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付明德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4月26日上午,李國慶率領四名黑衣大漢,“奇襲”了當當網總部,將11枚公章和36枚財務章收入“行囊”,沒有遭受任何抵抗,前后用時不過15分鐘。
如同所有的勝利者一樣,戰斗結束后,李國慶隨即在當當網玻璃墻上貼上《告當當網全體員工書》,昭告自己從即日起就是當當網真正的主人。果然,一天后,李國慶就公布了當當網新的人事調整公告,宣告當當網進入李國慶時代。
這是一出爭奪公司控制權的大戲。如此慘烈的爭斗,鹿死誰手尚未可知。但如此爭斗下去,當當網極有可能重演真功夫的悲劇。有關控制權問題,暫且不多聊,主要聊聊李國慶在這場奪權大戲中鬧出的法律“烏龍”。
李國慶對外宣稱自己師出有名。這個“名”就是4月24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并做出的決議。既然有決議在手,李國慶倍感行為“合法有據”,“理直”且“氣壯”,收繳印章、將對手掃地出門,豈非小事一樁?
但是,李國慶這次卻是真真切切地鬧出了法律“烏龍”。李國慶作為當當網股東,根據其持股比例,自然有權利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但是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開程序和做出的決議必須合法,否則,決議可能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
由于法律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在股東會召開程序方面可以做出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由于不清楚該公司章程的具體內容,有關該臨時股東會召開的程序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討論。但是該股東會決議的內容絕對違法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李國慶提供的決議內容,該決議主要有三個方面:(1)公司成立董事會,由李國慶、俞渝、陳立等擔任董事,將公司原來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的職權變更為董事會;(2)選舉李國慶為董事長與總經理;(3)自4月24日俞渝不再擔任當當執行董事、法人、總經理,選舉其為董事。上述第(2)(3)兩項實際上變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無論是董事會形式的變化還是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變更為董事長,這些內容均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重要內容。這些內容一旦發生變化,就意味著公司的章程必須修改。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根據目前李國慶的持股比例,即便獲得小股東全部支持,無論如何也滿足不了上述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要求。而根據李國慶提供的信息,即使按照他的主張,把俞渝持股與他的持股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再加上小股東的支持,其所獲得的支持也不過53.87%,遠低于三分之二的要求。既然如此,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決議因違法而無效,且自始無效。
由于該股東會決議違法無效,李國慶依據它收繳印章調整人事,顯然就是“氣雖壯”但卻“理不直”。
如此重要的事情鬧出一個“烏龍”就已經說不過去了,哪成想李國慶緊接著鬧出了第二個“烏龍”。
4月28日,李國慶公布了“當當網人事調整公告”,有如下內容:“闞敏(公司監事)改任財務副總裁,不再負責百貨和市場部。”
上述對闞敏的崗位調整,同樣也是違法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公司財務負責人屬于公司高級管理人。依據這一規定,監事不能兼任公司財務負責人。事實上,即便沒有這一規定,監事和公司的財務人員也是不相容崗位,是不能兼任的。
一場奪權大戲,短短三天,鬧出兩場法律“烏龍”,難免令人驚詫。但是仔細一想,卻不難理解。
李國慶屬于草莽時代的英雄。要想在草莽時代成為英雄,對拳頭的信仰自然甚于對法律的信仰,甚至只有蔑視法律才能成為英雄。因為如果信仰法律、遵守規則,就會束縛住自己,無法施展拳腳,怎能叱咤風云?李國慶率領黑衣大漢“奇襲”當當網總部,只不過是拳頭哲學不經意間的展現。而法律不被尊重和信仰,是某一個特定時期非常顯著的特征,這既是法律的悲哀,也是某一個時代的悲哀。而這一悲劇的產生,有著深刻的歷史和社會根源,需要全方面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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