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德文 經濟學家、民進中央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2020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主任劉鶴主持召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研究規范債券市場發展、維護債券市場穩定工作。
會議要求,要秉持“零容忍”態度,維護市場公平和秩序。要依法嚴肅查處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惡意轉移資產、挪用發行資金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厲處罰各種“逃廢債”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逃廢債”嚴重挫傷和打擊投資者信心
2020年11月以來,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晨集團”)發生涉嫌惡意違約、惡意逃廢債事件,之后永城煤電(以下簡稱“永煤”)也發生相似事件,引發債券市場特別是國企債券市場信用動蕩,嚴重挫傷和打擊了投資者信心。
距離“17華汽05”債券違約風波還不到一個月,華晨集團即被宣告進入破產重整。引起諸多關注的是,在華晨集團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之前,華晨集團已出讓旗下華晨中國、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華控股”)優質資產股權。這使華晨集團債權人和投資者等質疑,華晨集團通過轉移優質資產“逃廢債”。
2020年5月22日和7月9日,華晨集團兩次轉讓華晨中國股權至遼寧交投,共6億股;2020年6月9日,華晨集團將所持有的申華控股227,412,000股股份無償劃轉給華晨集團全資子公司遼寧華晟;10月17日,將旗下上市公司申華控股的注冊地,從上海變更至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沈陽片區。
2020年9月22日成立子公司遼寧鑫瑞,9月30日華晨集團將剩下的30.43%華晨中國股權全部轉讓給遼寧鑫瑞。違約之后,2020年11月5日,遼寧鑫瑞與吉林信托簽署股權質押協議,將持有的華晨中國股權全部質押出去。
主承銷商國開證券向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發出溝通函,指出華晨“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務的目的已很明顯”。
永煤集團同樣被質疑資金占用、財務造假、不誠信發債等問題。這包括在20永煤SCP003違約前不久,2020年10月22日,永煤集團還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了20MTN006,但在次日變更了募集資金用途;11月2日,將所持中原銀行股份無償劃轉至河南投資集團,將所持的龍宇煤化工等四家公司的股權無償劃轉至母公司豫能化工等。同日,豫能化工集團也將持有的化工新材料、農投金控等股份無償劃轉給其他河南國企。
證監會對相關中介機構采取有關措施
在華晨集團違約和永煤違約這兩個案例中,中介機構均出現了違規行為。
2020年11月20日晚間,證監會重磅發聲。除了對華晨出具警示函并立案調查以外,證監會將對華晨集團有關債券涉及的中介機構招商證券進行同步核查,嚴肅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上交所查明,招商證券在承銷,并擔任“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人期間,存在未及時履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職責、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信用風險管理職責等違規行為。
另外,在交易商協會對永煤集團債務融資工具相關中介機構的自律調查中也發現,興業銀行、光大銀行和中原銀行等主承銷商,以及中誠信、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存在涉嫌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2020年11月24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對永煤控股的自律調查已基本完成。根據相關要求,協會已將永煤控股涉嫌違法違規的線索,移送到證監會。
“逃廢債”若不妥善處置,金融鏈條將越來越脆弱
對違約個案的處置水平及質量,事關全局性,若“逃廢債”成為市場風向,將導致金融市場乃至社會信用環境惡化,形成“劣幣驅逐良幣”,并惡性蔓延,其最終結果是觸發金融系統風險。
企業“逃廢債”,大部分是面臨債務危機,想盡一切辦法轉移資產,通過不規范的破產、分立、兼并、合并、承包、租賃、拍賣、出售等方式逃廢、懸空銀行債務,將貸款企業弄成空殼企業,最終實現“金蟬脫殼”。有的企業還利用多頭開戶、坐支現金等方式逃避銀行監督,拒還銀行貸款,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但有些屬外部因素引致。比如,企業之間一般會互保,一家企業本來正常經營,但隨著地方某家企業出現擔保危機,擔保圈內所有企業為其所累。一家債務危機會產生圈層連鎖反應,最終有可能將當地一些好企業拖垮。如果商業銀行為保護自家貸款安全,迅速凍結相關企業賬戶,會讓本身運行良好的企業現金流枯竭,最終不得不選擇“逃廢債”的方式。
對于“逃廢債”,當前司法部門和銀行不是去追討,而是凍結為之提供擔保的正常企業的資產和賬戶,結果導致正常企業經營陷入困境。由于失去貸款來源,正常運營的企業有訂單都不能接,生產規模日益萎縮,同時也使其銀行貸款的安全性更差。如此惡性循環的后果是,越來越多的小企業希望破產。在此背景下,企業之間、銀行之間、銀企之間的信用環境惡化,金融鏈條越來越脆弱。
“逃廢債”不遏制,中小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將更加嚴重
企業一旦“逃廢債”,不僅直接降低企業自身信用,還會破壞地區和行業的融資生態。早期的“逃廢債”作為“老賴”多為個人或個別企業,現在出現了職業化的團隊,出現了有組織、有預謀和聯盟化的團伙行動,若不遏制,“逃廢債”將從根本上擊穿信用體系乃至整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信用基石。
