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卓思旭 安徽新華控股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在世界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并購、重組等業務可以使世界各國企業間展開全面合作,從而持續優化產業格局,使企業自身經濟效益得以全面提升。各大企業所開展的并購業務,使市場擁有愈發激烈和活躍的競爭性,這也使業務當中最為關鍵的稅收籌劃,受到相關人員的日益重視。
此項業務相對較為復雜,且不同區域相應財稅有關政策也存在差異性。因此,企業應該在確保稅收籌劃能夠按照業務開展進程中的不同因素與環境得到相應調整,確保稅收籌劃具有較高時效性。
企業并購動因與企業并購類型
我們將對企業并購的動因、類型加以介紹,同時結合新經濟形勢下企業并購重組應當嚴格遵循的稅收籌劃相關原則,分析并購時實際處理稅收的各項要求,從而深入探討此項業務在新經濟形勢下的稅收籌劃方向,以期為各大企業提供必要的參考。就企業并購的動因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引導企業打破行業壁壘。
對于并購企業而言,并購業務的實施與落實,能夠確保并購企業自身有效打破行業壁壘,借助并購目標在原材料、市場以及營銷途徑等層面的現有資源,使企業自身發展戰略得以有效實現,使發展進程中可能遇到的各類不確定因素減少,使經營成本得到合理降低。
二、使規模經濟得以實現。
首先是企業借助并購業務能夠實現經營、生產規模的全面擴大,使企業和供應商、客戶間議價能力得以提升,并且在客戶關系、生產成本以及籌資途徑等層面獲得較大發展優勢,這對企業提高自身競爭力以及未來長遠發展是有利的。
其次是合理的并購業務可以幫助企業有效優化資源配置,并且將并購企業在管理、生產以及專利等多領域優勢被充分發揮出來,實現并購雙方的優勢互補與資源共享。
此外,成功的并購也能使企業財務效益得以提高。對于并購企業來說,并購業務的有效落實,能夠使企業以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取得較多財務效益。第一,并購企業借助科學稅收籌劃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處理財務,實現合理避稅。第二,企業的并購會經由證券市場改變相應股票評價而正向影響到股價,最終確保股東財富實現最大化。
企業并購類型。根據不同的并購目標,可以將企業的并購業務細化成混合并購、橫向并購以及縱向并購。根據不同的區域、國家等,劃分成國際并購與國內并購。根據不同的并購目的,也可以細化為資產收購以及股權收購。按照不同的支付對價形式劃分成混合支付并購、股權支付并購以及非股權支付并購。除此之外,伴隨愈發多元化、復雜化的經濟發展趨勢,管理層收購以及反向并購等特殊類型也隨之誕生。
稅收籌劃原則
與實際稅收處理要求
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之前,應當全面了解相關政策和籌劃原則,方能對籌劃底線、方向加以精準把握。并在遵循我國有關政策規定的基礎上,開展企業并購業務,實現合理避稅,使業務交易成本得到科學節約,最終使企業并購財務管理的最終目標得以實現。
企業在并購重組中,必須遵循以下稅收籌劃原則。
首先是預見性。對于整體并購而言,企業稅收籌劃會貫穿始末,甚至會穿插到企業整體發展階段中。由此可見,稅收籌劃工作并非單純的獨立業務,其操作過程應該與企業全部業務需求相結合,并且對企業整體利益加以優先考慮,以便實現具有全面性、預見性的稅收籌劃工作。
其次是合法性。嚴格遵守我國相關規定、法律法規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關鍵與基礎,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業務的時候,應當確保其合法性與合理性。在此過程中,企業應該對漏稅、節稅之間的差異性予以高度關注,并且使企業稅負得到有效降低,如此方能合理避免企業對稅收管理的相關風險。
企業并購業務的關鍵任務,即優化企業資源配置,并且借此使企業資本得以提升。各級政府的稅收部門若想確保各大企業的并購業務順利開展,同時使企業在此業務中相應交易成本得以合理降低,就應制定相關稅收標準。并購企業在并購時,要重點考慮的稅收政策重點是企業自身增值稅以及所得稅等。
