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二為張照煒長春工業大學
商業秘密經濟價值高,企業與經營個體如若得到競爭對手內部商業機密,在市場競爭中便擁有較大競爭優勢,故而侵犯商業秘密的非法行為屢禁不止。對于侵犯行為,國內制裁手段多樣,如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等,同時還會參照民法與刑法制裁侵犯者違法行為。
縱然如此,在法律保護方面依舊存有諸多不足和弊端。鑒于此,國家機關與政府機構要厘清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現狀,從立法、司法與執法三維入手,明確商業秘密特征,圍繞商業秘密保護現實問題,優化商業秘密法律制度,強化法律的可操作性,維護商業秘密權利人個人權利,助力商業秘密法律發揮應有效能和價值。
商業秘密的四大特征
商業秘密包含商業機密和技術機密等多項內容。技術秘密又被稱為技術訣竅,是可以為權利人獲取更多經濟利益的支撐信息。詳細而言,技術訣竅主要體現在:商品交換和價值界定方法;企業自主研發、創新的工藝技術方法;貨物進貨、銷售渠道等。
通過分析上述內容,商業秘密具有以下幾點特征:
保密性特征。商業秘密往往只有少數人知悉,即便行業領域專家也不了解。如果商業秘密泄露,或是被競爭對手知曉,權利人經濟利益便會受到極大影響,其核心競爭力不斷下降。
實用性特征。商業秘密是幫助權利人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核心因素,使用價值突出。因此,企業與權利人可將商業秘密合理應用在實際經營中,繼而對個體與企業更好立足競爭市場提供正向效應。
經濟性特征。從內涵層面分析,商業秘密與技術專利具有一致性,被作為無形資產。有價值的商業機密能夠直接用于生產經營,協助企業創新,制造其他競爭者無法創造的商品,以期獲取更大經濟利益。
合法性特征。商業秘密內容應滿足國家法律規定,符合道德價值觀,這樣才能助力企業借助商業秘密實施各種業務活動。與此同時,商業秘密也會受到國家相關法律保護,防止由于商業秘密侵犯與泄露,損害權利人利益,這對構建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場經濟環境大有裨益。
商業秘密保護的不足之處
立法相對分散
與商業秘密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眾多,如《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涉及法律部門多,整體內容復雜,缺少具體性與針對性,表面看似全面,事實分散嚴重。而且,因不同立法宗旨影響,各部門法各司其職,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規定也僅僅是簡單列舉,未能展開深層次解釋與闡述。
根據調查可知,我國商業秘密保護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主,該法律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具備客觀必然性。保護商業秘密就是壟斷具有競爭價值的商業信息,避免他人競爭。但是,商業秘密形成和發展無法脫離市場競爭,而侵犯商業秘密屬于非公平競爭行為,既會侵犯權利人合法權益,又會擾亂市場發展秩序。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商業秘密上發揮較好法律效應,然則依舊存有諸多缺陷和不足之處。該法律主要作用是對市場競爭商業秘密侵權行為進行有機調整,不考慮非競爭侵犯行為。所以,對于規范不在市場經營范圍內的侵權案件,心有余而力不足。此法律針對的并非市場所有競爭行為,只局限于不正當競爭。
換言之,只有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商業機密的行為,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而第三人獲取商業秘密行為則被看作合法行為。按照舉證原則,權利人遭受第三人侵權時要舉證,提供侵犯自身權利的有效證據。在具體實踐中,侵權舉證和證據獲取難度使受害人無法有效獲得證據,在維權路上可謂舉步維艱。
如此,便會出現諸多問題:第一,法律零散,基于法律主旨和效率不同,多部法律出現交叉調整狀況,使得商業秘密保護法律規定缺少一致性,極易造成法律沖突;第二,法律、規定立法目的不同,商業秘密保護籠統抽象,大大提高了法官適用法律整體難度,特別在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缺少統一規定,妨礙司法水平與效率提升,甚至會影響審判的合理性與公正性。
法律適用困難
國內現行部門法只有少數法律法規用于保護商業秘密,且分散于各法律部門。當前,《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了商業秘密規范,并提出四種侵權行為,主要應用在與商業秘密侵權相關的刑事、司法實踐和民事案件中。然則,該法律沒有明確提出商業秘密侵權未產生損失的處理方法,受害人是否能要求侵權者承擔賠償以外的民事責任,比如賠禮道歉與返還附著物等,只提出造成損失背景下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可見,在司法實踐開展中,商業秘密法律規定缺少可執行性。
此外,調整與規范《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范圍,主要以侵權人違法競爭行為為主,未對權利人個人權利提出限制。該法律既是面向侵權行為提出的一種規制,又是為解決權利人經濟受損而設立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提出明確規定,但鮮有國家限制商業秘密權利人濫用權利和商業秘密,這也是該法律存在的保護盲點,側面反映出商業秘密各方當事人權益保護失衡現象。
如何進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
正確考量法律利益
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涉及利益主體有權利人、勞動者、競爭者和公共利益。因我國對商業秘密理論研究較晚,相關法律體系不成熟、不完善,制度缺陷明顯,以至于商業秘密保護同社會公益、勞動者利益沖突愈發明顯。要想保證各利益主體利益平衡,則要以公平客觀為前提,保證利益最大化。
首先,要做到權利人權力平衡。為鼓勵創新、推動知識成果實現市場化發展,在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初期階段,利益天平傾斜于權利人。而且,不同法系對商業秘密保護涉及利益趨向選擇不同,大陸法系注重保護創造者。近些年,伴隨國家對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力度加大,司法實踐更多傾向保護權利人利益,使得權利人為保證自身利益實現最大化而違背客觀、公平原則,盲目使用權利,損害其他主體個人利益。
