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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營企業家繞不開的稅務風險點

  • 責任編輯:新商業 來源: 中國商業期刊 2022-01-18 10:25:18
  •   “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納稅。”對于企業來說,只要生產經營就逃避不了納稅的命運,需要按照實際的經營情況進行納稅申報,但由于實際操作過程非常復雜,企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種稅務風險。

      企業稅務風險是指企業的涉稅行為因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法規定,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企業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是企業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有關優惠政策,多繳納了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從而直接導致企業經濟利益受損。

      “回鄉創業能人”虛開發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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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畢業即踏入社會的趙剛,曾在泰州靖江市一家空調廠當促銷員,因為勤奮努力,聰明靈活,客戶很快遍布全國多地,慢慢地,他手里存下不少積蓄。但懷有老板夢的趙剛始終覺得,做得再好,也是給別人打工,不如自己單干。

      2003年,適逢妻子南通老家啟動新一輪招商引資,趙剛經過一番考察后,在如皋投資興辦了一家名為“佳夢”的紡織公司。第二年,因業績突出,南通市授予趙剛“回鄉創業能人”稱號。十余年來,趙剛始終守法經營,公司營業額常年穩定在千萬元左右,年納稅額近五十萬元,為當地群眾提供了一定的就業崗位。

      近幾年來,紡織行業萎靡不振,為降低經營成本,趙剛時常繞開正規進貨渠道,從散戶手中采購低價原料,但因個體戶無法開具專用發票,趙剛面臨新的難題。

      2015年10月,一個偶然機會,趙剛結識了專做開票生意的外地人李林(另案處理)。李林許諾,只要給一個點的好處費,開具專票沒有問題!

      在李林指導下,趙剛以公司采購原料為名,將“貨款”打給一家外省公司,外省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后,又將“貨款”轉至李林賬戶,待拿到開票好處費以后,李林轉手將“貨款”“完璧歸趙”。

      此翻操作后,“貨款”重新回到佳夢公司,而佳夢公司則拿到6份合計67萬余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終成功抵扣企業應交稅款7萬余元。

      看到有利可圖,趙剛深受啟發。他開始私下尋求潛在“客戶”,再次動起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歪主意。

      很快,在自己公司業務員王小濤的介紹下,趙剛找到了附近一家服裝廠的老板崔新峰。在隨后的日子里,趙剛、王小濤、崔新峰三人效仿李林的“妙招”,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上演著“貨款”回流的“好戲”。

      截至2017年9月,經王小濤之手,趙剛先后為崔新峰開具4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380萬元,前后抵扣稅款共計55萬余元。

      2017年12月21日上午,公安機關民警登門詢問。詢問之前,外省某市公安機關在辦理一起涉嫌虛開案件中,發現了佳夢公司存在虛開嫌疑,遂通過公安部云端系統向如皋市公安機關發出協查請求。

      2019年3月,如皋市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對趙剛實施逮捕,并向偵查機關提出核實和完善相關證據的補充偵查意見。兩個月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2019年8月,如皋市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此案,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佳夢公司罰金25萬元,判處趙剛、崔新峰、王小濤等人一年半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暫緩執行,并對崔、王二人處以罰金合計33萬元。

      律師解析:

      為什么企業會鋌而走險虛開發票?

      1、法律意識薄弱。很多企業老板認為虛開發票只是小問題,卻不知這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及到刑事犯罪。《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將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根據情節嚴重性,最高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盲目追求“節稅”。許多企業老板苦于進項和銷項稅率不等、沒有進項票、成本票進行抵扣,因此難免會被犯罪分子利用,從而接受虛開發票,抵扣稅款,“節約成本”。

      3、濫用優惠政策。對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合理合法地進行稅務籌劃,反而歪曲稅收政策,做不符合業務真實面貌的節稅,其實就是偷稅。

      虛開發票犯罪正處在且必將長期處在企業家刑事風險的高發領域。如果被查出,虛開的發票就是廢紙一張,企業將面臨補稅罰款,負責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股權轉讓未報稅被判逃稅罪

      溫某、王某乙與王某甲于2009年6月份共同注資600萬元成立“神木縣威海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變更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溫某持有48.88%的股份,王某甲持有45.12%的股份,王某乙持有6%的股份。2011年12月8日,經三股東協商,將威海煤業全部股權以4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何某、楊某二人(其中溫某持有的488.8萬元股權全部轉讓給了何某,王某甲持有的451.2萬元股權全部轉讓給了楊某,王某乙持有的60萬股權轉讓給何某21.2萬元,轉讓給楊某38.8萬元)并于12月12日在神木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公證書以總價1000萬元轉讓)。三股東轉讓股權后均未進行納稅申報。

