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春德 昌樂縣社會保險事業中心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以及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社會保障基金已成為有效保障社會穩定的戰略儲備,不僅是社會大眾的“養老錢”,更是我國有效開展社會保障相關制度的根基。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和風險管理對策研究,是相關部門應當持續關注的重要課題。以下我們就當前社會保障基金存在的管理風險展開討論,并提出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風險的相關建議。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風險的
界定與表現形式
社會保障基金是專款專用資金,主要用來保障參保人在無社會經濟來源時的資金需求。按照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種類與用途,該基金可分為以下四類: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以及社會撫恤金等。同時該基金又包含我國社會大眾在工作過程中所涵蓋的“五險”即:社會養老險、社會醫療險、失業險、工傷險和生育保險。其中,主要以社會保險為主,其占比大約在66%;醫療保險當前主要運用現收現付制,因此其賬戶內部余額相對較小,而失業保險的占比相對也比較小。因此,社會保障基金主要指的是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養老保險中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強制繳納的險種,二是企業為員工所繳納的企業年金,三是社會大眾個人繳納的社會商業保險。由于第二類與第三類在一定程度上都屬于私人財產性質,因此社會保障基金主要指養老保險中的第一類。
“風險”的概念主要指客觀事物由于市場行情變動,以及受其他類因素影響后,可能發生損失或消失的可能性。社會保障基金風險主要是指相關部門收繳社會保障金以起到支付到個人賬戶之前,在其開展委托代理的過程中,由于相關管理制度、管理行為等因素的影響,最終產生的風險,可將其稱之為社會保障基金風險。
社會保障基金風險來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社保對象與地方政府委托。在當前社會保險體系運行過程中,企業內部員工所上繳的社會保險資金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集中管理,因此廣大參保人與當地政府在無形中形成了強制性委托與代理之間的關系。由于當地政府在當地各行各業中都具有一定的壟斷能力與信息優勢,因此委托代理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帶來風險的行為。首先,地方政府在行使其自身職能過程中,需要全面考量當地經濟建設發展,因此在不同發展階段,政府的發展重心可能從保障目標向發展目標進行短暫偏移。其次,社會保障基金賬戶資金短期內被使用的幾率相對較小,因此地方政府為平衡當地的財政預算,可能造成挪用社會保障基金賬戶的現象。最后,地方政府在開展各項工作過程中,其內部機構為確保部門的實際利益,因此在社會保障基金賬戶的管理過程中,可能存在對該賬戶的管理分散化的現象,從而造成社會保障基金賬戶管理混亂的局面。
地方政府與經辦機構委托。社會保障基金賬戶受當地政府影響,在政府內部官員行使自身職能過程中,有很大的幾率可通過自身的權利獲取額外利益。在此基礎上,由于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其自身的財政水平相對有限,因此可能存在監管部門挪用社會保障基金賬戶中的資金用來改善自身的福利條件等等。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經辦部門內部相關管理人員缺乏及時監督,進而造成其能夠運用自身的職務之便,挪用社會保障基金賬戶中的資金進行違規投資或向企業貸款等等。
有效規避社會保障基金
管理風險的必要措施
施行分權式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在開展社會障基金賬戶管理過程中,為了有效規避社會障基金賬戶管理風險,應實行分權制的基金管理模式,社會障基金賬戶的行政管理權與經營控制權要有效分離,社會障基金賬戶的資金與負債的相關管理權限也要相互分離。
創造第三方監督的有效機制。有效規避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風險,首先要構建有效的第三方監督機制,使各項監管措施能夠切實落地。起到監督作用的第三方主要指當地社會公眾或代表社會大眾整體利益的非政府組織或機構。為有效提升監管的實效性,社會大眾在開展自身的監督權益過程中,必須借助相關組織或機構來行使自身的監督權,有效避免社會大眾的分散性監督。
一些非政府組織在行使自身監督職能過程中,首先需要聚集社會大眾中的分散力量,在組織內部中加入一些金融行業、財務行業以及其他研究社會保障、關心社會公眾利益的新聞學者或相關人士的加入,進而有效提升其履行監督職能的專業力量。
加強法制建設,提高違法懲戒力度。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效保障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賬戶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種類:一是社會保障基本法,二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專用法,三是其他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社會保障法是開展社會保障基金賬戶管理的最高法律準則,其中包括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各職能部門以及相關機制的規定。
第二類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專門法律,主要是將社會保障法中的監管內容加以細節化。在該法律法規中,詳細闡述了社會保障基金賬戶的相關管理機構的產生方式、職權單位以及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機構的選擇標準、考核目標,以及對造成社會保障基金安全風險違規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在此基礎上,要切實開展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司法保護力度,首先應當提高違法成本。在現階段我國“刑法”中,對于挪用社會保障基金賬戶的相關要求,僅體現在“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情節嚴重者”將給予一定的定罪處罰,對于非法挪用社保資金的現象并沒有相關的規定,一些不法人士利用相關的法律漏洞為一己私利挪用社保公款的違法成本較低。因此,我國應當及時構建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
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關系著社會穩定和民生福祉的重要社會保障制度。其內部的養老保險制度是該制度中的重要構成體系,關系著社會生活中每一位社會大眾的工作或退休生活。從根本上規避社會保障基金賬戶在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最終提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的實效性,是一項需要高度關注和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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