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博西南交通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在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當下,公眾對社會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的法制體系也因此不斷完善與調整。當前,社會各界對市場經濟環境的復雜性有了更全面的認知,其法律意識也有所提高,對于維護自身各方面權益的重視程度也隨之加強。然而,由于我國普法工作時間較短,仍有不少公眾對法律法規缺乏全面理解,這也導致自身權益在被侵犯時缺少科學維護途徑,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大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為我國依法治國戰略方針提供有力支撐。
消費者權益與經濟法保護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保護過程中為消費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權利與義務屬于對等關系。通常來說,消費者權益存在于日常的經濟行為當中,消費者采取有償形式獲取商品與服務,同時也享有時間權益。具體而言,當消費者有償獲取商品后,會自動具備知情權、人身權以及財產權等權益,一旦非自身因素造成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損害,就可以對自身權益進行保護。
通常來說,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人身財產權以及尊嚴權。知情權是指,在購買商品這一環節完成后,消費者應對商品的具體情況有充分的掌握,經營者要向消費者提供相應的知情權,保障消費者權益。人身財產權是指,購買商品后,商品出現非自身原因導致的問題,以及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務的過程中身體健康產生問題,出現人身財產安全遭受損害的情況。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以及享受服務的過程中,擁有一定的人格保護權,而經營者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消費者的個人權益,在交易過程中必須保持公平公正的環境。
從立法層面講,經濟法保護的核心任務是確保雙方的權利與基本義務得以體現,在法律保障下構建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平等商業關系。在消費者的消費活動中,如果出現任何違法行為,能夠依靠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經濟法不光能夠維護交易雙方的權益,也是履行市場義務與責任的重要手段,為維持穩定的市場秩序提供幫助。同時,經濟法保護能夠貫穿整個經濟產生過程,對當前生活中較為常見的經濟問題加以解決。政府部門也可以通過經濟法來實現對市場消費者與經營者行為的有效監督,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提供關鍵支撐。當前,我國經濟體制仍在不斷完善與進步,相較于其他發達國家,經濟法仍存在諸多不足,須進一步優化健全。
經濟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現狀
經濟法是我國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的經濟法主要涵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金融法》以及《價格法》等。在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健全的當下,經濟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從具體情況看,由于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背景下,經濟法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亟需優化與完善。
電商行業的發展使得消費者接觸信息更為便捷和頻繁,這也為經營者的營銷行為帶來便利,如果消費者在形形色色的營銷中缺失自我判斷,就無法全面了解商品與服務,這也是當前較為常見的消費信息不對等問題。消費市場日益擴張的同時,經濟法建設工作中的不足也逐漸顯露,從其內容上看仍存在不少空白領域,嚴重阻礙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此外,由于政府部門職能不夠明確,導致監管工作十分復雜,無法及時受理消費者的侵權行為,處理效率低下,而過多的時間與精力投入也造成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大大降低。目前,消費者在經濟法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上也存在偏差,無法全面掌握,導致消費者維權能力薄弱,這也是當前無法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關鍵原因。
消費者權益保護時容易出現的問題
消費者與經營者信息不對等。通常情況下,消費市場的雙方會存在商品信息不對等的情況。經濟學原理中明確提出,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交易主體的成本越高,經營方越能獲取更多經濟收益。在消費市場,消費者大多處于劣勢一方,部分大型制造企業為了收集、整合、研究商品與消費者的信息,會設置相關市場信息調查與研究單位,當然,這也在我國現行法律的允許范圍之內。相較于大型企業,消費者往往只能依靠現有信息選擇商品,例如營銷中的廣告與軟文等。這導致消費者在大量信息面前無法有效篩選、辨別出真實有效的信息,阻礙了消費者行使消費知情權。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職能部門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行為,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經濟法中對商品質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十分詳盡的解釋,經營者有義務提供商品明細給消費者,例如安全信息與安全標識等。
比如,某個消費者對牛奶有過敏反應,在其購買餅干時,商品包裝上缺失相應的添加牛奶信息與表示,最終導致消費者誤食而出現過敏,這就是經營者沒有提供商品明細導致的問題。從法律角度而言,餅干的經營者需要向消費者提供相應的賠償,如果經營者在包裝中明確了相關添加牛奶的信息或標識,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消費市場,提供對稱的商品信息十分必要,經營者必須積極主動公開、透明商品的各類信息。
在消費市場,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活動從其本質上來講也是履行合同的過程,即所謂的口頭合同。通常,簽訂合同的雙方擁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一旦其中一方處于劣勢,就會出現不當得利的情況。
