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猶如企業的血液,企業需要獲得快速發展,就必須要有資金,這是商業的本質。如何獲得資金?理論上企業籌集資金的方式包括向銀行借款、發行股票、發行公司債券、利用商業信用、融資租賃、利用留存收益、杠桿收購、吸收直接投資等8種。但為什么有些公司大量圈錢不會涉嫌犯罪,而某些公司向外借貸就涉嫌犯罪了呢?企業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如何避免集資詐騙的雷區?
案例一:本以為只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
哪知已經觸犯刑法
曾成杰是陽江當地的企業家,多年來的勞苦經營使他的企業在當地頗具知名度,也為他帶來了不錯的收益。同時曾成杰還擔任某協會會長、某商會副會長,可謂名利雙收。隨著企業越做越大,資本越來越充盈,曾成杰開始瘋狂擴張自己的事業版圖。曾成杰夫婦與他人合伙,投建汽配公司,在建設廠房期間,由于銀行無法續貸,部分合作資金未到位,二人的資金鏈開始斷裂。為維持項目的正常運轉,曾成杰夫婦開始將融資渠道轉向民間。
為取得借款人的信任,曾成杰夫婦對外宣稱其名下擁有土地、多家公司、物業以及正在申領在建工程貸款,營造財力雄厚的繁榮假象,更向借款人許以月利率3—4.5%的高額利息。
起初,曾成杰夫婦從一些債權人手中籌借得3000多萬元,借到的資金用于償還到期的銀行貸款、廠房建設和公司經營。但由于市場不景氣,公司經營狀況繼續惡化,許多項目也因資金不足擱淺,此時二人已入不敷出。面對到期的銀行貸款,高額的借款利息,曾成杰夫婦公司賬戶上已無可用資金。然而,二人并未懸崖勒馬,而是不斷向更多債權人借款以維持資金鏈,后期借的資金用來歸還前期借款利息。起初,他們還能償還一定的本金和利息,隨著利息越滾越多,二人無力償還,開始拖欠債款,而未能收到利息的債權人開始上門追債。迫于債權人的壓力,二人鋌而走險,開具空頭支票,欲隱瞞早已資不抵債的真相。后債權人發現支票無法承兌,才幡然醒悟,遂到公安機關報案。
為取得借款人信任,曾成杰夫婦虛構名下擁有地塊、某工貿公司等事實以營造虛假的繁榮景象,更許以高利息,以某債權人借款600萬元為例,每月能獲取的利息就有18萬元。在高回報高收益的驅動下,債權人紛紛向曾成杰夫婦伸出“橄欖枝”。
“我以為只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哪知道已觸犯刑法。”帶上手銬的那一刻,曾成杰懊悔不已。經核查,曾成杰夫婦在進行民間集資的過程中向債權人許諾的地塊尚未確權;二人名下的汽配公司也已變賣;二人開具給相關債權人的多張支票為空頭支票。
法院判決:曾成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不顧自身償付能力,使用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曾成杰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集資戶大量財產損失,既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其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余元,集資涉及24238人,累計57759人次,案發后仍有17.71億余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
集資總額減去還本付息的金額后,曾成杰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余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計6.2億元,并且引發當地多起群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011年12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原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曾成杰犯集資詐騙罪并判處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成杰執行死刑。曾經的“中國企業改革十大杰出人物”曾成杰的商業生涯,最終以被執行死刑的方式終結。
案例二:以有非法占有為的目 “傳奇企業家”為造假付出代價
焦英霞是哈爾濱市的傳奇人物。曾經是哈爾濱第七醫院護士的她,出生于中醫世家。10年時間,她從一個200萬元注冊資金的企業起家,變身成一個從事有機食品、保健食品等生產開發的產業明星,構建起一個龐大的商業體系。焦英霞原本擁有大好的前程,最后卻葬送在自己的貪婪里。
1998年,焦英霞本科畢業。她的丈夫是一名內科醫生,夫妻二人在當地也算得上是有頭有臉的人物。如果焦英霞一家維持當時的狀態,后半輩子的生活能夠過得衣食無憂。可是焦英霞并不滿足,她想出去闖一闖。
不久后,哈爾濱英霞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了。該公司第一個產品為“龍古金米”,在這之后又相繼推出了一系列有機食品和保健品,這些產品在市場上獲得了很好的反響。焦英霞抓住時機,聯系媒體大肆宣揚她的經營理念,同時添油加醋地報道她的“創業故事”。短短幾年,焦英霞的公司就成了黑龍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焦英霞本人也成了“黑龍江傳奇企業家”。漸漸地,貪欲充斥了焦英霞的心。
從2002年開始,英霞公司面向社會公眾推出了以期權股、入股款為名義的高息吸引投資的方式,開始集資詐騙犯罪活動。焦英霞為防止資金鏈斷裂,采用名義上提高利息和高額返獎而實際上逐漸以各種借口拖延返還本息的辦法吸引公眾投資,陸續推出了原始股、產權股、板塊投資等多種吸引投資的方式,以達到占有投資款的目的。
