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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營企業家的最大殺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責任編輯:新商業 來源: 中國商業期刊 2022-01-18 10:15:11
  •   資金是企業經濟活動的持續推動力。企業能否獲得穩定的資金來源、能否及時籌集到充足的資金,對于企業的經營發展而言至關重要。一般來說,企業可以通過銀行貸款、股票發行等途徑為企業融資,無論何種方式,嚴格遵守法律紅線,慎重決策是首要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及企業管理層甚至業務員都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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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住宅樓可以預售,冰葡萄產權為什么不能

      2015年,朋友抵賬給李勇的冰葡萄園大獲豐收,銷路也不錯。嘗到甜頭后,他想擴大種植規模。2016年10月,李勇以年租金每畝1300元的價格,從臨淄某農業合作社租賃了160畝土地,成立了冰葡萄種植基地。

      整地、修路、埋水泥樁、拉鐵絲網、鋪設管道……李勇投入大量資金做基建,看著冰葡萄項目初具規模,他倍感欣慰。只是前期資金量投入過大,此時李勇手頭資金已經捉襟見肘了。

      受住宅樓預售的啟發,李勇想通過預售冰葡萄產權來籌集資金。他通過做廣告、到住宅小區發放宣傳單、業務人員推廣等方式大肆宣傳,做起了“冰葡萄產權”預售。

      剛開始,通過預售冰葡萄產權的方式,李勇籌到不少錢,讓他暫時喘了口氣,支付了員工工資,交了房屋租金,還種下了58000棵冰葡萄樹苗。

      樹苗當年無法正常結果,沒有收益,但是為了吸引客戶前來參觀考察,葡萄園的基建還得繼續做,廣告投入和員工推銷也不能少。冰葡萄園就像個無底洞,李勇籌錢的速度遠遠趕不上花錢的速度。

      眼看著籌到的錢越來越少,工人工資發不出來,葡萄園也疏于管理,李勇著急了。他加大力度推廣宣傳,甚至虛構認購合同欺騙前來參觀考察的客戶。然而這些努力收效甚微,冰葡萄產權一天比一天難賣。葡萄園里漸漸荒草叢生,認購產權的人也越來越少。

      2018年6月,資金鏈徹底斷裂,李勇棄園逃跑。投資人長期打聽不到李勇的消息,到桓臺縣公安局報了案。2019年7月18日,在逃的李勇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8月23日,經桓臺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據桓臺縣檢察院檢察官岳洋介紹,李勇通過冰葡萄產權預售的方式,籌集了82萬余元,受害人多達99位。

      為什么住宅樓可以預售,冰葡萄產權就不能?李勇與投資人之間看起來是經濟糾紛,為什么抓他?

      商品房預售依據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只適用于城市房地產交易。而預售“冰葡萄產權”實際是以幫助客戶代種植冰葡萄樹為手段,達到快速圈錢融資的目的。

      桓臺縣人民檢察院以李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桓臺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終審判決李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兩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案例二:有獎售房怎么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仁某置業總公司是一家集體企業,肖某高任該公司總經理。這個注冊資金450萬元的公司,實際上除原文化紙張公司數萬元的投入和電腦公司一部激光照排機等實物外,別無他物。但肖某高是個“頭腦靈活”的企業家,憑著他的一張三寸不爛之舌,在本市征得土地150畝,從銀行拿到3300萬元貸款,加上工程隊墊付的1000多萬元,居然搞起了房地產開發這一熱門生意。

      但是由于國家宏觀調控及緊縮銀根,該總公司的房地產開發受到了限制。肖某高不甘心,他組織職工通過親朋好友在社會上以高達30%的利息集資了近200萬元,但仍是杯水車薪,債主盈門。這時,仁某置業總公司的另一首腦人物張某強想出了有獎售房的新招,即以優惠購房為誘餌進行吸納資金,稱如公眾全部拿其發售的優惠券購房,即可享受在當時公開房價基礎上20%的優惠;執部分優惠券購房,三個月內按優惠券面額增值10%計收;半年以上按增值15%計收;一年以上按面額增值25%計收;零星優惠券無法購房,一年后該公司按面額增值25%回收;所有優惠券的副券均可以參加抽獎。

      面對如此優惠的條件,該公司第一次有獎銷售活動中,1萬張獎券很快銷售一空。當該地工商部門調查認為這是不合法的行為,責令停止優惠購房幸運酬賓活動時,他們仍置干預于不顧,變換地點繼續抽獎,先后5次發銷優惠售房獎券,吸納社會資金2500余萬元,并且以“房屋產權認購證”及“預收材料款”等名義吸收資金近800萬元,共計3300余萬元。

      到了年底,集資款的兌現期陸續屆滿,部分群眾持券要求兌付,但該公司無房無錢兌現,欠債也已達1.2億元,處于破產狀態,肖某高躲起來不敢見人。仁某置業總公司的行為激起6000多戶集資者的強烈抗議,公司被迫申請破產。法院宣布了該公司破產,以該公司的破產資產按65.76%的清償比例兌付了群眾手中持有的購房優惠券。法院認為肖某高、張某強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依法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和處罰金。

