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是企業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之一,在民營企業中更為常見,但卻最容易被忽視。
曾經的聯想二把手孫宏斌因為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雷士照明原董事長吳長江因職務侵占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真功夫原董事長蔡達標因職務侵占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這些曾經的風云人物,他們都曾在商界的華章中書寫過濃墨重彩的一筆,然而就是因為一些刻意或無意的行為,最終導致他們暫時或永遠地退出了商海的舞臺。
案例一:將公司業務承攬到自家公司
銷售經理因職務侵占獲刑
2015年12月,武漢歐亞達廣告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歐亞達公司)在對公司賬目進行年度審計時發現,已發布的完美公司廣告既無合同也未收到廣告款。公司于是向負責此單業務的廣告銷售經理游德峰詢問此事,游德峰稱馬上會補簽合同,但一直無下文。
2016年4月,游德峰向歐亞達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對其進行離任審計,發現完美公司的廣告款仍未入賬,于是要求其提供廣告發布合同。游德峰隨后提交了一份合同,合同甲方為武漢朋利來廣告設計策劃有限公司,乙方為武漢鑫歐亞傳媒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歐亞達另注冊的公司),合同金額為25萬元。游德峰向公司聲稱,朋利來公司是完美公司的廣告代理商。
從未聽說過這家朋利來公司,合同價款又這么低,歐亞達公司于是向完美公司進行核實。完美公司回復,早就支付給了游德峰72.75萬元廣告款。
歐亞達公司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時,朋利來公司向歐亞達公司打來25萬元廣告款,歐亞達公司以“收款無據”為由將其退回。
經偵查,案件事實逐漸顯現。2015年6月,游德峰代表歐亞達公司與完美公司洽談廣告業務。然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游德峰提出以武漢德誠博納廣告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完美公司簽合同。游德峰謊稱,德誠博納是歐亞達授權的廣告公司,并偽造了一份授權書,騙取完美公司信任,最終以德誠博納公司的名義與其簽訂了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為72.75萬元。實際上,德誠博納公司是游德峰私下成立的公司,股東即是游德峰和其妻子。
合同簽訂后,游德峰指使業務員吳某通知歐亞達公司信息部門,將完美公司的廣告在歐亞達公司的廣告平臺上予以發布,并向公司匯報,完美公司的廣告費為25萬元,財務部門對這筆未入賬的款項進行了登記。之后,完美公司分三次將72.75萬元合同款打入了德誠博納公司賬戶。歐亞達公司發現問題后,游德峰為掩蓋上述交易,又借用朋利來公司的公章,另行偽造了一份廣告合同提交給公司。
2016年5月,公安機關以游德峰涉嫌職務侵占罪將該案移送武昌區檢察院審查批捕。承辦檢察官在反復翻閱案卷、查閱法條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全盤分析。他將游德峰的行為劃分為幾個步驟:第一步,偽造授權委托書,簽訂合同;第二步,違反公司規定將完美公司的廣告在平臺上發布;第三步,偽造另一公司與歐亞達的虛假合同上交給公司,隱瞞與完美公司的交易。法院最終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游德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二:企業改制背后牽涉的職務侵占案
原本家庭美滿幸福,生活充滿陽光的黃忠東卻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迷失了方向。
1993年,33歲的黃忠東當時是珠山區輕化供銷公司的職員,由于工作出色,被任命為公司經理,時至1999年12月,輕化供銷公司根據市場需要更名為景德鎮市宇宸實業公司。此后,2000年4月黃忠東作為法定代表人以宇宸實業公司的名義與市地毯磚廠簽訂了收購產權轉讓協議,并接受地毯磚廠全部債務和債權,以約1370萬元的轉讓價,一次性購買了地毯磚廠全部地面資產及所占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116.8畝,廠房計7棟)。
而在收購地毯磚廠的兩年后,珠山區輕化工業局就宇宸實業公司與黃忠東簽訂的改制(買斷)協議書,評估公司資產為負數27.76萬元。后經查明,黃忠東并未支付現金以承擔宇宸實業公司所有債務的方式買下宇宸實業公司,而地毯磚廠也并未列入宇宸實業公司資產,由此宇宸實業公司轉為民營企業。
2003年3月,黃忠東以地毯磚廠房屋資產作為追加資金與其他3名股東出資360萬元將宇宸實業公司更名為景德鎮市宇宸實業有限公司。直至2011年6月,得到地毯磚廠土地將被收購的消息,黃忠東非法轉賬套現的想法悄然萌發。
當時,黃忠東以地毯磚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土地中心簽訂了收購地毯磚廠位于景東大道南側約77309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搬遷補償合同。過程中,黃忠東要求土地中心將收購款項直接匯入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上,然后轉賬套現。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黃忠東陸續收到土地中心匯入的土地收儲款及補償款共計人民幣3200余萬元。
在套取3200余萬元補償款后,黃忠東便大肆揮霍起來,花了260萬元在浮梁縣湘湖鎮蘭田村購買了30畝土地;償還了個人債務1000多萬元;前往澳門賭博輸掉1000多萬元;以其兒子名義花60萬元購買了華貿商城一處房產;花40萬元購買了一輛雷克薩斯轎車;花9萬元為家人購買了人身保險。
