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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東企業家法律問題新特點報告

  • 責任編輯:新商業 來源: 中國商業期刊 2022-01-18 10:26:26
  •   2021年8月,山東省工商聯發布了《2021年山東100強民營企業分析報告》(下稱“報告”)。報告顯示,2020年度山東100強民營企業入圍門檻提升至117.59億元,在2019年的基礎上增加14.17億元,增長幅度約為13.70%。入圍企業戶平均營業收入為346.95億元,同比增長8.13%;平均資產總額為250.99億元,同比增長5.59%;平均稅后凈利潤為13.80億元,同比增長19.99%。

      作為占據山東省經濟總量半壁江山的民營經濟,在穩增長、促升級、增財稅、拉動社會就業、提高居民收入等方面作用重大。然而,隨著民營企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涉及民營企業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在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每一環節都有相關法律約束。企業家必須認識到,“法律是一種管理資源”,公司從“出生”開始到“死亡”終止,整個過程都有必要對企業進行全程法律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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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初,山東青島中院發布《企業經營法律風險提示白皮書》,對2019年100件民營企業涉訴案件進行了梳理,發現部分企業在法律意識、締約履約、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集中體現在:

      1、依法治企觀念淡薄,法律意識有待加強。部分民營企業存在“重效益輕法治”經營理念。

      2、嚴格履行合同不夠,契約精神有待強化。部分民營企業訂立合同、履行合同不夠嚴格。

      3、舉證責任認識不到位,證據意識有待提升。部分民營企業證據意識不強,尚未樹立起收集證據、保護證據、運用證據的意識。

      4、常態化規范化管理欠缺,風險防范舉措有待完善。部分中小民營企業存在忽視規章制度建設、隊伍管理不善、缺乏風險預警體系等問題。

      5、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公司治理現代化任重道遠。民營企業的公司治理體系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家族化”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股權結構不合理、權限設置不明、監事會體系不健全等。

      6、融資糾紛案件高發,風險管理能力亟待提高。存在為獲取金融機構融資疏于風險防范、對民間借貸后果缺乏預判、新興民營金融機構風控能力不高、民營企業投保專業性不強等問題。

      2021年初,山東青島中院再次發布了《關于民營企業涉訴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本次報告同樣以100件民營企業涉訴案件為樣本,開展深入調研后發現了以下問題:

      1、依法治企理念淡薄,法律意識有待加強。

      2、合同行為不規范,證據意識和契約精神有待強化。

      3、常態化規范管理欠缺,風險防范舉措有待完善。

      4、經營結構存在缺陷,與公司治理現代化差距較大。

      5、融資糾紛高發,風險管理能力亟待提高。

      與前一年對比可以發現,除了“舉證責任認識不到位,證據意識有待提升”在2020年有所改善,其他涉及的五點問題經過一年時間在民營企業家、至少在山東民營企業家群體中依然普遍存在。

      我們還翻閱了2009—2020年的《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涉及的罪名中,經濟類犯罪排名靠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我們翻閱的12年來的企業家犯罪報告中,有6年排名第一。此外,企業家經濟犯罪還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職務侵占罪、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內幕交易罪等。

      以2014—2018年這個區間為例,民營企業家被判有罪總計7578次,共涉及36個罪名,排名第一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觸犯頻次1494次,占比19.71%;其次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觸發頻次955次,占比12.6%。接下來依次為:職務侵占罪,觸發頻次744次,占比9.82%;合同詐騙罪,觸發頻次520次,占比6.86%。

      2020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調研組對山東省2013-2019年的非法集資案件(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在實踐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人一般根據具體情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論處)進行了調研分析,其結果也佐證了非法集資在民營企業中呈現高發態勢:

      一是非法集資案件總量增長態勢明顯。2015年增長幅度最大,系2014年的127%,之后增長幅度相對比較穩定,2019年相比2018年全年增長194件,相比2018年全年數量增長近41%。

