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惡意訴訟案背后的玄機
——廣西歷史上首次由案外人提起再審的案件塵埃落定
文/本刊記者 陳偉
2009年12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以案外人身份提起再審申請的瞿斐建送達了《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審原告曹康與被告丁明、柳州某實業公司之間高達5655萬元的“股權轉讓糾紛”訴訟,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惡意訴訟行為,雙方于2007年11月20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無效,撤銷之前的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告曹康的訴訟請求。
至此,由本刊提出《新聞建議書》啟動的廣西歷史上第一個由案外人提起再審,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塵埃落定。
股權轉讓,引發民事案件
2007年10月18日,曹康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被曹康訴訟的人叫丁明,是杭州泵業投資有限公司、杭州盈源貿易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分別持有這兩家公司各51%的股權。2006年,曹康與丁明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受讓丁明持有的這兩家公司的全部股權,并在2006年11月3日向丁明支付了全部股權轉讓款30,569,400元和經營保證金25,979,400元,合計56,548,800元。
而在當時,因為杭州泵業投資有限公司主廠區整體拆遷工作還沒有完全結束,因此,經柳州某實業公司主持協商并提供擔保,雙方最后達成協議,同意在2007年9月底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逾期還沒有辦理,那么丁明除了無條件歸還曹康5655萬元股權轉讓款外,還得向曹康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50%的賠償金,即人民幣2827余萬元。
但時至今日,丁明依然沒有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更沒有依據當時的協議歸還股權轉讓款和保證金。為此,曹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丁明返還自己已經支付的5655萬元,以及追究柳州某實業公司對丁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在柳州中院首次開庭審理時,丁明、柳州某實業公司對于曹康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法院經過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丁明所欠曹康股權轉讓款5655萬元,將分期歸還;免除柳州某實業公司的保證責任;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計18.8萬元由被告某實業公司主動承擔。
就在曹康提起訴訟的前一天,柳州中院依曹康的訴訟保全申請,凍結了丁明名下的杭州泵業投資有限公司、杭州盈源貿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然而,誰也不會想到,這起看似平常的民事糾紛案件,居然是由原、被告雙方精心策劃的一場惡意訴訟案件。
案外人介入,案件撲朔迷離
瞿斐建與丁明都是杭州泵業投資有限公司、杭州盈源貿易有限公司的股東。2006年9月10日,董事長丁明主持召開公司股東會會議,形成了將兩公司的股權分別以1:3和1:1的價格全部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瞿斐建在簽字時特別注明:“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人決定優先受讓其他股東轉讓之股份?!碑斕欤撵辰ㄅc全部9名股東中的5名,按照《股東會決議》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而丁明等3名股東卻找理由推遲簽約。
2006年9月30日,丁明把他與曹康在9月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寄給了瞿斐建,以此對抗瞿斐建的優先購買請求。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瞿斐建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他對丁明等3人所持股權的優先購買權。
然而,杭州中院駁回了瞿斐建的訴訟請求,瞿斐建隨即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撤銷杭州中院之前所作出的民事判決,確認瞿斐建對丁明等3人持有的泵業公司、盈源公司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判令丁明等3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天內將持有的股權按照《股東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全部轉讓給瞿斐建。同年10月24日,瞿斐建向杭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按法院要求向法院預交了股權轉讓款1500萬元。