經過嚴密調查,2012年6月,黃忠東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依法逮捕,時至2012年8月,由景德鎮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2013年7月26日,浮梁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指控黃忠東犯職務侵占罪,經法院受理,決定對黃忠東予以逮捕。因失去聯系,警方當時未能將黃忠東抓獲,隨后立即對黃忠東進行上網追逃,2013年11月7日,警方將黃忠東捉拿歸案。
被告人黃忠東利用其擔任宇宸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在宇宸實業公司改制為民營企業過程中故意隱瞞公司收購地毯磚廠資產,非法占有地毯磚廠資產3200余萬元,用于個人揮霍,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沒收其個人所有財產人民幣1000萬元。黃忠東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11月20日,該案被發回重審,2015年1月13日法院同樣作出有罪判決。黃忠東不服再次提起上訴,2015年6月29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該案最終落下帷幕。
案例三:送房送車送股份
“留才計劃”缺陷將董事長送進大牢
王先生白手起家創立了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任董事長,業務發展良好,在一些城市還布局了分公司。張先生于2006年進入王董事長的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他兢兢業業工作為公司拿下很多訂單。為了表彰張經理對公司的突出貢獻,王董事長剛開始幾年以現金形式發布年終獎獎勵張經理,隨著公司業務蒸蒸日上,王董事長先后給張經理送了一套房產和一部車。后來,為了穩固張先生對公司的忠誠度,王董事長將自己100%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拿出20%轉讓給了張經理。
2017年,因為不滿公司的薪資待遇,張經理跳槽到了王董事長競爭對手公司從事相同業務。離職前,張經理與王董事長就20%企業股份轉讓價格商議未達成一致,該事項一直擱置。直到2018年年底,張經理突然以公司小股東名義來公司要求查賬,查賬過程中發現:2015年王董事長用公司賬上的資金在北京購買了一套占地300㎡的商業辦公物業,該物業登記在王董事長個人名下。張經理以“職務侵占罪”舉報王董事長侵占公司財產為自己置業,王董事長最終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企業老板為優秀員工的“留才計劃”應該如何設計?
“留才計劃”最忌諱的是不能長期持續,本案例中王董事長通過送現金、送房送車一步步撐大了員工的胃口,以至于后期企業主無法控制成本。
中小企業的“留才計劃”設置要效仿大公司的成功典范,比如微軟、阿里巴巴給優秀員工“期權激勵”(多少年后以多少價格購買公司多少股的上市股票)。
企業股份不要輕易贈予轉讓給員工,即使是很小的股份。一方面,因為中國大多數企業在避稅和經營過程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經不起查賬,股東之間對簿公堂的不在少數;另一方面,企業后續重組、引入新的戰略投資人以及被收購時,需要所有股東同意簽字,如果存在意見分歧,小股東不同意退出時,會影響企業實控人對企業的戰略規劃。
律師解析:
司法實踐中,職務侵占罪是中國商人最容易觸犯的刑法罪名之一,是時刻懸在中國商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對于職務侵占罪,不少人對其的認知甚是匱乏,甚至個別人已被逮捕仍然認為他們侵占公司財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產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上述行為可通俗理解為“貪污公司、企業財產”,但刑法上為了區別于“國家公職人員的貪污”,將該行為稱之為職位侵占。若民營企業家存在貪污、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很可能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因此要注意以下兩點:
1、公司財產不等于股東個人財產,非法侵占要擔責。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及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律將公司擬人化讓其成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也通過刑法保護公司用于履行責任的財產。股東在享受公司紅利的同時也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從市場秩序,依法維護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未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的,不構成此罪。
刑法之所以將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定義為職務侵占而不是盜竊罪,是因為該行為還侵犯了股東、公司、企業等對在崗人員的信賴利益,是一種失信行為。這也是為什么有些員工侵占了公司的財物只能被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職務侵占罪的原因。因為這些員工在侵占公司財物時并未利用管理、占有、處分公司財產等職務便利,故未侵犯到信賴利益。
相對于普通民眾,企業家無疑擁有更多的經濟資源和社會關系資源,在這些資源面前,優勢與風險并存。根據2018年4月21日發布的我國首份《企業家腐敗犯罪報告》的數據,職務侵占罪是民營企業家當前第一大腐敗犯罪,職務侵占犯罪正處于高發、頻發的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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