,于興泉在辦案之余,以極具前瞻性的視角將法律理論與實踐完美結合,撰寫了多篇法律文章,如《警惕政商關系中的隱形感情投資》《企業經營與單位犯罪》《民營企業與行賄犯罪》《淺議上市公司高管刑事風險》《串通投標不能機械定罪》等。他通過這些文章,利用多種渠道,為民營企業及企業高管發聲。
鑒于于興泉在刑事辯護領域的豐富經驗,多所知名高校紛紛向他發出邀請。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碩學院、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等知名高校先后聘任他擔任碩士指導教師或刑事案例實務課程的講師。即便經常出差辦案,于興泉也總能在百忙中抽出時間,欣然接受這些邀請。他相信,這些學子們日后必將成為律師界的中堅力量。在授課過程中,于興泉總是將一些典型的公司高管刑事案件引入講堂,與學生們探討案件的案發法律原因、社會背景、政策經濟因素的影響,以及辦案過程、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等。這種互動式的教學方式受到了學生們的一致好評,也為他贏得了無數“粉絲”。
于興泉積極為民營企業發聲的做法,在法律界和各大高校法學院引起了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
在談及取保候審的相關案例時,于興泉特別提及了一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案例:“某嫌疑人L是一位在新型電化學產品技術方面擁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在他的技術創新成果被原單位注冊為專利后,他憤然選擇離開,自立門戶創辦了一家企業,生產與原單位類似的產品。隨后,原單位對L提起訴訟,但屢次敗訴。于是原單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指控L侵犯商業秘密。公安機關遂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將嫌疑人L刑拘,并一度拒絕律師會見(后經交涉得以會見),也不得取保候審。”
在遼寧省某地,一位招商引資企業的總經理因涉嫌逃稅罪被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盡管在律師的協助下,該總經理已繳清了拖欠的全部稅款并補足了滯納金,但辦案機關仍未批準其取保候審,因為此案已由縣長親自掛帥成立專案組,必須繼續深入調查。
“對于那些量刑較輕且存在爭議的經濟類犯罪案件卻不能取保候審,導致企業家或企業高管在被羈押期間無法有效指揮企業經營。在前述案件中,司法機關的某些執法行為并未充分體現出對當前民營企業保護的司法精神。”于興泉一針見血地指出,考慮到多數民營企業實際上仍以家族管理為主,一旦公司老板或主管被捕,企業的正常運營會瞬間陷入混亂,隨之而來的民事訴訟、超限額查封扣押以及資金流緊張等問題,都可能將企業推向絕境。
于興泉主張,應盡快改變目前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狀況,尤其需從立法層面進行明確。針對無人身危險性的經濟類犯罪,可摒棄以羈押為主的傳統做法。若確實需要羈押,應安排有辯護律師參與的聽證程序,廣泛聽取多方意見(如引入法院對逮捕程序提供建議),以作出更合理的決定。
同時,執法環節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仍是妨礙營商環境優化的“軟肋”和“硬傷”,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市場生態。于興泉強調:“眾多涉及企業家或企業高管的刑事案件往往由專案組來負責,而這些專案組負責人的級別有時已經超越了辦案機關的領導,他們具備協調公檢法監各部門工作的能力。這些領導,不可避免地會對專業的評價和判斷產生影響,以至于某種程度上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急需自我革新、精準施策。”
關于營商環境建設,于興泉引述了一個案例。在河北省某市,一項市政工程作為重大項目,由市政府明文要求立即組織施工。某企業遵循指示提前進場、墊資施工,當工程進度過半時,主管部門領導才意識到需要履行招標程序。為確保已開工的工程不會因無人投標而流標,承包施工方不得不尋求幫助,以確保達到最低投標人數量要求。隨后,工程經開標中標后,有關部門卻成立專案組對此事進行調查,導致多位公司主管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立案審查。該案的定罪是否符合刑事法理?該案的辦理對營商環境建設有何影響?于興泉在法庭上就此案的處理及其對營商環境建設的影響和意義,以及社會效果進行了深入闡述。
重視犯罪預防,筑牢風險防線
于興泉長期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并曾撰寫《淺析獨立董事的刑事責任》一文,極具前瞻性。該文從獨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出發,追溯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與發展歷程,并結合獨立董事的法律特征,論述了其職責義務,分析了在現行刑法框架下,獨立董事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這篇文章不僅有助于從業者深入理解當前我國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背景,探討公司法修訂與完善的意義,更是指出了獨立董事這一職業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
于興泉強調,根據對獨立董事因其特殊身份而牽涉的判例進行分析,獨立董事應高度重視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風險。