在終審判決后,丁明等3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丁明等人的再審申請。
然而,誰都沒有料到,就在杭州中院強制執行時發現,丁明名下的股權已被柳州中院在2007年10月17日保全凍結,凍結期為2年。這樣,浙江省高院民事判決的執行被阻卻了。
不得已,瞿斐建向柳州中院提出了保全異議,因為沒有得到法院采納而以案外人的身份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瞿斐建的數次申訴都石沉大海,2008年7月,瞿斐建將自己的遭遇反映到本刊,本刊即派記者展開了一場事實真相的調查。
漏洞百出,探尋訴訟案的背后
經過記者調查發現,曹康訴丁明和柳州某實業公司一案的《民事調解書》破綻百出。
在《協議書》上,被告柳州某實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連某不僅沒有簽字,也沒有蓋章,也就是說,這起案件與柳州這家實業公司并沒有關系,柳州中院在法律上不具有管轄權。
其次,按照《協議書》的約定,曹康可以主張的標的有8482萬元(含轉讓款、保證金5655萬元,50%的違約賠償金2827萬元),而他起訴只主張5655萬元,從這點看不合常理。
第三,在杭州中院執行時,從銀行調取了丁明與曹康之間2292萬元股權轉讓款、765萬元補貼款、2598萬元經營保證金的轉賬憑證、交易記錄表明,他們的交易時間為2006年11月3日,比瞿斐建向杭州中院起訴遲約半個月。而且,丁明與曹康的銀行轉賬過程為:馮某將2292萬元轉入曹康賬戶,曹康將這2292萬元劃給丁明,此為股權轉讓款收支;當天,丁明把這2292萬元轉給夏某,夏某加上自己賬戶中的存款306萬元,合計2598萬元轉賬給曹康,曹康又全額轉給丁明,此為經營保證金收支;同一天,丁明把306萬元轉還給夏某,2292萬元轉還給馮某。而后,馮某又轉給曹康1338萬元,曹康將其中的765萬元轉給丁明,此為補貼款收支。第二天,丁明把這765萬元通過富某的賬戶轉還給馮某。也就是說,款項經過3個循環,由馮某那里出發,最終又回到了馮某處,曹康并未支付過任何款項,丁明也沒有收取過任何款項。這是一個虛假的收支行為。
第四,《民事調解書》生效已約9個月,對5655萬元的巨額債權,曹康一直沒有提出執行申請。柳州某實業公司早已人去樓空。
最后,記者發現,《民事調解書》上曹康的訴訟代理人陳某居然是被告丁明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泵業投資公司、盈源貿易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種種的破綻不得不讓記者懷疑,這是一個意在阻卻浙江省高院生效民事判決執行的惡意訴訟案件,而且,相關當事人已經觸犯現行刑法。于是,本刊記者向廣西高院發出了《新聞建議書》。
由于案外人提起的再審案件與日常辦理的再審案件不同,在證據方面的要求更高,加上這類案件在廣西人民法院歷史上絕無僅有,因此,審查把關之嚴不言而喻。為此,本刊記者先后6次到廣西高院和柳州中院,與有關負責人交涉、溝通。在記者的努力下,2009年7月26日,終獲廣西高院再審立案。
水落石出,訴訟疑云終得解
廣西高院立案后,指令柳州中院再審。
柳州中院向曹康、丁明和柳州某實業公司發出再審傳票,然而,都因為當事人拒收或下落不明而無法送達,只好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大眾傳媒公告送達。
2009年12月11日,柳州中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瞿斐建到庭參加訴訟,而被申請人曹康、丁明、柳州某實業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庭圍繞“曹康與丁明、實業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案是否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瞿斐建利益的訴訟,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否應當予以撤銷”這個焦點依法作了缺席審理。本刊記者旁聽了庭審。
法庭在審理時查明,在瞿斐建起訴丁明等3人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曹康雖然不是案件當事人,但在浙江省高院審理期間,曹康提出過抗辯且參與了該院主持下的調解,對浙江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完全知情。在浙江省高院的民事判決生效后,曹康向柳州中院提出訴訟,保全了丁明的全部股權,因此認定,曹康具有對抗生效法律文書的故意。
法院同時認定,曹康和丁明在有關法院已作出終審判決且法律文書已生效的情況下,還就股權轉讓問題提起訴訟,阻止瞿斐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存在明顯惡意。由于訴訟保全查封了丁明的股權2年,浙江省高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瞿斐建無法實現對公司的掌控,經濟利益受到了損害,所以,曹康與丁明等的訴訟是嚴重損害第三人瞿斐建利益的不法行為。
法院審查了銀行轉賬憑條和賬戶交易流水單等證據,認定曹康與丁明雙方未履行過《協議書》,而原審中,曹康與丁明卻達成了丁明確認尚欠曹康股權轉讓款5655萬元的調解協議,因此,原審調解協議是曹康和丁明事先通謀、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的惡意行為,依法應予撤銷。
最終,柳州中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審民事調解,駁回曹康的訴訟請求。
至此,一場充斥著金錢、利益和謊言的案件,在本刊記者的協助下,最終,水落石出。