在企業的并購業務當中,關鍵的稅種為:契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以增值稅為基礎的維護建設城市的相關稅以及以增值稅為基礎的教育費附加等。
與此同時,還應對企業并購階段涉及非貨幣稅收政策予以高度關注。這主要是由于許多上市企業并購階段標的均為自然人股東,因此其在對企業股份進行出售的時候,應該將個人所得稅繳納給國家。在當前企業并購階段展開稅收籌劃工作的時候,均會以股份+現金的形式籌劃股東的個人所得稅,以便使企業并購階段可能出現的經濟損失被降至最低,使企業的并購業務得以更順利地開展。
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方向
在企業并購進入稅收籌劃階段時,應注意從以下面展開實務性的籌劃與稅收處理。
一是選擇并購目標的思路。選擇的前提即與企業的目標相符合,各大企業在對并購項目進行選擇時,應當優先考慮兩個問題:其一,收購過程是否具備對應稅收政策;其二,所選收購的項目稅務資產是否具備價值。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可知,在企業進行收購時,投入被收購項目未發生經營變化,且具備企業特點,同時公司所擁有優惠政策并未到期,其能夠依然享有相關政策。
此外,各大企業在開展并購業務時,應對企業經營虧損加以有效利用,同樣能夠使企業稅務的負擔被合理減少。另外,我國有關法律條文中也明確指出:倘若企業的納稅存在虧損,允許其于五年期限時間里展開稅前的彌補操作。與此同時,有關文件、法律法規也指出,若企業與特殊納稅處理相符合,其相應的彌補限額公式即:國發行限期之內最長國債的利率×被收購目標的凈資產價值。
二是并購對價模式的選擇要合理。我們重點介紹根據不同對價支付方式所劃分的三類支付模式:混合支付、股權支付以及非股權支付,這三種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所謂混合支付,即以權益工具,可轉換債券、現金與股票等模式、可轉換債券等多種金融資產以及負債的有效組合作為對價支付主要形式。對價方式若選擇可轉換公司債券,往往能夠讓企業有效享受到支出利息抵免所得稅相應優惠政策,如果與特殊政策的相應要求相符合,也可以讓被并購目標的股東享有資本利得稅延期支付的優惠。
2.所謂股權支付,即并購發起企業用已有權益工具對被并購目標資產或者股權進行交換的一類對價模式。此模式如果可以與特殊稅收政策相應要求相符合,被并購目標的股東由于交易股權而得到的相應收益,便可以在股東對股權進行轉讓的時候對需繳資本利得稅加以確認,享有納稅延期優惠。然而并購發起企業無法享有目標企業的評估資產增值對應攤銷與折舊的抵免政策。
3.非股權支付模式即并購發起企業用固定資產、貨幣資金以及應收款項等資產當作對價的一類支付模式。此模式與特殊稅務的處理要求并不相符,因此并購雙方均不能享受到免稅或者遞延納稅等優惠政策。然而,一般稅務的處理模式能夠使資產計稅的基礎被提升至評估價值的相應高度,所以便會享有攤銷、折舊等稅收抵免優惠政策。
三是選擇合理并購會計的處理方式。
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可知,在相同的控制之下,企業在合并時應采用的核算方法即權益法;另外借助購買法核算不同控制之下合并項目。這兩類方法的關鍵區別便是:前者入賬的價值需要根據被并購目標賬面資產價值實施入賬處理;后者入賬時主要根據交易公允的價值實施入賬處理。應用前者時,并購發起企業不會享有使企業稅收負擔得以降低的優惠政策,同時企業留存收益極易隨合并的發生而提升,這會使企業的稅負有所增加。
總體而言,為了使經濟得到進一步發展,各大企業的并購業務得到了諸多稅收政策優惠,這也有效配置了所需資源。所以,各大企業制定好相應的投資計劃后,必須對各類并購目標予以綜合考慮,同時更要考慮不同的并購對價模式以及會計處理方式等,選擇適用于企業且確保企業收益最高的并購業務方案,并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以便推動企業與市場協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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