例如,KTV、酒店等場所有規定,不允許消費者外帶酒水,有的甚至還需要向商家另支付一筆開瓶費。這類霸王條款實際上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自由消費權,這類現象在餐飲行業較為常見。
除了上述現象,消費市場還有不少類似情況導致消費者處于被動地位。基于此,消費者在保護自身權益時,需要根據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向相關職能部門申請行政援助。
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對市場經濟內部環境的重視,避免類似餐飲行業開瓶費等不當得利行為的發生。同時,相關行政部門也要積極完善法律法規,對此類問題嚴厲打擊,通過多方協作糾正不正之風,減少不良市場行為的發生,保護好消費者權益。
經濟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責任界定
責任界定時,一方面要嚴格責任。在現行經濟法中,明確規定了確定行為人民事侵權的標準與依據,對于如何界定市場經濟行為中消費者與經營者權利與義務提供了重要的準則依據,能夠更加明確消費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具體責任。嚴格責任通常是指經濟法中涉及產品責任制度的有關內容,這類行為也被認定為侵權,消費者所要承擔的責任與相應的賠償金額構成了產品責任的主要內容。在我國法制建設不斷推進的過程中,盡管公眾的法治觀念與道德意識已經有了很大的提升,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不足。責任界定不會受到這一問題的困擾,一旦經營者在生產產品的過程中有非法違規操作,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是懲罰性責任。在責任界定中,懲罰性責任的警示教育價值更強,一般是在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之前就能夠明確。例如,如果經營者為了獲取經濟效益在食品生產加工中違規添加,會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要利用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同時也要加強懲罰性責任的應用。如果經營者出售的商品對社會存在危害,即使商品尚未售出或只是間接產生危害,也必須合法合規地施以懲戒,輕則繳納罰金,重則吊銷營業執照。
賠償問題
責任界定后,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提出賠償,通常分為經濟損失與精神損失兩類。
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法中有所規定,只要是經營者造成的經濟損失,需要向消費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隨著電商網購成為主流,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被逐步放大,引發社會熱議。例如,某個消費者在網購平臺購買了一頂帽子,而商家卻發了兩頂,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并沒有享有另一頂帽子的權利,也沒有支付郵費將帽子寄回的義務。如果經營者要想收回多寄的帽子,就需要支付消費者郵寄商品的費用,通常這類賠償被稱為純經濟損失賠償。
精神損失賠償。精神損失賠償從本質上來講是警示責任中涵蓋的賠償問題,這類實質性傷害會直接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例如,人腦在遭受到外部刺激后,會產生一定的恐慌與驚嚇,嚴重的還會影響到后續的正常生活。在案例中,一對新婚夫婦為了布置婚禮需要拍攝一套結婚照,于是向某攝影工作室購買了該項拍攝服務,而當收到照片后發現照片背面寫滿了不良言論,為這對夫妻的婚禮帶來了諸多不良影響,同時也破壞了家庭關系。針對這一案例,需要工作室向消費者給予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同時也要進行精神賠償,維護消費者權益。
公益訴訟
在經濟法中,對公益訴訟的定義是法律賦予每個有能力的個人或組織,使其通過法律途徑向侵害國家的公益行為發起訴訟,并由法院進行處理與判決。經濟法從屬于民法,與民事關系的關聯性更大,而消費者也是民事關系構建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如果消費者發現經營者存在損害社會公益的行為,就有提出訴訟的權利。這是因為消費者本身就是社會主體,而經營者侵害社會公益的行為就是在侵害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講,公益訴訟能夠有效產生社會效益,幫助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并學會自我保護;經營者在消費者提出公益訴訟后需要給予消費者真摯地道歉,從中引發公益效應。
經濟訴訟
經濟訴訟是指在經濟法實體法下,消費者向經營者提出的針對出現的民事侵權行為給予一定的賠償行為,當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后,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賠償。通常,消費活動開始前會使用口頭或書面協議等形式來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便于后續出現侵權問題時能夠及時賠償。如果交易雙方發生糾紛,消費者出示相應協議就可以要求法院給予援助,這一過程就是經濟訴訟。近幾年,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提升,各類科普文章與短視頻的普及,我國消費者經濟訴訟率也在逐年提升,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能夠借助經濟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前,我國的消費者在市場中仍處于弱勢地位,相關立法部門須出臺更為有力的措施干預消費活動,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經濟法的出臺與實施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一環,借助經濟法能夠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為消費者提供更加科學、健全的保護依據。在經濟法視野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能夠得到重視,深刻踐行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同時,在經濟法實施過程中,要加強電商購物平臺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構建更加和諧、健康的消費環境。
提示:文章內容僅供閱讀,不構成投資建議,請謹慎對待。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