      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比例較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總量系集資詐騙罪的七倍多。具體到各個年份比例相差較大,其中2017年兩者之間的比例最大為9.5倍,2014年兩者之間的比例最小為3.2倍。

      三是兩個罪名增長幅度相差較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增長幅度較大,集資詐騙犯罪數量相對穩定,主要原因是因為相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主觀要件需要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具體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中,“非法占有”的證據取證難,證據比較單薄,導致部分案件最終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定罪處罰,也造成了部分案件、部分被告人無法予以精準打擊。

      從山東省法院收集的50份近年來已經生效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剖析,可以發現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的特點:

      一是多以公司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且多數被告人為實施犯罪而注冊成立公司,據不完全統計,只有不到20%的公司原先有正當經營。從形式上看,這些公司具有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也有固定的辦公地點、齊備的辦公機構和辦公人員,在對外宣傳時,也是打著公司的旗號,以公司經營需要資金周轉、投資項目的名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從宣傳的方式看,當前非法集資中的公開宣傳已經從原始的口口相傳向多方位宣傳方式演變,傳播更為廣泛,方式更加多樣,使得非法集資活動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吸收大量資金,為相關監管活動帶來難度。

      二是犯罪手段花樣不斷翻新、迷惑性強。高息吸儲、投資入股、虛構項目等犯罪方式最為普遍。

      三是特殊領域、特殊主體犯罪問題突出。

      四是涉案金額巨大而挽損率普遍偏低。

      2019年,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總結了“民營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控180條”,我們根據山東民營企業經常會涉及到的一些風險點找到了相對應的案例,并請律師進行了分析,以期幫助山東的民營企業有效防控法律風險。

      企業選擇組織形式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誰承擔

      山東萊州A公司系劉濤(化名)出資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萊州A公司從青島B公司處購買液壓油數噸,其間萊州A公司多次通過劉濤的個人賬戶向青島B公司支付貨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雙方對賬,萊州A公司尚欠青島B公司貨款342814元。因萊州A公司未給付青島B公司上述欠款,青島B公司訴至法院。除要求萊州A公司給付欠款外,青島B公司認為萊州A公司與股東劉濤之間財產混同,劉濤應對萊州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劉濤不認可青島B公司所主張的事實,稱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但對其主張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實。

      萊州法院認為,青島B公司與萊州A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青島B公司要求萊州A公司給付貨款342814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關于劉濤是否應承擔連帶付款責任。法院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財產與其股東個人財產相互獨立負有舉證責任。劉濤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故劉濤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判決:一、萊州A公司給付青島B公司液壓油欠款342814元;二、劉濤對萊州A公司上述欠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律師解析: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何陷阱?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別組織形式,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突出特點是一個人也可以開有限責任公司了,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陷阱在于:通常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有限責任公司的要素,以自身財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即可,無須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股東想否決承擔連帶責任須自證清白,即股東須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身財產相對獨立,否則即需承擔連帶責任。

      2、遇到個別股東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逃避債務怎么辦?

      目前,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被嚴重濫用,當債權人尋求主張權利時,公司財產多已被股東非法占有消耗殆盡。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目的在于防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造成公司承擔債務財產的減少,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相對債權人而言,為防止個別股東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逃避債務,在發生糾紛后,可首先查明有限公司的出資情況,如果公司性質為一人有限公司,可將公司股東列為被告,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何避免陷入不能舉證證實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分立的泥潭?