焦英霞于2003年3月以實物出資的方式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至人民幣3711萬元,于同年4月變更為哈爾濱英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又以實物出資的方式增資至人民幣8500萬元,以顯示公司的強大經濟實力,吸引群眾投資。
根據英霞公司的設計,凡是部門經理、推薦人推薦成功后,可獲得投資客戶投資額0.3%的推薦好處費。于是,巨額利潤的誘惑和推動之下,眾多發財心切的人被卷進了英霞公司的資金池——截至2008年12月,前來焦英霞處投資的人數達到了6500余人,但返還利息的錢數還不足一半。在諸多投資者中,絕大部分受害者都是中老年人,且以女性居多。投資金額少則一兩萬元,多則1200萬元。
6年時間里,曾發生多起投資客與英霞公司的沖突,但奇怪的是沒有一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直到焦英霞想盡一切辦法保持資金流的努力都白費之后,公司最后崩盤的時刻到了,因為不能按時返利的情況愈演愈烈,才有受害人報案。
2009年3月,焦英霞被公安機關逮捕。根據資料顯示,自公司成立至2009年這10年里,僅哈爾濱市就有6502名群眾受騙,涉案金額達到20億元。而她所謂的綠色農產品、保健品其實都是虛假經營,所謂投資收購也都是假新聞。
經法院審查,英霞公司成立后不久,在沒有任何正當經營的情況下,便開始以各種方式進行非法集資。英霞公司在毫無還款保障的情況下,仍虛構公司盈利的事實,不斷變換集資方式,大量騙取資金,其間伴有銷毀賬目、揮霍資金的行為,足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焦英霞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2010年12月29日,曾經的實業界大老板焦英霞,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黑龍江省高院維持了一審對于焦英霞的死刑判決,不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駁回了焦英霞的死刑判決。2014年4月2日,黑龍江省高院對該案再次作出刑事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焦英霞、楊春孝犯集資詐騙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哈爾濱中院重新審判。
而自那之后再也沒有關于焦英霞進一步的消息。對于焦英霞來說,或許是“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但正義不會缺席,無論如何,焦英霞肯定是要在牢里度過余生了。
案例三:騙局崩塌,“徽商精英”被判無期徒刑
丁寧為e租寶實際控制人,e租寶母公司鈺誠集團董事會執行主席。騙局崩盤前,丁寧已經頭頂不少耀眼的光環。在公開介紹中,他是應用化學專家、高級化學工程師、計算機工程師,曾擔任過大學碩士生導師。作為企業家,他還曾在第三屆徽商奧斯卡榮獲“十大徽商精英”稱號。
丁寧1982年7月出生于安徽蚌埠。其父母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以家庭作坊的形式生產施封鎖,這是一種可以用于鐵路建設和集裝箱運輸的金屬配件。丁寧則從十七八歲起就開始在廠里幫忙。2000年,蚌埠市巖柏施封鎖廠正式注冊公司,丁延柏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該公司已注銷。
2005年12月,宋淑俠、丁寧成立蚌埠市鈺誠五金工貿有限公司(下稱“鈺誠五金”),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2011年,丁甸成立了蚌埠市鈺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鈺誠新材料”),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
兩家公司均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蚌埠市“金屬表面處理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依托單位,并與合肥工業大學共建金屬表面處理研發中心,曾承擔國家火炬計劃等多項國家科技與技改項目。
然而丁家設立的實業公司盈利情況并不算好。鈺誠五金2014年的營業利潤僅為2.94萬元。2012年3月,丁寧成立了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開始跨入金融行業。2013年,丁寧整合了旗下參控股公司,成立鈺誠集團。2014年,鈺誠集團收購了金易融(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并將其運營的網絡平臺改造為“e租寶”平臺。“e租寶”于2014年7月正式上線運營。
“e租寶”一直對外宣稱是A2P模式,即由集團下屬的融資租賃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協議,然后在“e租寶”平臺上以債權轉讓的形式發標融資,之后租賃公司則用項目公司支付的租金,向投資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但實際上,“e租寶”所宣稱的優質項目絕大部分都是假的。“e租寶”虛構融資項目,把錢轉給承租人,并給承租人好處費,再把資金轉入公司的關聯公司,以達到事實挪用的目的。”丁寧前后為此花了8億多元向項目公司和中間人買資料。