      2011年12月12日前,王某乙共收到72萬元股本金和公司分紅,12日起共收到分紅和獎金80萬元。三股東轉讓股權后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神木市地方稅務局核算認為,溫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729039.80元,印花稅10998元,合計2740037.80元;王某甲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19113.66元,印花稅10152元,合計2529265.66元;王某乙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34988.52元,印花稅1350元,合計336338.52元。

      神木市地方稅務局分別于2015年9月14日、2016年1月5日兩次向三被告人下達《神木地方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限三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內到神木市地方稅務局繳納相關稅款。溫某收到通知后于2015年9月29日繳納印花稅10998元、滯納金7610.62元、個人所得稅130000元,于2016年1月12日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元,案發后于2016年5月13日將剩余個人所得稅2579039.80元全部繳清;王某乙、王某甲未按照神木市地方稅務局要求繳納稅款。

      2016年5月,三人因涉嫌犯逃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此后,神木市人民檢察院以神檢訴刑訴(2016)667號起訴書指控三人犯逃稅罪,2018年8月28日,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三人犯逃稅罪,分別定罪量刑。

      律師解析:

      1、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需要繳稅嗎?繳納的是什么稅種?

      答案是需要繳稅,繳納的是印花稅+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均要繳納印花稅。我國印花稅的稅率為千分之一,所以由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股權作為一種資產,大多是有償的轉讓,且轉讓方是自然人股東,所以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稅費由誰來承擔?

      在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交易中,股權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3、如何確定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2014】67號公告)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4、股權轉讓未報稅有哪些刑事風險?是否構成逃稅罪?

      個人股權轉讓未及時報稅有構成逃稅罪的風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實踐中,在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往往會向納稅人發出追繳通知,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若納稅人未依法補繳的,則很容易涉嫌逃稅罪。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股權轉讓未及時報稅后,稅務機關會下達一份追繳通知,在此時納稅義務人(股權轉讓人)如果及時補繳的話,便不會被公安機關立案追訴,以免遭受刑事處罰。

      浙商名流因騙取出口退稅1.6億元被判無期

      1954年,何先永生于浙江諸暨。20世紀80年代,農村分田到戶,諸暨田地不多,分得的田難以養活一大家子人。

      何先永妻子的縫紉技術在當地屬于最高水平。他靈機一動,辦起了家庭縫紉機培訓班,讓妻子做培訓班的主講老師。一開始,培訓班只有十幾人。后來,因為培訓效果好,方圓幾公里的人都慕名而來,先后招收學員達七八百人。

      吃飯問題解決了,何先永又辦了一家小小的服裝廠。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他的服裝廠生產的內衣出現在諸暨、臨安、紹興、平湖、嘉興等縣市的10多家百貨公司。

      到上世紀90年代,何先永與香港客戶聯營,公司改名“達亨”,涉足外貿。僅有小學文化的何先永,就這樣逐步建成紹興地區排名前列的大型制衣公司——達亨集團,繼而在非洲博茨瓦納投資,成為浙江省第二家在海外投資的民營企業,而何先永本人也成為紹興開拓海外市場第一人,被媒體譽為“傳奇企業家”。

      2012年,何先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事拘留,在當地一石激起千層浪,隨著調查的深入,發現其名下的達亨公司還存在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假出口騙取出口退稅的情況,且涉案金額巨大。

      此案卷宗總計514卷,裝滿整整11個大號旅行箱,外加兩個紙箱,涉及企業之多,人員之眾,案情之錯綜復雜,在紹興中院近年審理的案件中實屬罕見。

      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何先永及其妻錢某以出口價值1美元貨物支付人民幣0.1元的費用,在達亨制衣、達亨輕紡沒有真實貨物在深圳港口出口的情況下,由第三方報關公司通過員工配單、制單方式,將其他不具有退稅資格企業委托報關的出口貨物以達亨公司的名義進行虛假出口報關。達亨公司負責將空白的代理報關委托書、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資料郵寄至第三方報關公司,經報關公司操作完成后寄還。達亨公司通過上述虛假報關方式向國稅部門申報在深圳海關的出口額為3.89億美元,共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67億元。