      一人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首先應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嚴格履行《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每年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其次,嚴格遵守公司財務制度,不要將公司的營業收入存入股東個人賬戶,也不能用股東個人賬戶對外支付貨款;再次,在股東與公司發生錢款往來時,要做好憑據收集與保存工作,一旦被訴應積極舉證,并對錢款往來情況作出合理說明。

      公司設立的法律風險:公司欠款,股東抽逃出資應擔責嗎

      2013年3月12日,位于山東省濟南市商河縣的乙公司成立,注冊資本為100萬元。股東王某、杜某、陳某某出資額分別為90萬元、5萬元、5萬元。2013年3月8日,三股東分別通過銀行轉賬90萬元、5萬元、5萬元至公司臨時存款賬戶。2013年3月20日,該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被一次性轉出。

      2014年7月17日,乙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1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及增資額分別為王某900萬元、增資810萬元;杜某50萬元、增資45萬元;陳某某50萬元、增資45萬元。2014年7月16日,三股東將增資部分通過銀行分別轉賬810萬元、45萬元、45萬元至公司賬戶。當日,上述增資款900萬元分兩筆全部轉至丙公司。

      甲公司因乙公司欠付其運費而提起訴訟,甲公司訴訟請求:乙公司支付運費,各股東在瑕疵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在成立后注冊資金發生異常轉移,王某、杜某、陳某某未就兩次全部轉走公司注冊資金的事實作出合理說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行為應認定為抽逃出資,應對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

      本案入選了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涉公司類糾紛10大典型案例。

      公司資本是公司得以維系的核心,抽逃出資是嚴重侵蝕公司資本的行為,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實踐中,有的股東采取各種方式從公司取回財產,這些行為往往具有復雜性、模糊性和隱蔽性等特點,主要包括:(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為了保障公司資本的穩定與維持,股東構成抽逃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家如何避免抽逃出資糾紛呢?有以下兩個建議:

      1、公司賬戶與股東個人賬戶的交易往來保留證據。

      在抽逃出資糾紛中,主張股東構成抽逃出資的一方舉證難度相對較低,只要能提供公司賬戶與股東個人賬戶或關聯賬戶之間存在不正常交易往來的初步證據,主張抽逃的一方也就完成了“產生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

      對于股東而言,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抽逃出資是比較難的。股東要證明與公司之間的交易往來是合法、合理、有依據的。例如,公司與股東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公司與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關系;公司向股東轉賬是基于股東分紅或其他特殊約定。股東應提供相應的合同、債權憑證以及必要的財務憑證、轉賬記錄等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

      2、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行為要規范。

      實踐中,存在多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同一名自然人股東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各家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或者拆借的行為是非常普遍的,股東和各家公司之間務必要規范各種交易行為,警惕不規范行為被認定為抽逃出資或其他違法行為。

      首先,無論是借貸還是其他合同關系,都應當訂立書面協議,避免口頭約定;在轉賬或其他款項往來時,必須詳細備注說明轉賬或收付款原因,不能簡單備注“往來款”,應備注“借款”“貨款”,且建議具體到訂立合同的時間,這樣有利于形成清晰的證據鏈。

      其次,財務賬冊記載要清晰。即使多家公司聘用同一名財務人員,也應將各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相區別,財務賬冊要杜絕混同的問題。

      企業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假借“區塊鏈”名義就能躺著賺錢嗎

      有著十幾年炒股經歷的濟南市民王鑫,沒想到有一天,自己會跟時髦的“區塊鏈”打上交道。

      2020年8月,王鑫聽一位朋友說起,有種虛擬貨幣穩賺不賠,最多幾個月就能回本。與其投資股票,不如投資虛擬貨幣。王鑫在朋友陪伴下,前往山東凡新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實地考察,聽公司人員組織“講課”。這個虛擬貨幣叫USDT,以區塊鏈技術為模式,能夠保證只賺不賠,靜態月收益率高達22.5%,他們還給王鑫看了很多賺錢案例。經不住高回報誘惑的王鑫明確表達了投資意向。

      在公司運營人員的指導下,王鑫通過支付寶轉賬的形式,把2萬多元轉給了自己的“團隊長”,后者在火幣網的網頁上通過場外交易平臺購買了3000USDT幣,并將這些虛擬幣全部轉入了名為“摩咖APP”的平臺。