為了“展示公司形象”,丁寧將鈺誠國際控股集團總裁張敏包裝為“美女總裁”,讓她作為企業形象代言人拍攝廣告并出席各種活動。此外,他還要求辦公室幾十個秘書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飾,甚至一次就把一個奢侈品店全部買空。
憑借著承諾的高收益低風險、無孔不入的洗腦廣告、線上線下活躍的推廣人員,“e租寶”自上線以來瘋狂擴張,在短短一年半內非法吸收資金500多億元。
這些錢除了對于部分資金還本付息、維持公司運行及廣告營銷外,還被丁寧還大肆揮霍。據新京報2016年11月報道,全國公安機關共凍結涉案資金逾百億元,查封、扣押涉案現金折合人民幣約3億元、黃金制品約18.7萬克以及房產、珠寶、股權、車輛、辦公用品等一批涉案財物,甚至包含直升機。對于張敏,丁寧向其贈送了價值1.3億元的新加坡別墅、價值1200萬元的粉鉆戒指、豪華轎車、名表等禮物,并先后“獎勵”她5.5億元人民幣。丁寧贈與他人的現金、房產、車輛、奢侈品的價值達到10余億元。
吸收的資金越來越多,補不上的窟窿卻越來越大。根據事發后檢察機關審查結果,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丁寧等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人民幣762億余元,扣除重復投資部分后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598億余元。至案發,集資款未兌付共計人民幣380億余元。
2015年12月,面臨資金鏈即將斷裂的問題,鈺誠集團跑路在即,警方迅速展開調查。2016年1月14日,“e租寶”平臺的21名涉案人員被北京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一審后,丁寧、張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的罪名共計七個,分別是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74條第1款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第224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及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常被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為:
1、主觀目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企圖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營利;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企圖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資金。
2、行為方式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方式是到期還本付息,具有存款或變相存款的形式;而集資詐騙罪則如同普通的詐騙罪一樣,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只不過這一行為是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體現的,因此刑法把這種行為特定化,規定為集資詐騙罪進行處罰。
3、刑事處罰不同。
由于主觀惡性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因此,通常人們認為,集資詐騙罪要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然,具體量刑還要綜合考慮規模、數額等因素。
集資詐騙罪作為一項嚴重的經濟犯罪,在互聯網融資、民間借貸盛行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企業家踩入雷區。企業應當如何避免重蹈前人的覆轍呢?
首先,企業應當慎重選擇融資方式。出現銀行信貸額度緊張、擔保物不符合銀行要求等情形,導致企業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時,企業仍可通過尋找出資人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由銀行作為形式上的出借方取得貸款等合法方式進行融資,切忌為解一時之急鋌而走險。
其次,若采用親友、員工內部集資方式進行融資,則應注意嚴格控制集資范圍。內部融資的過程中應確保融資對象僅限于較小范圍內,不得向外部廣泛宣傳,也不允許范圍內的親友、員工對外宣傳,以避免融資對象由內部范圍轉化為不特定公眾。
第三,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的主要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企業應將集資所得款“用之有道”,切忌隨意揮霍、供個人使用。如果出現難以歸還欠款的情況,一定不要“跑路”,一旦攜款潛逃即可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跨越了輕罪到重罪的界限,得不償失。
提示:文章內容僅供閱讀,不構成投資建議,請謹慎對待。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