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晨李亞瑾南陽農業職業學院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關系經濟的發展和安全,可以說,金融活經濟活、金融穩經濟穩。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現高質量發展,乃至扎實推動共同富裕,都需要將金融的重要作用切實發揮出來。金融糾紛態勢也成為衡量宏觀金融市場是否健康運作的指標。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活躍,金融糾紛案件數量逐年遞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審判和執行工作壓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特點分析
案件送達難。首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借款人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因其具有較為規范的管理要求,因此相較一般民間借貸案件,借款人、擔保人等留存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較為齊全,給送達提供了較多便利。但該類案件往往當事人數量眾多,在送達時也存在一定困難。部分案件在無明確涉訴送達地址約定的情況下,如果無法送達任一當事人,就會影響案件的審理進程。如果采取公告送達,勢必導致案件審理期限延長并降低簡易程序適用率。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了“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自該規定實施后,大部分金融機構都根據該規定對相關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等進行了調整,增加了在貸款涉及訴訟時送達地址的約定,并要求借款人、擔保人等填寫送達地址。但部分小型商業銀行、農信社等金融機構,未能及時調整合同或者只是簡單地在貸款合同中增加附件,往往會造成無明確送達地址約定的情況。
訴訟規范性差。因金融機構的涉訴案件大多由單位工作人員代理,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大多為傳統意義上的貸款糾紛,案件難度及爭議不大,因此代理人存在僥幸心理,對案件重視不夠,具體體現在:在立案階段,存在當事人起訴狀書寫不規范的現象,比如,沒有明確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部分陳述不全面,多訴訟主體之間責任承擔方式區分不明確以及訴訟請求與合同約定內容不符等。更有甚者還會遺漏訴訟主體、訴訟請求。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有瑕疵、證據清單不清晰、起訴時遞交的證據復印件與庭審時遞交的原件不符等情況。
另外,部分代理人未及時關注案件起訴后至開庭審理期間貸款本息歸還情況,訴訟請求調整不及時,不但增加了訴訟成本,還增加了審判壓力。對于借款合同尚未到期但出現逾期情況的貸款,銀行欲以借款人違約為由,主張合同提前到期或要求解除合同,但未在訴前依約提前宣告貸款到期或未盡到通知義務,導致當事人容易提出抗辯。
違規主張利息。因金融借款計息方式復雜,而銀行往往采用電腦計息。但計息系統為銀行內部系統,計息方法不透明,不同銀行關于利息的計算方式往往也不相同,在審判中很難判斷利息是否依約、合法,是否存在重算、錯算。部分銀行除利息、罰息外,還約定有復利、違約金,但不同法院關于罰息、復利計算時點認定不一致,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對銀行及金融機構收取復利不予支持。但在起訴時,銀行明知復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仍繼續主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審判的工作量。
保證擔保為主要的擔保形式。在涉及城市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及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案件中,擔保方式多為單純的人保,并沒有抵押物或質押物。同時,多戶聯保、聯保小組互保的情況較為常見,這種互保模式易引發“蝴蝶效應”,一旦一筆貸款出現逾期或不良,或借款人經營狀況出現惡化,就容易導致成批不良貸款的產生,增加清收難度。另外,個別銀行在信貸審批環節未能真正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收入情況、生產經營狀態等方面進行實質審查,使貸款審批流于形式,有些銀行為了完成指標,甚至無視貸款規范要求,違規發放貸款,自然就會引發一系列問題。
結案方式多為判決結案,調解結案率低。多數案件中,當事人對貸款本身沒有爭議或爭議較小,只是借款人、擔保人暫時沒有清償能力,或有清償能力卻不愿意承擔還款責任。當貸款逾期時,多數人在計算應訴成本后,往往采取“不出庭、不應訴”的消極手段,甚至部分當事人會通過提出管轄權異議等手段拖延審理進程,這樣也造成案件難以調解。同時,因當事人消極應訴情況多發,金融機構為了盡早拿到法律文書,在權衡訴訟效果及成本后,往往希望通過判決與執行來實現債權。
部分銀行代理人的權限多為一般代理,不具備代為調解的權限,代理人為了降低自身代理風險,也會不愿調解。同時,因近年來國家對金融機構監管力度較大,行業內各類考核嚴格。金融機構為了化解不良貸款,會采取呆賬核銷等手續實現賬面不良貸款清零,更希望通過生效判決及后期執行,提高化解不良貸款的速度。服判息訴率低、自動履行率低,高判決數勢必會帶來高執行數,降低執行到位率。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緣何大幅上升