      根據公司宣傳資料介紹,MCKA魔咖是一款專業致力于交易為主、保險承保全額本金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由山東凡新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發,以區塊鏈底層技術為邏輯,利用獨家研發的AI智能系統,實時監控大盤數據,做到高效預測風控,平臺用戶可100%獲得收益,所得收益與摩咖進行分成。此外,無論用戶在該平臺買漲買跌,只要產生虧損,平臺全額賠付。該平臺充值本金會進行周鎖,需收益額滿50USDT時才可申請提現。

      此后,王鑫每天都會打開摩咖APP查看收益,1萬塊錢每天回報率在80塊錢左右。因為超高的收益率,王鑫并沒有急于提現,在之后兩個月內不斷追加投資,前后投入了50多萬元。

      2020年9月19日,大好形勢急轉直下。王鑫登錄摩咖APP后發現,“申請提現”功能失效了,除了之前只提現了幾萬塊錢,還有50多萬元本金沒取出來。王鑫趕緊在群里詢問其他投資者,大家均反映遭遇“無法取現”的局面。投資者多是通過朋友或者熟人介紹入局,少則數千元,多則六七十萬元,并且均沒有跟山東凡新區塊鏈有限公司簽訂合同。

      2020年9月23日,山東凡新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則公告,表示公司遭遇“不可抗拒因素風險”,給出用戶兩個強制性選擇方案:要么賬戶進行統一清算,清算周期為100個工作日左右;要么實行轉換方案,賬戶里的USDT可轉換成“摩咖2號”資產包,后者收益更高。按照公司說法,清算只退還本金,連之前的所得收益也要從本金中扣減。因為心疼之前的收益,王鑫等人不甘心被清算出局,只好把賬戶里的錢全部轉成了“摩咖2號”,鎖定周期為60天,聲稱收益率高達84%。令王鑫沒想到的是,這只是摩咖“延期兌付”的套路而已。

      2020年11月底,王鑫的“摩咖2號”到期,賬面數字顯示暴漲,但依舊無法取現。公司又給出最新通知,說由于幣圈風控,公司在海外的2000萬美元賬戶被凍結,資金鏈出了問題,摩咖2號本金和收益也不能返還了。此時公司又給出另一套解決方案:用戶可以把所有資金轉成另一種叫做“桃子幣”的虛擬貨幣,這是另一家交易平臺的產品,投資前景也十分可觀,不過今后產生的任何投資風險,均與山東凡新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無關。至此,王鑫等諸多投資者才幡然醒悟,錢恐怕是要不回來了。

      2021年2月18日,濟南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發布警方通告,對三家投資公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其中包括山東凡新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經偵查發現,山東凡新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通過發放宣傳單頁、召開推介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投資宣傳,以高額利息回報引誘投資,非法吸收巨額資金。公安機關已對相關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律師解析:

      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有四大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傳統的非法集資行為多數為單位或個人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等方式向公眾吸收資金,通常表現為公開性、社會性、非法性及利誘性。目前新興互聯網式非法集資,通常通過網絡進行理財、眾籌、私募、期權等行為,借助金融創新、金融互動、愛心捐款、虛擬貨幣等表現形式,利用媒介、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采用股權讓與方式進行擔保被法律認可嗎

      甲公司為山東省濟南市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胡某為甲公司的股東。甲公司與山東省濟南市乙信托公司之間存在3筆債權債務關系,涉及本金約3億元。簽署上述借款協議的同時,胡某與乙信托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胡某同意將其持有的甲公司80%股權(880萬元貨幣出資)轉讓給乙信托公司,該協議對于股權轉讓的價格沒有約定。同年,甲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乙信托公司被登記為甲公司股東。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甲公司固定資產及人員仍由胡某進行日常管理。后胡某起訴請求確認胡某具有甲公司的股東資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以股權轉讓為名的股權讓與擔保,讓與擔保本身并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認定有效,故認定乙信托公司并非實際股東,胡某仍為乙信托公司的實際股東并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

      律師解析:

      《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七十一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應認為,債務人通過將股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成立股權讓與擔保法律關系,合法有效。

