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賈烊中建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發展迅猛。目前來看,我國工程項目大多分布于落后國家和地區,但該類區域往往頻繁發生社會事件且項目履約風險急劇攀升,各類政治事件會引起跨國公司潛在利潤、資產的損失。因此,由政治風險導致的不可抗力事件,對國際工程承包商的影響不容小覷。以某國際工程公路項目停工事件為背景,結合FIDIC合同不可抗力和索賠相關條款,介紹承包商的風險應對策略,以期能為國際工程承包商提供參考。
FIDIC《施工合同條件》
1913年7月22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簡稱FIDIC或菲迪克)由比利時、法國和瑞士三國咨詢工程師協會聯合成立,至今已有來自全球60多個國家的協會成員。1999年,《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黃皮書)、《簡明合同格式》(綠皮書)以及《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銀皮書),首次以標準格式出版。
其中,FIDIC《施工合同條件》適用于建設項目規模大、復雜程度高、業主提供設計的項目。其條款以業主和承包商簽訂的承包合同為基礎,以業主雇傭的工程師為核心,形成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者之間互相聯系、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合同管理模式。該合同條件直接影響從項目招投標簽約開始,直至工程建成的全過程。
盡管FIDIC《施工合同條件》并沒有被國際法律規定使用,但卻是國際主要基金組織推薦的、接受這些基金組織融資項目的業主及承包商所普遍接受的合同條件,在國際工程領域應用十分廣泛。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權威性主要體現在其高質量的工程合同范本上,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項目對FIDIC《施工合同條件》進行修訂,本文也將圍繞FIDIC《施工合同條件》(2005年多邊銀行協調版)展開。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性
當事件發生后,承包商希望利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行索賠。首先需要借助合同條款,將該事件明確定義為不可抗力事件。在FIDIC合同第17.3款“業主的風險”和第17.4款“業主風險的后果”中,明確約定了工程所在國的政治風險屬于業主風險。如果事件導致承包商無法履約,只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承包商便可援引第19款“不可抗力”,表明己方受不可抗力影響已無法正常履行義務,并且能夠向業主提出相關索賠。
根據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義”,對于罷工或停工事件,形成不可抗力事件首先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即“一方無法控制的;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防范的;發生后,該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歸因于他方的”。其次,要求罷工或停工并不是由承包商及分包商導致。
FIDIC條款的應用
某國際工程公路項目由中資企業承建,項目沿線經過多個土著部落,社會環境十分復雜。當地時間某年10月20日,工程所在國因政治風波引發社會騷亂,工程所在省份公民委員會宣布,從當年10月23日零點起,該省無限期罷工,項目附近城市公民委員會也隨即響應,迅速采取封路措施,項目因此被迫停工。根據FIDIC合同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察覺或應已察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14天內向合同他方發出通知,明確表明己方已無法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當年10月23日上午,工程所在省份社會治安急劇惡化,在該省公民委員會宣布全省罷工后,項目沿線城鎮公民委員會采取封路措施,項目被迫停工。隨后,項目部及時與監理取得聯系,履行了不可抗力通知義務。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合同條件,此時承包商無須等待監理發出停工指令,且承包商的停工行為亦無須監理或業主的確認。根據FIDIC合同第19.3款“將延誤減至最小的義務”,合同雙方都應當竭盡全力,使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造成的任何延誤減至最小。
當年10月31日下午,當地城市公民委員會帶領大量工人在項目部聚集,索要罷工期間的工資。此次罷工事件屬于政治風險引發的不可抗力事件,且事件發生前,絕大多數的外方員工均自愿選擇回家休假并參與大選投票,由于社會封路導致不能返崗,承包商不應承擔相關責任。公民委員會作為罷工封路的始作俑者,沒有權利要求承包商承擔罷工期間的工人工資。為了不激化雙方矛盾,保護項目部中方員工安全,項目部仍然接待了公民委員會一行,表明愿意協商解決的態度,提出是否支付此項費用需要報請國內總部審批,并建議于次日上午再次展開對話。
鑒于局面已經十分混亂,加劇雙方沖突必然因小失大,也無益于問題的解決,考慮到這筆經濟損失最終可以通過索賠轉移給業主,項目部決定支付該筆費用,但明確提出以下要求:付款的前提條件是公民委員會必須保證項目能夠于11月3日復工;如果項目再次因封路而停工,項目部將拒絕支付后續罷工期間的工資。這樣一來,項目部就將損失限制在十日工資之內(當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11月2日為法定假日,不計入停工期)。最終,項目部與公民委員會達成一致,于當年11月3日順利復工。項目部在本次罷工事件中采取了適當的處理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對此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經驗:
對局勢始終保持清醒認識。本次事件是當地公民委員會采取封路措施阻礙項目施工,但又迫于工人的復工訴求,向項目部無理索要經濟補償。彼時該國社會局勢一片混亂,在復工談判中,當地政府機構、業主、監理均未能列席。項目部沒有一味地寄希望于業主(政府部門)調解或使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而是對局勢進行研判,努力實現復工復產目標。
采取以退為進的談判技巧。首先,面對政治風險引發的罷工事件,承包商應當沉著冷靜,始終以“避免矛盾升級、防止武力沖突”為原則,對工人及公民委員會的訴求作出快速反應。其次,承包商要準確理解對方的意圖和訴求,堅守自己的底線(要求盡快復工),靈活進行非核心的讓步(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將己方損失降到最低。
依據合同條款做好索賠工作。承包商應當依據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等相關條款,嚴格遵守索賠程序和時間節點,及時整理索賠證據并發出索賠信函,維護己方正當權益。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還未完全消散的情況下,與社會團體訂立臨時協議時,項目部必須做好再次停工的準備。承包商應當積極與監理、業主溝通,表明項目仍受不可抗力影響,為后續的長期索賠鋪路。
在上述的不可抗力事件中,項目部在確保項目員工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成功實現復工復產,避免自身及業主進一步的資金損失,符合FIDIC合同條款內涵要求。目前,國際公路工程項目大多分布在落后國家和地區,這些落后國家和地區往往具有法治不健全、政局不穩定的顯著特征。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承包商常常面對社會團體的不合理訴求,且容易陷于談判困境。此時,承包商需要審時度勢,有理有據地維護己方的核心利益。承包商只有對項目合同條款了然于胸,才能提高合同索賠的成功率,降低不可抗力事件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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