由于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大眾投資消費理念也有所轉變,人們有了更多金融產品可供選擇。另一方面,由于互聯網的高速發展,提高了網絡貸款辦理的快捷性和時效性,但由于民間融資平臺、網貸平臺風險系數高。以上原因使得銀行貸款成為融資首選,與此同時,帶來的就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增加。
金融機構的收入大部分來源于銀行的存貸差,需要大量發放貸款來穩定銀行效益。在利益的驅動下,金融機構為迎合市場需要,不斷拓展貸款業務、增加貸款產品品種。但債務人收入來源存在不穩定性。此時,金融機構為了控制自身風險,會對短期逾期的借款人或風險評級較高的債務人采取提前收貸、抽貸或不續貸的措施,以降低不良貸款的發生概率。在需要實現債權、收回貸款時,借款人的清償能力往往與貸款初期的評估結果有一定差距,此時借款人不能或不愿償還債務,銀行就會采取各種手段,如電話催收、上門催收等。當借款人一時無法償還貸款時,往往希望銀行給予寬限期,雙方因此產生利益沖突,極易引起金融借款糾紛。
違約成本低、法律意識淡薄。在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部分銀行內部管理不規范,業務人員往往重“效率”輕“質量”,重“貸前準備”輕“貸后管理”。業務人員與銀行法務部門對接不及時,造成部分貸款超過訴訟時效,導致金融機構喪失勝訴權。在過去,銀行對貸款催收重視程度不足,在部分債權喪失勝訴權后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借款人未償還貸款,也未承擔相應責任,從而導致人們存在僥幸心理。
違約成本低、失信懲戒力度小也催生了部分借款人“盲目借款、多處借款、以貸還貸”的情況,這也是造成金融借款糾紛多發的原因。某些銀行的制度漏洞也會引發一系列的投機行為,例如,信貸員或客戶經理為實現業績指標,會對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人情貸”“好處貸”,以便從中牟利。此外,還存在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合伙騙取保證人的擔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誘騙借款人簽字套貸等情況。
如何事先預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建立裁判尺度標準及統一的裁判指導。傳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相較其他案件,爭議小且法律關系簡單,但在審判中,仍需統一裁判尺度。尤其是隨著審判理念的更新,更應該盡快對裁判尺度進行調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涉及業務類型多,新型融資形式不斷出現,致使案件呈現重大、疑難、復雜的特點。因此,作為金融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當加強對最新法律法規及金融政策的學習,以適應不斷變化的金融環境。
積極推廣使用強制執行公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強制執行公證已有明確規定,但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金融機構對強制執行公證缺乏明確了解,使用次數仍然不高。因金融機構的貸款方式是給付貨幣,且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明確,完全符合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性質。法院可向金融機構宣講強制執行公證的作用和效果,建議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時,即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當債務人履約不當時,金融機構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公證一方面可以督促債務人履約,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金融機構實現債權的成本,提高貸款清收率。對法院來說,也可以降低金融類訴訟案件的數量,減輕辦案壓力。
建立從上到下的規范制度,規范從業行為。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均應強化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信貸審批發放制度,真正做到“嚴進嚴出”。金融機構在貸前嚴格審查借款人資質并深入實地進行考察,不讓貸款審核流于表面。同時要加強貸后監督,提高貸后檢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積極跟進借款用途和去向,確保資金流向安全。
此外,銀行應配備專業法律人員,定期修訂合同文本,以適應不斷更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于逾期還款、貸款違約的債務人,應盡早向法院提起訴訟,積極依靠法律手段實現債權,避免增加風險、擴大損失。對于信貸人員、資產清收人員等相關人員,應定期進行法律培訓,提高法律素養,真正做到“依法放貸、依法收貸”,防止出現資產流失。四是金融機構應準備多樣化的調解方案,在不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下,適當放寬調解尺度,賦予代理人更大的調解權限,提高案件調解率,緩和與債務人之間的矛盾,給予債務人更大的調整、盤活空間,真正做到“解燃眉之急,救水火之中”,使資金在市場上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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