      但由于股權權能的分離,在債權人與公司的關系上,債權人僅享有財產性權利,不享有身份性權利;在債務人與公司的關系上,債務人僅享有身份性權利,不享有財產性權利;在雙方與公司外第三方的關系上,需要根據第三方的具體請求指向,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進行權利義務合理分配。

      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對簿公堂時“陰陽合同”哪份有效

      青島A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其開發的某小區住宅樓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招投標前A房地產開發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談判。2014年3月,雙方就談判內容訂立了《某小區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后來,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開招標中中標,并于2014年8月與A房地產開發公司訂立了中標合同,該中標合同對工程項目性質、工程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均作了詳細約定,并將中標合同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

      2015年底該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但雙方對于用哪一份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存在爭議,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訴至法院。

      A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應按標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標前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實際履行,而中標合同只是作為備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結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應按中標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標合同是按照招投標文件的規定簽訂的,且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

      法院認定,因A房地產開發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違反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涉嫌串標,故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認定無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款。

      律師解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存在大量的“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同一標的工程簽訂二份或二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陽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陰合同”則是承包方與發包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規定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案中,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中標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適用本條規定的前提是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產開發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標前已經對招投標項目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構成惡意串標,并且簽訂了標前合同(陰合同),后又違法進行招投標并另行訂立中標合同(陽合同),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中標無效,從而必然導致因此簽訂的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無效。

      故本案并不適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此,標前合同(陰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陽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時,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企業在融資擔保方面的法律風險:

      借款人變更用途,擔保人有責任嗎

      2014年5月16日,呂某與山東某商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呂某向山東某商業銀行借款200萬元,借款用途為購買煤炭,借款期限一年。當日,姜某與山東某商業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姜某為呂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山東某商業銀行于2014年5月16日依約向呂某賬戶發放了貸款。呂某收到借款后并未將200萬元用于支付購煤款,而是立即將款項轉入到某礦業公司賬戶內,之后某礦業公司將該200萬元用于清償其公司外債。

      借款到期后,因呂某未還款,山東某商業銀行起訴呂某要求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并要求保證人姜某對呂某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姜某認為,山東某商業銀行負有監管借款用途的職責,借款人呂某改變借款用途,山東某商業銀行未盡到監管職責,自己作為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同時,姜某還認為,借款合同系呂某與山東某商業銀行惡意串通,騙其提供保證,其應免于承擔保證責任。姜某對其主張山東某商業銀行與呂某惡意串通未能提供證據證實。

      法院判決:1、被告呂某償還原告山東某商業銀行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 2、被告姜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山東某商業銀行與呂某簽訂的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山東某商業銀行要求呂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山東某商業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將200萬元借款發放至呂某賬戶內,借款人呂某將所借款項用于何處,山東某商業銀行已無法控制,對借款用途進行監管是山東某商業銀行的權利而非義務,保證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證責任。姜某主張山東某商業銀行與呂某惡意串通騙取其在保證合同中簽字,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姜某與山東某商業銀行之間訂立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姜某應當對呂某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律師解析:

      司法實踐中,在貸款實際用途發生變更的情況下,不能一概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貸款用途由借款人單方改變,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貸款用途,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雖然沒有貸款人與借款人共同協商的書面證據,但可以推定貸款人與借款人有變更貸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可以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有:1、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仍發放貸款的;2、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貸款用途,未經保證人同意的;3、貸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確承諾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且未盡監督義務的;4、貸款人與借款人在保證人不知情情況下,協議改變借款用途的,包括借新還舊。

      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風險:

      很多企業都在商標侵權問題上栽過坑,該如何做呢

      一提起“騰訊”,大家都很熟悉。然而,在山東卻出現了一家將“騰訊”作為企業字號的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的全稱為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此,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將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獲準注冊“騰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962827號,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8類,范圍包括信息傳送、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等。2004年4月28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讓取得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專用權期限續展至2023年2月27日。