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逃廢債使得銀企之間陷入信用危機,而且可以使得這種信用危機在區域中蔓延。一家企業“逃廢債”成功,其他企業可能效仿,最終惡化地方金融生態環境,讓銀行不敢、不愿給這個地方的企業放貸。
如果“逃廢債”屢禁不止,會導致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上升,不斷積聚金融風險,增加化解金融風險的難度。如不對“逃廢債”現象進行嚴懲,很有可能會迫使金融機構縮減業務規模。中小民企本來就融資難、融資貴,其貸款難的問題會越發嚴重。金融機構貸款壞賬不斷增多,會致使其貸款時保持過度謹慎和趨于保守,不僅會扭曲信貸行為,還會阻礙貨幣政策的正常傳導。
對“逃廢債”零容忍,促進金融高質量服務實體經濟
2020年11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會議提出,嚴厲處罰各種“逃廢債”行為,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會議指出,近期債券市場違約個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體制性、行為性因素相互疊加的結果。為推動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本次金融委會議提出了五個要求,其中一條為要秉持“零容忍”態度,維護市場公平和秩序。要依法嚴肅查處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惡意轉移資產、挪用發行資金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厲處罰各種“逃廢債”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對于金融“零容忍”的定調,多名業內人士表示,監管層對于保護債權人、投資人權益的立場毋庸置疑。
對于“逃廢債”,應當將其危害放置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高度來認識,同時也應意識到“逃廢債”對整個金融生態環境帶來的不良效應,通過打擊“逃廢債”,為企業合規健康發展營造良好信用環境,促進金融高質量服務實體經濟目的的實現。
“逃廢債”逃無可逃,債務重組可化解危機拯救企業
“逃廢債”不過是債務人打的如意算盤,看上去能夠“金蟬脫殼”,自然有嚴刑峻法進行清算。別的不說,僅一點,債務的債務人和擔保人都在合同上簽字,均有債務償還的責任,欠債不還,債務人和擔保人均要上黑名單,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不說,對平時的工作和生活均有相當大的制約,新公司要運轉下去也是舉步維艱。
實際上,危機企業完全可以通過債務重組、合法合規的途徑進行債務剝離,逐步走出困境。企業發生債務不能按時償還時,一般有兩種方法解決債務糾紛:一種是采用法律手段申請破產,強制債務人將資產變現還債,破產程序需要較長時間,在債務人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將無法如數收回,結果是“魚死網破”,雙方損失慘重。另一種方法是修改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既可避免債務人破產清算,獲得重整旗鼓的機會,又可使債權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債券款額,減少損失。可謂“兩全其美”。這種方法尤其適用于雖然發生嚴重債務危機但仍有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的企業。
對于困境企業來說,簡單的資金紓困是不夠的,必須要看到企業的價值,即公司的主營業務是否有市場前景。企業的債務重組,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經濟問題和投資問題。困境企業資產為什么會成為資金的投資對象?因為資金買的是資產的未來增值的屬性,而非資產本身。后者取決于預期收益和成長性,這應該是投資的基本邏輯。
一些企業有很好的市場前景,有穩定的訂單來源,主營業務標的良好,就算債務壓頂,可以尋找外部服務機構,幫企業及時止血、輸血、造血,多方面治療。債務重組僅僅有錢是不行的,還需要有挽救企業的技術優勢、管理優勢、行業優勢、研發優勢、渠道優勢等各種要素,這是一個資源整合的過程。
現在,市場上有些機構有數百家危機拯救成功的案例經驗,已經具備比較成熟的企業危機拯救模式:首先,保衛現金流,以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拯救危機企業,底線就是保證輸入的每一分錢都用在恢復生產經營上,只有慢慢回到正常運轉軌道,才能產生收益和利潤,這樣才能從根源上解決企業的危機困局。
在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如果能夠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可以大大縮短企業扭虧為盈的時間。尤其對于中小制造企業而言,所有的經營活動均圍繞產品和訂單運轉,在有訂單的前提下,借貸的運營資金使用效率最高。但企業每次借貸為總量借貸,如果并不需要采購原材料的時間段,資金總是閑置的,將資金閑置成本累積到全年,對中小企業可能是不小的數目,如果可以對資金進行精細化管理,企業的財務成本將大大降低。
其次,在危機徹底爆發前,及時分散投資風險,以保護股東私產,排除風險隱患,以預防企業家職務犯罪,設立防火墻,阻斷債務危機傳導通道;制定危機應急預案,以全面應對債務危機。
再者,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處理不良資產,剝離企業債務以減輕負擔;擔保鏈條割斷,以保護企業核心資產;削減財務成本,以增加企業效益;化解法律風險,以保護團隊安全;保護核心股權,以維護股東權益;保衛現金流量,以保障企業經營;加強合規管理,以應對司法審計。
如此,通過止血、輸血、造血,全方位多層次拯救企業危機,通過債務重組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還清債務,走上正常經營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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