      有貨物“出口”,勢必有貨款“入賬”。于是,2007年11月至2012年3月,何先永及錢某經人介紹高價非法購買3.4億美元用于出口外匯核銷,假裝成境外匯入的貨款。

      如此巨大的出口,需要有相應的原材料買入憑證。為應付稅務部門檢查,達亨公司通過陳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形成購入原材料的進項發票。達亨公司自2007年就開始向陳某等人購買發票,開票費開始是票面價格的3.5個點,逐漸加到4個點、5個點,陳某等人在這其中扮演“掮客”的角色,分別聯系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實際購貨方或委托加工方,承諾一定比例的價格優惠,自己從中賺取約0.5個點的好處費。

      達成協議后,貨款“四易其手”:實際購貨的企業將貨款打到陳某指定的銀行卡;由陳某轉至何先永或錢某的銀行卡中;之后再轉至達亨制衣或達亨輕紡的公司賬戶;再從這兩個公司賬戶打給開票公司的賬戶,最終由這些開票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到達亨制衣、達亨輕紡。就這樣,增值稅專用發票穿上了達亨公司的“馬甲”,而達亨公司與這些開票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交易。從2007年5月至2012年3月,僅陳某一人便為達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600余份,涉及浙江、福建等多個省份的30余家企業。

      高額出口貨物,意味著出口企業要有相應的生產能力。當地稅務部門曾質疑以達亨公司的規模,無力承擔如此高額的出口量,于是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達亨制衣、達亨輕紡通過多家第三方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額20%的費用,簽訂虛假的服裝外發加工合同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就這樣,達亨公司因銀行轉貸需要而向外吸收公眾存款;為獲得銀行貸款,在沒有實際貨物到深圳海關出口的情況下,將其他企業的出口貨物以達亨公司名義出口,形成達亨出口量巨大的假象;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形成進項發票;通過虛假的委托加工合同,以與出口貨物的生產能力相匹配;非法購買外匯,假裝是境外匯入的貨款。環環相扣,偽造出了一條從原材料采購到外貿出口的“全產業鏈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同時也提高了達亨集團的銀行貸款資質。而一旦經濟形勢發生變化,有一環出現問題,就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

      最終,這位昔日浙商名流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000余萬元、騙取出口退稅1.6億元,被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在商業活動中,各國為提高本國的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除限制性的品類外,一般都會對本國出口的貨物采取免稅或(和)退稅的稅收優惠措施。然而有一部分生產廠商和貿易公司在明知不符合退稅的情況下,仍然采取一些違法手段,騙取國家退稅款。騙取出口退稅是涉稅犯罪中最常見的情形,且一般涉及的稅款金額較大。

      1、何為騙取出口退稅?

      騙取出口退稅是指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2、如何理解“假報出口”?

      “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一)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四)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3、如何理解“其他欺騙手段”?

      “其他欺騙手段”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二)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三)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4、如何量刑?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如何界定數額?

      數額較大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金額為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金額為250萬元以上的。

      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往往會與其他涉稅犯罪相連,若犯罪主體為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又涉及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的,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按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建議企業從以下方面應對騙取出口退稅刑事犯罪的風險:

      首先,排除上下游合作商引起的稅務風險。出口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經營的情況,梳理從事出口退稅業務過程中與上下游合作商交易環節的風險,核查供貨商的產能、雇工規模、倉儲貨運情況、行業水平、以往信用等,核查貨物出口運輸商的資質運力、實際運輸記錄、進口地的倉儲等情況,避免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

      其次,建立完備的內部出口退稅合規制度。企業應當以出口收匯核銷為源頭,以實際出口發貨為事實,以財務數據為基礎, 建立起貨物流、資金流、票據流的監控機制,使得業務模式屬于合法的“真票、真單、有貨、有錢”。貨物流上,要加強對供貨商的核查,確保采購貨物真實可靠;資金流上,要注意核查國內采購合同、外貿合同的資金往來,包括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等;在票據流上,注意比對報關單、出口銷售發票、進貨發票、貨物征稅繳納證明等。建立內部合規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各項稅務資料齊全、準確、真實、合法及有效,隨時經得起稅務機關的稽查。

      第三,暢通稅務稽查溝通渠道,及時解決出口退稅爭議。企業在被稅務檢查時,應當積極抓住每次申辯的機會,提出專業的稅務法律意見,勸服稅務機關不動用司法移送手段,及時解決出口退稅爭議。