為更好維護自身利益,權利人還會想盡辦法阻止勞動者損害自我利益,以保密合同為例,直接損害了勞動者各項利益。毋庸置疑,權利人需要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如果濫用權利,將其延伸至其他領域,則容易和其他利益主體產生沖突。因此,基于“人權”觀念影響,保護并限制權利人權利,顯得十分必要。
其次,要爭取平衡公共利益。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既包含權利人利益,又囊括社會利益,所以要協調好商業秘密權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如此才能使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發揮最大效能。商業秘密可以為社會創造諸多財富,但又是權利人個體專屬,基于知識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下,將權利人個體利益放置首要位置,是相關保護法律的責任。倘若權利人利益同公共利益出現沖突,相關法律則應把公共利益放置首位,如若過于強調私利,極易因小失大。
西方國家法系注重公共利益,遵循“公眾利益優先”基礎原則。另外,創造知識不僅能給自身帶來較大經濟利益,其最終目的是要推動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如果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損害社會利益,便違背了創造知識的本質。中國在解決商業秘密保護和公共利益間的沖突時,盡管未制定專門立法,但更傾向于公共利益在多項法律中均得到有效體現,比如《憲法》《民法通則》與《行政法》等。
優化立法模式選擇
與商業秘密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相對分散,缺少統一性。基于此種現實背景,定會對法律法規廣泛適用產生不利影響,弱化法律整體執行力度。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國家機關與政府機構應借鑒國外立法優勢,優化我國法律。
美國立法明確提出兩種救濟制度:一是禁令救濟制度,二是損害賠償。并對禁令制度具體適用作出詳細規定,包含適用前提、適用原則、適用條件和適用例外情形等。同時,也將損害賠償劃分為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如果侵權人故意為之,或是惡意實施不良侵權行為,則需開展懲罰性賠償。這也是侵權救治制度的進步,國內可適當借鑒,作為立法參考。
日本商業秘密保護以維護社會公平競爭秩序作為主導,不只局限于保護權利人,并提出一種特色化救濟制度——信用恢復措施,用于彌補權益人個人權利受損造成的信用損失。
其他國家商業秘密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的可取之處,皆可為我國適用。在具體立法上,可根據我國國情與發展方向批判式解決,優化商業秘密保護體系,以真正實現對我國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此外,我國在制定“商業秘密法”的基礎上,還要對現行相關法律展開重構,建立配套法律體系,其重要性和價值不可小覷。
在國內現行法律中,同商業秘密保護有關的法律相對分散,為解決該問題,更好保護企業及權利人商業秘密,須將相同與相近的法律規定有機整合,如此才有助于推動司法實踐。譬如,在商業秘密保護法相關條例中,可將從事財務、律師崗位工作者保守合法獲取商業秘密的責任義務,表述為“特殊職業基于特定崗位知悉商業秘密要承擔應有保守義務”。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刑法》并未明確規定過失與故意泄露合法獲取商業秘密行為要承擔的具體責任,只是簡單列舉商業秘密披露行為。為此,應完善司法實踐侵權行為條款,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權利,保證權利人權利的合理行使。
國內現有法律主要存有立法分散和法律規定缺少統一性等問題,如若沿用現有法律保護商業秘密、維護市場秩序,已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經濟發展需求。鑒于此,與保護商業秘密有關的法律,均需積極整合現有法律對商業秘密保護提出的規定,合理選擇,以“商業秘密保護法”為基準,發揮各法律補充作用,強化商業秘密保護效能,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健全相關訴訟程序
優化與商業秘密保護有關的法律,已然成為共識,但也要注重改進相關程序法保護,優化該領域侵權糾紛訴訟程序,這是有效解決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各項問題的入手點。健全的訴訟程序,對法官審理案件、權利人維權十分重要,比如在訴訟前對商業秘密權利人各項權益進行保護。針對商業秘密侵權違法案件而言,盡管在訴訟審理正式開始前,可以不公開審理,借助訴權程序保護權益人,但此種訴訟保護遠遠不夠。
在司法實踐開展中,如果商業秘密即將進入訴訟程序,便可參照知識產權涉及的地域訴前禁令與財產保全制度。如此,權利人為盡可能降低自身損失,可根據申請訴前禁令,保全財產或予以保全證據,防止侵權人進行財產轉移或是實施其他侵權行為,以防經濟損失加大。同時,還要附加專門條款,如適用程序及保全措施等,保證訴訟審理階段商業秘密免遭二次侵犯。具體可從以下幾點著手:
首先,訴前不公開審理。權利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內容,申請案件不公開審理,然則與商業秘密有關的文件和內容保護缺少操作制度及要求作為支撐。比如,訴訟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與文件,均交由法院保管,僅限于在法庭內部適用。
其次,明晰訴訟參與人責任義務。在審理侵權案件時,倘若由于保密工作不完善導致二次泄密,將會給權利人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故而,訴訟參與人均要明確自身對庭審秘密信息和程序的保密義務。比如,要求所有參與人,包括代理人、鑒定人、法官和法警等簽訂保密協議,不可泄露商業秘密。
最后,封存訴訟記錄。只要是與商業秘密有關的案件審理,訴訟庭審結束后便封存所有記錄,對于能否公開及公開時間要求,則須征求權利人允許,若權利人未提出明確要求,便要統一保存,由案卷管理機構管理。同時,查閱案件記錄的工作人員查閱商業秘密,也需要征求庭審法官同意與當事人允許,如果反對,應立即停止查詢。
市場競爭愈發激烈,商業秘密的價值和效用日漸加重,不容忽視。但針對我國現有法律體系而言,商業秘密法規法律保護措施依舊存有諸多問題。為有效保護商業秘密,相關組織與主體必須強化自身保護意識,借助可行性措施,彌補法律保護體系缺陷,建立完備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社會經濟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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