      本案中,肖某高等人所屬仁某置業總公司非金融機構,并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主體資格,但為了吸收資金,擺脫困境,以優惠購房的名義變相實施了向社會上不特定群眾公開吸收存款的行為,擾亂了金融市場,且數額巨大,并造成了嚴重后果。故該總公司肖某高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三:暗箱操作,“杜鵑出行鏈”設騙局

      周蘭和周行是出生在河南省某小鎮的一對姐弟,周蘭早早外出工作,弟弟周行一路讀到碩士。周行畢業后來到上海打拼,于2005年創立了杜鵑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隨后,周蘭成了杜鵑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這家公司最初主要從事銷售機票、高鐵票,以及預訂酒店等業務,后來,周行與全國100多家機場合作,派出服務團隊給客戶提供各種便捷服務。之后,周行又陸續成立了杜鵑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杜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最鼎盛時期,他擁有8家公司。

      為擴大產業鏈,周行于2018年初找到專業軟件開發人員劉立國,讓其研發了一款“杜鵑出行鏈”App。在手機上安裝這款App,就可以獲得杜鵑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的全方位服務。

      周行組織了大型宣講會宣傳這款App,邀請著名主持人、專家等來到現場,募集大批“投資人”(多為45歲以上中老年人)參加宣講會。在宣講會上,他描述了“杜鵑出行鏈”App的優勢:可以對接所有的航空公司服務以及其他戰略伙伴旗下的資源,比如酒店旅游、餐飲、房地產等。

      除此之外,這款軟件還具有消費智能合約資產配置等功能,這是一種交易上的新渠道,它能夠重新定義區塊鏈技術在生態實體消費市場中的使用規則,是一款改變未來的軟件!

      2018年6月至12月,周行等人通過“杜鵑出行鏈”App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億元。在大肆斂財之后,周行著手將幾家公司轉到合伙人杜文輝名下,而他仍在背后掌握著公司的實際運營。

      軟件運營和人力物力消耗成本高,周行的公司很快就入不敷出,他想起了2018年4月認識的費濤。費濤是一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監外執行對象。2005年他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又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2月因疾病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2018年4月末,兩人很快達成合作意向,周行承諾在杜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市后給費濤20%的股份。

      2018年6月起,周行提供平臺,將“杜鵑出行鏈”App中的一項子功能“計步器”交由劉立國開發成一款獨立軟件,名為“挖礦機”,并宣稱推出一種全新虛擬貨幣“杜鵑花”,即將在國際認可的境外VVBTC交易所上市。

      費濤負責包裝推廣,他成立“杜鵑商學院”,前往北京、江蘇泰興、江蘇溧陽、湖北孝感、云南文山等地,進行全國范圍的巡回宣講,每月開展一場,每次吸引“投資人”千余名。

      費濤帶來了親信唐榮軍,安排使用他的銀行卡作為集團資金過賬渠道。費濤還將親信陸斌安插在周蘭手下,共同操作收鏈、買鏈。周行則要求周蘭將她老公的侄子陳小超吸收進來,負責“杜鵑出行鏈”App的后臺交易,牢牢控制費濤的資金開支。

      實際上,虛擬貨幣“杜鵑花”的市值都是由周行等人在暗箱操作。2019年6月,周行稱“杜鵑花”交易平臺封鎖,僅能購買暫時不可賣出。封鎖期間,他們在后臺進行操作,使得“杜鵑花”的價格從發行價的1元每份上漲至近20元每份。大批“投資人”通過賣車、賣房、刷信用卡、借款等方式,不斷追加投資。

      當最后一波“韭菜”入市,周行等人開始收網。2019年8月初,“杜鵑花”突然開始跳水,買幣的人卻依然無法進行交易轉賣。截至2019年8月30日,“杜鵑花”跌至每份0.01元。

      而此時的杜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已人去樓空。由于周行等人在出逃前將所有設備內的數據全部清空,公安機關一度無法取證,只能以前來報案的300余人軟件內所示的金額6000萬余元為準。

      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會同審計人員進行研判,最終追加“杜鵑出行鏈”App涉案金額至1.55億余元、“挖礦機”涉案金額至1.6億余元,總計為3.1億余元,成功固定證據。

      公安機關將周行等人上網追逃,2020年5月,陸續將唐榮軍、劉立國、陳小超、費濤、陸斌等人抓獲歸案,后杜文輝、周蘭、周行相繼投案自首。

      2020年5月18日,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周行等8人提起公訴。2021年4月23日,本案開庭,最終以大量視頻、記錄所組成的如山鐵證將被告人定罪。(文中涉案公司、人員均為化名)

      律師解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高發是企業“融資難”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的表現,從2017年至2020年,每年被判處該罪的分別為6270、6961、8885和7569人,數量一直居高不下。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有四個特點:

      一是違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如果企業家的集資行為同時滿足上述四個特點,那么就正在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當然,企業家向親友或企業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但是,如果明知親友或者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招錄為內部人員,進而吸收資金的,仍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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