      “兩套賬”背后的法律風險

      案例1:M公司老板黃R和財務總監張T指使會計許某設立真假兩套公司財務賬,三年間,隱藏主營業務收入過千萬元,偷逃增值稅稅款合計共569150.96元(事后已補繳)。

      法院審理,許某伙同他人采取隱瞞、偽造記賬憑證少列主營業務收入,逃避巨額繳納稅款,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雖然已補繳稅款,但無法免除責任,而其中作為普通會計的許某,因犯逃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案例2:深圳市森鑫源公司董事長梁玉某和總經理饒頌某合謀以“兩套帳”偷稅,并授意公司會計饒惠清和賴妹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其手法包括在賬簿上少列收入、成本核算不實、掛往來賬不結轉等,在兩年經營期間共偷稅60多萬元,所偷稅稅款已占其應納稅款額的三成以上。

      法院審理后認定,這4名企業人員的行為已構成了偷稅罪,深圳市森鑫源實業發展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兩名會計共4人因采用“兩套帳”等違法手段偷逃稅款60多萬元,被法院分別判處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被處以5萬至55萬元的罰款。

      律師解析:

      1、經常被提到的“兩套賬”到底是什么?

      內賬一般稱為內部管理賬,是會計人員以及公司內部人士用的,是真實反映公司經營狀況和業績的賬目,多指一份記錄收支情況的流水賬。

      外賬又叫工商稅務帳,是上報稅款給國家稅務部門時所用到的報表。偷稅漏稅的行為通常就體現在這個外賬賬簿上。一般來說,報賬的收入小于真實收入,報賬費用大于真實費用,這樣利潤小了,企業所要繳納的營業稅也就少了。

      2、設立兩套賬都是為了偷稅漏稅嗎?

      也不一定。有的是涉及兩國或兩國以上的會計制度核算,有的是為了沒有發票的日常費用報銷能入賬,有的是為了騙稅局,有的是為了騙投資人,有的是為了戰略目標,譬如完成公司上市。但不可否認,更多的公司做兩套賬無非是為了偷稅漏稅。

      4、兩套賬的存在合理合法嗎?

      這個要根據目標辨別:如果是外資企業,涉及兩個國家的會計準則,會有兩套準則出的會計賬。如果在一個準則下面做了兩套帳,就屬于小金庫,就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一個企業的財務賬只能有一套帳,設置兩套帳是非法的,如果被查到,是要重罰的。

      一起因公司注銷引發的“慘案”

      XX模具有限公司因行業變化,加上老板也有其他產業,決定不再經營。公司老板讓會計注銷這家公司。

      會計之前辦了幾家公司注銷,很有經驗,可謂熟門熟路,于是將注銷資料交給稅局。稅務專管員發現,資產負債表中有存貨,原材料、庫存商品830多萬元。稅務專管員說,你的資料不齊,過幾天帶齊了再來吧!

      過了幾天,XX模具有限公司突然來了幾個稅務稽查人員,說要看存貨在哪里。會計慌了,哪還有什么存貨,那個數字就是掛的空賬。會計只能如實交代:“實際上沒有存貨,我入職時就這樣了,我不清楚!”

      稅務稽查人員都身經百戰,肯定不會就這樣被糊弄過去。他們跑到庫房一看,確實沒有存貨,但庫房里面有一張舊辦公桌,拉開抽屜一看,出大事了!前五年的倉庫出入庫賬全在那,還是手工的,上面沾滿了灰塵!

      結果可想而知:830萬元進項轉出,交17%的增值稅、附加稅,外加滯納金一共交了220萬元,這還沒完,還有罰款160萬元,合計380萬元。真是一起因為注銷引發的“慘案”。

      律師解析:

      公司注銷是一個非常常見的商業現象,企業因為經營困難或者不想經營了,就會選擇注銷公司。在注銷公司前,要理清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所有問題,最重要的就是稅務問題。公司想要注銷,都要注意哪些稅務問題呢?

      1、印花稅.