于興泉進一步指出,近年來違規信息披露案件頻發且趨勢加劇,一定程度上和刑事懲罰的缺失有關。我們既要防止刑事手段過度,也要避免刑事手段缺位。長期以來,多數違規信息披露案件僅以行政處罰告終,刑法如何加大懲罰力度,需在調查研究和數據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司法現狀綜合衡量確定。于興泉撰寫此文的初衷之一,便是為了提醒作為上市公司高層的獨立董事們,應對刑事風險的防控保持高度警覺。
企業家和企業高管涉罪比例的上升,背后有多重復雜因素,包括政商環境、法律環境以及行業習慣等。鑒于此,于興泉憑借自身的專業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針對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可能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堅持撰寫專業文章,呼吁企業家們增強法律風險意識,從而減少或降低刑事風險的發生概率,減輕對企業的實際損害。
法治先行,助力企業家輕裝上陣
當前,刑事法律風險已成為民營企業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于興泉認為,從歷史角度來看,當民營企業家和企業高管被查辦時,會發現他們所犯的罪行可追溯到十年甚至更久之前。這幾乎是一個普遍現象,甚至在某一時段尤為突出。由于當時監管部門缺乏有效措施,也難以正確引導,這些問題最終演變成了所謂的“原罪”。
自1978年改革開放起,我國私營經濟穩步發展,經歷了小規模雇工作坊、鄉鎮集體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廠長經理負責制、國企改制、學習現代公司管理制度、從合伙制到股份制、鼓勵上市等多個階段。與此同時,與企業運營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也在持續演變,這些變革導致某些行為的法律定性發生變化,一些過去不被視為犯罪的行為現在可能被視為犯罪,反之亦然。甚至因法律沖突或理解差異,同一行為在不同區域的司法機關可能有不同解讀,導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此外,某些企業行為,如項目審批和銀行貸款等溝通工作,受行業規則制約,在企業發展中不可避免。于興泉認為,“受時代、機制和理念限制,企業家為辦事常會給予好處,即行賄。這些隱秘的行為可能在多年后暴露,構成行賄罪或單位行賄罪。”
在特定情境下,諸多所謂的“商業原罪”并非全然是個人之過。事實上,正是這些經濟“弄潮兒”推動了社會經濟的整體進步。當然,“商業原罪”不能成為企業不當行為的掩護,但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推行實質性的原罪赦免,例如嚴格執行刑事追訴期限的規定,將有助于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
于興泉提到了一個案例:云南某企業家曾遭遇專項調查。33年前,該企業家在承包經營一鄉鎮企業時,因阻止附近村民進廠區耕種,引發時任保衛科長與村民的爭執和沖突,造成村民受傷。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審理后,判決保衛科長故意傷害罪成立,而企業承包經營人被判無罪。然而,時隔33年后的今天,該案依院長發現程序提起再審,公訴機關指控該企業家構成故意傷害罪成立并建議量刑有期徒刑。
“當時,我們聘請了國內頂尖的刑事法律專家進行論證,無論從哪個角度審視,此案都不具備再次追究的法理依據。處理這類案件會給企業家帶來何種感受?又向社會傳遞怎樣的信號?”于興泉直言不諱。
再者,從官方在法律層面的價值導向來看,社會分工越來越復雜,法律也越來越細致,如果不是專業法律從業者,當事人往往難以判斷某些行為是否觸犯刑法以及具體觸犯了哪類罪行。
“比如,近年來郵幣卡電子化交易的法律定性成為司法領域的熱點問題。最初,郵幣卡交易的推出旨在促進互聯網金融文化的發展。眾多郵幣卡平臺大多已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并建立了符合規定的運行制度和規則。然而,目前這些平臺的經營者中有一部分被定罪,罪名包括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且量刑懸殊。這些經營者最初都是官方鼓勵或引導的“幸運兒”,但逐漸演變成普通涉嫌犯罪的“無奈者”,問題的癥結究竟何在?”此外,一些企業在經營困境中,由于稅收和保增長壓力,以及企業家自身的盈利欲望,最終選擇了急功近利的做法。
從專業刑辯律師的視角出發,于興泉強調:司法機關在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并充分考慮當時的時空背景,避免超越法律框架進行定罪。即使有些行為確實構成犯罪,也應依法從輕處理。比如,改變過去以羈押為主的做法,對經濟類犯罪更多地采取非羈押措施,這既有利于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也體現了對人身權利的尊重,為構建和諧營商環境奠定了良性基礎。此外,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動企業刑事合規的舉措,無疑為企業和企業高管帶來了希望的曙光。如果刑法或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作出相應的適度調整,那將是實質性的進步。“作為專業刑辯律師,我們也會積極響應該項法律措施,為企業經營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在采訪即將結束時,于興泉告訴我們:“無論是企業家還是企業高管,他們通常是才華橫溢、有所作為的人士,甚至是某個領域的技術人才或專家。”他接著強調,“法治的健全和營商環境的優化,才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所在。只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我們才能見證一個‘千帆競發、百舸爭流’的繁榮景象,激勵那些歷經時代洗禮的民營企業家們,在競爭激烈的商海中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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