      而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首頁顯示有“騰訊傳媒”“騰訊集團”字樣,該網站“DM廣告”點擊進入發現,所做的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字樣且突出使用“騰訊”二字。原告認為,被告的此種行為已經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騰訊”企業字號的使用同樣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辯稱,其曾申請注冊第35類騰訊傳媒商標,后被商標局駁回,其使用“騰訊傳媒”并無惡意,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冊,經營范圍集中在第35類“廣告設計”等,與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涉案商標核準的第38類“通訊服務”不屬于同一類別,其在公司網站、制作的廣告設計上使用“騰訊傳媒”等字樣不侵犯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騰訊”作為企業字號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梳理后,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一是涉案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二是被告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等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使用“騰訊”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騰訊”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律師解析: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案中,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僅享有“騰訊”注冊商標專有權,同時享有“騰訊”企業字號權。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時間明顯晚于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騰訊”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因此,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使用“騰訊”企業字號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將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廣告設計服務與原告公司發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使用“騰訊”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自家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最擔心的就是商標被侵權,從而給企業造成不好的影響。但很多企業都在商標侵權問題上栽過坑,如何保護注冊商標呢?

      1、在注冊商標時,要考慮跨類別注冊,因為一個行業會涉及到很多商標類別,通過跨類別注冊就不會在其他相關類別出現相同的商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商標。

      2、不能光注冊一個行業的商標,可能還會涉及到其他行業,比如互聯網行業;如果你是做餐飲的,涉及到運輸,就需要注冊運輸行業的商標。

      3、與自己商標近似的商標也要注冊,避免他人傍名牌,使消費者混淆。比如,娃哈哈不僅這一個商標,還注冊了哈哈娃、哈娃哈、娃哈娃等等,為了確保品牌不受到侵害,光是防偽商標就注冊了七十多種。

      4、如果你需要去其他國家或地區使用該商標,就要提前去該國家或地區進行商標注冊,因為商標保護是區域性的,只能在注冊的國家受到保護。申請人如果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個是逐一國家注冊,也就是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另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5、對于獨特的包裝風格要及時申請專利,因為這是最容易被模仿的,產品的結構容易通過簡易改變而被侵權,所以要通過文字性的描述來進行保護。

      6、QQ的小企鵝、麥當勞、肯德基等都是以形象注冊商標的,而這些形象成為品牌識別的標志之一,對其進行商標保護可以維護品牌識別的完整性。

      商標承載了企業的信譽,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工具,企業家更應該好好保護,避免他人盜取自己的勞動成果。

      企業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風險:

      遭遇“碰瓷”,用工單位如何應對

      章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至山東棗莊某機械公司工作,某機械公司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定期支付工資報酬。2019年1月24日,章某某與某機械公司簽訂《退工通知單》,約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了工資。嗣后,章某某要求某機械公司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法院審理中查明,章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間,先后五次分別起訴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某電器材料公司、如皋某制造公司、江蘇某新能源公司等單位,訴訟請求及理由相似,均認為被起訴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差額。章某某在上述相關單位短期工作,不久即離職并起訴。

      鑒于章某某有數次不簽勞動合同而索要兩倍工資的行為,其對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存在明知,而其又從未向某機械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故認定其存在職業“碰瓷”惡意,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判決不予支持章某某兩倍工資差額的訴求。

      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用工合意后,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勞動者利用中小企業法律意識不強、用工不規范的缺陷,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甚至短時間內利用相同手法多次索要兩倍工資的職業“碰瓷”行為,就不應機械適用勞動法規定,支持其惡意訴求,否則會縱容勞動者不誠信行為,引發勞動用工的職業道德風險。

      通過此類案件,建議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1、用工后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3、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并嚴格履行;4、對于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要依法及時終止勞動關系,并注意留存證據。

      俗話說,打鐵還需自身硬,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依法合規,個別別有用心的“碰瓷者”也就無“瓷”可“碰”了。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共同努力。

    提示:文章內容僅供閱讀,不構成投資建議,請謹慎對待。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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