      印花稅是一個小稅種,稅率非常低,也就千分之一到萬分之零點三之間。由于稅率低,金額少,印花稅經常被忽略掉。印花稅屬于輕稅重罰,罰款金額最高可以是欠稅金額的20倍。如果時間跨度很長,還會伴隨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印花稅雖然不起眼,但在注銷的時候,還是應該先自查一遍,如果發現有沒有繳納的情況,及時補稅,千萬不要等到提交注銷資料的時候被稅務局查出來。

      2、個人所得稅。

      公司在注銷的時候,很多老板會因為其他應收賬款掛賬太多,被迫按照視同分配股息紅利,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通常來說,老板從公司拿錢就是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有時候老板是拿錢為公司經營支付貨款,又或者購買辦公物資等,這些又和公司經營有關系。

      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注銷之前把為生產經營花的錢清理入賬,然后進行賬務對沖,減少其他應收款掛賬。前提是,這些費用的發生必須伴隨真實的業務,要保存相應的票務證據。

      在這里也提醒各位老板,凡是為公司經營發生的支出,一定要保存好相應的票據,否則很有可能需要繳納巨額的個人所得稅。

      3、賬面存貨。

      很多公司在注銷的時候都會存在賬面上有存貨的現象,一旦被發現賬實不符,就需要繳納大量稅款,包括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甚至還要面臨滯納金和罰款,這對于老板來說是巨大的風險。因此公司在注銷時一定要檢查存貨,調整賬務,讓賬實相符,做到大宗存貨不怕查。

      4、存貨抵工資。

      公司選擇注銷大部分是因為企業經營不下去,資金鏈斷鏈,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很多老板想著用存貨低價給員工當做工資。

      這種情況下老板往往忽視一個問題,那就是低價抵給員工,這些商品是需要視同銷售的,而且價格也不是老板說了算,而是要按照商品的市場價格確定的,因此這些商品視同銷售,老板是要繳納增值稅的。

      那么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如果是生產性企業,半成品沒有市場價,因此可以將半成品抵給員工當作工資,這樣可以按照原材料價格視同銷售,會大幅降低增值稅。如果是商業企業,可以使用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進行降價銷售商品給員工親屬,再用收到的錢發工資,這樣也是可以降低增值稅的。

      五、資產損毀。

      公司一般都會有存貨和固定資產,如果存貨存在損毀的情況,就需要自查有沒有做進項稅轉出。

      如果是固定資產出現損毀,在折舊期以內的,也要注意是否做了進項稅轉出。如果是在折舊期以外的,那么就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處理了。

      因此,如果想要注銷公司,以上這5個涉稅點必須要關注,否則公司不但不能夠成功注銷,甚至會給自己引來巨大的稅務風險,得不償失。

      會計多繳納稅款導致企業經濟利益受損

      某檢查組到A公司例行檢查。A公司在被檢查年度的前一年初,以2000萬元購買了某B公司30%的股權,因能夠參與對B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A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采用了權益法核算此長期股權。當年末,B公司實現凈利潤600萬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計算了應享有的180萬元收益,并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增加180萬元,不僅確認了投資收益,而且還計算了投資收益需繳納的21.18萬元(假設A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B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為15%)。

      但是,由于A公司了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盡管確認了投資收益,但A公司也知道此情況下存在會計和稅務的應暫時性差異,在當年度僅作了如下會計處理,借:所得稅費用,21.18;貸: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1.18。

      至被檢查年度,B公司做出了分配前一年度400萬元凈利潤的決定,同時A公司也收到了120萬元投資收益并計算出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4.12萬元,A公司作了如下兩筆會計處理:①借:所得稅費用,14.12;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4.12;②借: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4.12;貸:所得稅費用,14.12。

      檢查組小蔣看到了上述情況,遂向A公司索要了B公司前后兩個年度及B公司對400萬元凈利潤的分配方案,證實A公司所做的上述會計處理依據了B公司的相關會計報表及利潤分配方案。

      至此,小蔣明確告訴A公司,盡管《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收到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又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入,而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又作了補充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在確認投資收益為計稅收入的同時,也明確了投資收益為收入,所以,上述投資收益不應該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已繳的企業所得稅將在檢查核實后退還稅款,并由A公司自行作計繳企業所得稅時相反的會計處理,但不必再通過“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沒有處理完畢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作沖回所得稅費用的會計處理。A公司聽后很是震驚,感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太大了,承認沒有學好新稅法。

      律師解析:

      長期以來,相當多的納稅人認為稅務檢查只查少繳稅不查多繳稅,但其實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的過程也是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過程,同樣需要稅務檢查人員依法辦事,依率計征。

      納稅人多繳的稅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企業收到退稅后,通過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會計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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